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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难属致函最高检察院,要求立案侦查李鹏等刑事罪责

2003年05月29日

中国人权新闻稿

在“六四”屠杀将届十四周年之际,丁子霖等一百一十七位难属再度致函中国最高检察院,严正要求立案侦查“六四”事件中李鹏等刑事罪责。

中国人权全美学自联受丁子霖等一百一十七位难属委托,代为发表他们致中国最高检察院的敦促立案公开信(全文於后)。丁子霖等难属在信中指出,他们早在四年多之前,即正式向检察院递交了要求立案侦查“六四”罪责的控告信。但是检察院至今没有依照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承担审查控告信的责任并通知控告人审查结果。丁子霖等难属要求最高检察院:司法机关更应该依照法律切实保障公民的此项权利。丁子霖等难属在信中明确强调,他们递交的控告信和补充材料,有充分的事实证据可以证明:“六四”大规模屠杀和平示威者及和平居民的罪行,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李鹏是参与了最高决策并且是直接执行者。丁子霖等难属在信中还强烈表示,即使李鹏等当年职掌权力的罪责人今天离开了原有的权势职位,他们作为“六四”受害者也绝不放弃追究罪责的合理诉求。

中国人权完全支持丁子霖等难属的公开信要求。“六四”这样当着全世界犯下的骇人听闻的罪行,不论拖到任何时候,都不是可以免责不予追究的。而且“六四”能否得到公正依法处理,也是中国社会能否消除社会心结、今后政府不再敢於无视人权大肆杀戮的保证。中国人权要求中国最高检察院,尊重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对此公诸於世的依法控诉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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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子霖等一百一十七位难属的公开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我们作为1989年“六四”事件的受害者和受害亲属,於1999年5月1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贵院递交了请求立案侦查“六四”事件中刑事犯罪、追究原国务院总理李鹏法律责任的控告书。同年5月24日,我们又向贵院递交了有关此案的补充文件。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机关应当对公民递交的控告材料迅速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法定期间内通知控告人。然而,从递交上述控告书至今已四年过去了,我们却始终没有得到贵院的任何答覆。我们认为,宪法和法律是神圣的,公民有权利也有义务控告任何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应切实保障公民的此项权利。同时我们认为,不管公民所控告的犯罪嫌疑人尚在任职期间,还是已经任满离职,如果所控事实证明其行为触犯了刑律,都不应免受指控及法律追究。

根据我们在1999年5月17日控告书中所列举的大量有关事实,我们至今认为:在1989年5、6月间北京地区未发生任何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的情况下,当时以邓小平、李鹏为首的中共领导人假借政府名义调动数十万军队对和平示威者实行武力镇压,对无辜的和平居民实行残暴的杀害,其行为纯属政府权力及国家武装力量的非法滥用。

同时我们认为:这起大规模屠杀和平示威者及和平居民的行为,不仅严重违背了本国的宪法,违背了一个主权国家所应承担的保护人类的国际义务,而且已由对人权和公民权的一贯侮蔑发展为反人道的暴行;其行为已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尤其是生命权利的故意侵犯和剥夺,就其造成后果之严重足以认定为犯罪。

我们在1999年5月的控告书中还曾指出,当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李鹏不仅参与了这场大屠杀的最高层决策,而且是此一决策的直接执行者,理应对这场大屠杀及其严重后果负主要责任,其行为理应受到法律追究。

对犯罪嫌疑人前国务院总理、人大委员长李鹏进行法律追究,是我们作为“六四”受害者的合理诉求,即使他今天离开了原有的职位,我们也绝不放弃此项诉求。在此,我们再一次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快对我们控告的立案,并尽快给予我们明确的答覆。

控告人:
丁子霖 张先玲 周淑庄 李雪文 徐 珏 尤维洁 杜东旭 赵廷杰
郭丽英 尹 敏 高 婕 张傃秋 黄金平 邝涤清 张振霞 马雪琴
吴定富 孙承康 方 政 等117人

2003.5.29

中国人权主席(President) 刘青(Liu 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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