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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保密法”阻碍联合国对其履行《残疾人权利公约》情况的有效审议

2012年09月17日

在联合国即将审议中国政府首次递交的有关《残疾人权利公约》履行情况报告的前夕,中国人权向负责审议的联合国独立专家委员会强调指出,该委员会要求中国政府提供的许多信息,中国政府并没有提供。这些与计划生育、公共卫生、妇女和工会等有关的信息,被中国当局纳入“秘密”或“内部”信息范畴,未经当局批准不得擅自传播。

这些信息包括高危事故和职业病以及与人工流产、杀婴和儿童遗弃案有关的统计数字。

9月17日,中国人权新闻主任徐美玲在日内瓦说:“中国有关国家秘密的法规是一个庞大而不透明的信息控制系统的基石[1], 这一系统将大量信息纳入一个模糊不清、任意选择的法网之内。”徐美玲是在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委员会在审议前召开的非政府组织会议上向该委员会作上述表示的。她还指出:“这一信息控制系统对于获取准确、全面和可靠的信息构成严重挑战,而这样的信息对中国履约情况作出建设性的评估是十分必要的。”

中国人权在今年7月递交给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委员会的报告中,阐述了中国的保密制度对有效评估中国履行残疾人权利公约情况造成的影响。中国人权的报告还提出了另外三个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

一、中国在准备其缔约国报告前缺乏与中国民间社会的磋商;

二、影响到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法治问题;

三、中国法律中缺乏对歧视的定义。

对中国履行《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审议将于9月18至19日在日内瓦进行,并向公众开放。中国于2007年签署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并于次年批准了该公约。向残疾人权利公约委员会提交报告并参加审议是缔约国的两项义务。

阅读中国人权在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委员会召开的非政府组织会议上的发言全文,请点击这里(英文)。

看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委员会2012年9月18日、19日审议中国履行公约情况会议的视频(中文),请点击:

http://www.treatybodywebcast.org/crpd-8-china/

阅读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委员会审议中国履行公约情况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的结论性意见(英文),请点击:http://www.ohchr.org/EN/HRBodies/CRPD/Pages/Session8.aspx

(在China部分最右边一栏Concluding Observations下点击E)



[1]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颁布,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2010年4月29日修订,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另见2007年中国人权发布的报告《国家秘密:中国的法律迷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