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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

2012年12月28日

毛恒凤的丈夫吴雪伟请求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上海市劳教管理委员会违法剥夺其会见毛恒凤的权利的行为立即启动法律监督程序。


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

申请人:吴雪伟,男,汉族,1955年3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0110195503062013. 住址: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1号811室。邮编:200090.  电话:13621959444。

被申请人: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云耕。 职务: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请求事项:
请求被申请人对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违法剥夺申请人会见被劳动教养人员毛恒凤等行为立即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对渎职侵权的执法人员展开问责,责令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等部门纠正其违法行为,立即恢复申请人定期会见被劳动教养人员毛恒凤的权利。

事实与理由:

2012年1月5日,申请人配偶毛恒凤前往拜祭王扣玛已经逝世的母亲。2012年7月1日,申请人配偶毛恒凤参加陈小明逝世纪念日的悼念活动。可以说,申请人配偶毛恒凤按照习俗参与拜祭和悼念活动,是人之常情,在参与上述活动中,申请人配偶毛恒凤没有任何故意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没有造成任何的不良影响。2012年10月2日毛恒凤被上海市闸北公安分局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刑事拘留,关押在杨浦区看守所。2012年10月30日,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却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三条之规定,以申请人配偶毛恒凤“犯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为由,作出的沪劳委审字【2012】2818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将申请人配偶毛恒凤收容劳动教养壹年陆个月。

按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规定,被劳教人员应该被转移到劳动教养管理场所实施劳教,绝不允许把被劳教人员继续、非法关押在看守所。而毛恒凤从2012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在杨浦区看守所, 2012年10月30日被劳教一年六个月,同日杨浦区看守所出具释放证明书(附件证明1),次日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出具劳动教养执行通知书(附件证明2),但却一直把毛恒凤继续非法关押在杨浦区看守所,至今已快三个月了。申请人从2012年11月27日依法向杨浦区看守所负责人提出要求会见自己的配偶毛恒凤,该负责人只是口头表示向上级请示,一个月过去了,至今没有给申请人任何答复。毛恒凤现还被非法关押在杨浦区看守所,没有被移到劳动教养管理场所。为此申请人曾多次向上海市劳教管理局、公安局等部门反映。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等部门的行为,已涉嫌渎职侵权。

申请人提出本申请的法律、法规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二)…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综上,请被申请人严格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等部门渎职侵害毛恒凤的违法侵权行为立即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展开调查,拿出调查报告,依法作出严肃决定,责令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等部门立即纠正其违法侵权行为,依法保障申请人定期会见毛恒凤的合法权利。

此致

 

敬礼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申请人:吴雪伟

申请日期:2012年12月28日。

附证明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