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人士曹顺利自9月14日以后一直未见踪影。近年来,她坚持要求中国政府允许上访和维权人士参与改善整个社会人权状况的进程。她的努力主要集中在两个具体领域:制定促进改善人权状况的国内行动计划;参与中国在普遍定期审议前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交报告的过程。
中国人权将曹顺利近年来撰写的一些文件汇编附后。这些文件反映了曹顺利运用中国法律、法院制度以及国际人权机制,有意识地追求她的目标,以推动中国政府加大透明度和问责制。这些文件也反映了中国当局以“国家秘密”和其它理由对这样的参与要求进行了蓄意的打压。
这些文件的时间跨度大约为5年,从2008至2013年。在2013年的文件中,有曹顺利于3月1日以“权利运动”的名义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交的报告。她是在联合国即将于2013年10月22日对中国进行普遍定期审议之前提交的。
其它文件包括,曹顺利向中国外交部提出获得2009年和2013年为提交普遍定期审议而撰写国家人权报告的有关信息的多次要求,以及向国务院新闻办提出获取起草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过程的有关信息的要求;外交部的回复;指控外交部拒绝公开其所要求信息的行政诉状;法院的回复;就下级法院拒绝接受其行政诉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所写的上诉状。(见下面的文件)
曹顺利是在计划飞往日内瓦参加一项国际人权呼吁培训班的当天失踪的。原本她还计划观察10月22日联合国举行的对中国的普遍定期审议。她的失踪已经引起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包括儿童权利委员会在审议中国执行《儿童权利公约》情况时,向中国代表团提出了曹顺利下落的问题
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
第17次会议提交的报告
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
提交者:权利运动(Rights Campaign)中国非政府民间组织
提交时间:2013年3月1日
1. 中国政府的各级政府部门、法院、检察院都设有信访机构,接收上访维权人员对本部门以及下属部门的投诉。在实际工作中,信访部门没有权力,也没有资金解决上访问题,他们只是把上访问题转到其他部门,一些上访维权人员对信访部门处理问题的结果和方式不满,他们继续到上一级政府或中央部门反映,要求政府直接干预,解决上访问题。近几年,很多人在上访维权过程中受到了一些政府部门的严厉惩罚。有的被判处劳动教养和徒刑,这个群体是当今中国政府腐败,司法不公的主要受害者,是酷刑和任意拘押的主要承受人。
曹顺利:个案文件
2008年12月—2013年9月
目录
2008.12.10
国家外交部:
今年中国举办了第29届奥运会,今天是各国纪念《联合国人权宣言》通过60周年的纪念日。
众多上访维权者,曾希望在这一年中,政府履行对奥运会的承诺,履行联合国人权宣言中规定的义务,尊重和保护上访维权者的权利。公正合理的解决我们和政府之间久拖未决的纠纷。但是众多维权者,却忍受着剥夺和愚弄,忍受着欺骗和屈辱,迎来和送走了奥运会,又度过了《联合国人权宣言》通过60周年的纪念日。
在长达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时间里,众多上访维权者,风餐露宿,舍家弃子,为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断的努力和抗争,我们期待依靠自己的力量,依靠政府和法律。保护自己应有的权益,但是一些政府部门却以欺骗、拘禁、劳教、截访、拖延欺骗等方式对待我们。以此让我们放弃自己的权利和主张。保护一些当权者的利益。上访维权者的经历和现在的处境,是中国平民百姓人权状况的缩影和坐标。我们长期以来坚守不舍的合法诉求,也是政府应该客观面对和迫切解决的人权问题
2003年国家信访局局长周占顺曾说过,上访人员中80%以上的人,他们的要求是合理恰当的。各级政府应该予以解决。2005年至今政府先后发布了《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但是因为解决我们的问题,将损失一些当权者的利益,妨碍一些当权者升官晋职,以此,直到奥运会结束,直到今天。这些法规仍然没有得到切实全面的实施,上访维权人员与一些政府部门之间的长达几年甚至十几年的纠纷,依旧没有的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由于众多上访维权者势单力薄,我们的诉求和抗争,我们的处境,即不被政府重视,也不被外界知晓,有些信访案件因为政府的推脱和威胁,不了了之,有些信访案件因为长期不予解决导致矛盾恶化,演变为刑事案件。北京青年杨佳因为无法忍受上访维权给自己带来的伤害和屈辱,自今年7月1日,用自己和六个警察的生命,结束了和政府之间8个月的官司,以此警示社会和政府。
当前,由外交部牵头,制订中国未来两年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根据联合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手册》5.3,6.2,8.4的规定,以及近些年各国政府制订《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通例,政府在起草,制订,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时,均接纳和吸收弱势群体代表参加,我们希望政府在制订和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过程中。接纳上访维权群体的代表参与,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体现上访维权者的处境,诉求。并制订保障上访维权者权利的具体的措施和步骤,总结上访维权纠纷久拖不决的原因。
同时,根据各国编写联合国“普遍定期审议国别人权报告”的惯例,希望政府与上访维权者的代表沟通和协商,在明年2月份,中国政府提交给联合国的定期审议报告中,写入上访维权群体长达几年甚至十几年所受到的侵害,政府的责任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具体的措施,以此让联合国及各国政府,关注中国上访维权的状况,并监督一些政府部门保护我们的权利,解决我们长期以来反映的上访问题。
以此让众多的上访维权者,在公正的社会环境下,有尊样的生活着,真正彰显2008年人权年的主题:尊严公正,你我有份。
此致
敬礼
2008年12月10日人权日
北京上访维权者
2008. 12. 18
2011. 12. 10
上访维权人员参加
《2012年至2015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申 请 书
2011年12月10日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008年11月4日媒体报道,政府正在制定《2009年至201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并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牵头,组成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起草制订《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根据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公室2002年8月29日编写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手册》及各国制订,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惯例,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起草、制定、实施、监督及评估过程中,应广泛的吸纳弱势群体代表及各界社会组织参加,并通过举行公开会议,听证等多种方式与弱势群体等社会组织讨论和协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使《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更加体现民意和具有针对性。
2008年12月10日及2009年2月6日,众多上访维权人员先后向外交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交了加入《2009年至201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申请书》和《上访维权人员人权状况调查表》,要求外交部及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尊重联合国确定的标准及国际惯例,吸纳上访维权人员的代表参加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让政府、社会、及国际组织了解上访维权人员的处境及人权状况,并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制定措施,改善上访维权群体的处境,解决上访问题。
但是我们数次提交的《申请书》及《调查表》未被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理会和接受。
2011年7月1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2009年至201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称《2009年至201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确定各项目标任务,已如期全面完成。
对《2009年至201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和《评估报告》,上访维权人员强调以下几点:
一、《2009年至201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在制定,履行,评估过程中,没有接受上访维权群体提出的《申请书》以及《调查表》,在制订和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整个过程中,也没有通过举行公开会议、公开听证、媒体采访等方式与上访维权群体沟通,协商,讨论。
这种将上访维权群体排斥在外的做法,不符合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手册》中确定的宗旨和标准,也违背了制订《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国际惯例。
《手册》中,有多处涉及到制订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过程中,与弱势群体等社会组织和利益攸关者广泛协商这一制度,以表明联合国对弱势群体及协商制度的关注和重视。
《手册》第2.3、2.4两节,表明各国制订,实施人权行动计划的宗旨,是提高执法人员及全民的人权意识,强调人权在国家发展中的作用,并要求采取措施,尊重及保障各类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提高整个国家的人权水平。
《手册》5.1一节,强调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准备、起草、实施、监督和评估五个环节都应与各类群体进行广泛有效的协商,讨论,第5.3一节及表格5,列举了包括弱势群体代表在内的18类参加人权行动计划及联席会议的组织,其中约10类组织属于独立的非政府机构及弱势群体代表。
《手册》的第七部分以及表格5,表格10,叙述了联席会议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通过举行公开会议、公开听证、媒体传播等方式,广泛有效的与弱势群体及关注人权行动计划的社会组织,协商,沟通和讨论,使人权行动计划真正代表民意,被民众认可和接受,以达到实施人权行动计划的目的。
但是,参加《2009年至201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的53个机构及联席会议邀请的单位及人员中,仅包括8类组织,其中多数单位和人员虽然名称及社会身份不同,但是他们的工作经费、工资福利均比照国家工作人员,由政府的财政拨出,这些组织和部门在社会上缺乏独立性和代表性。
因此,《2009年至201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的组成也不符合联合国确定的标准,也没有全面,恰当的履行与弱势群体代表等社会组织,协商,沟通,讨论的职责。
二、在《2009年至201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应将上访维权群体列为弱势群体,并把这一群体的诉求、把改善和提高这一群体的人权状况作为《2009年至201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优先考虑和解决的事项。
根据《手册》8.3一节,弱势群体的界定,应根据每个国家的特点及每个时期面对的人权危机有所区别。
在当今中国,弱势群体不仅包括因性别、生理差异、历史发展不平衡及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形成的妇女、儿童、老年人、少数民族、病人及残障人员,灾区居民。还应包括因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腐败,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人为因素造成的弱势群体,即上访维权群体。这个群体中主要人员是妇女、老人、患病及残障人员,因为他们文化知识有限,长期失去土地、住房、工作等社会保障,在上访维权过程中常常受到各种监视和打压,使他们长期生活在贫穷和恐惧之中,这个群体是当代中国弱势中的弱势。
根据《手册》8.4一节,政府应通过吸纳各类代表及社会组织参加联席会议,通过公开举行会议、公开听证,与关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社会组织和代表进行协商讨论等方式,确定在这个国家中哪些人的生存权利面临威胁,哪些人生活在痛苦,恐惧和不安中,哪些人因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受到剥夺,导致生活困窘潦倒。以此确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优先考虑的事项并制定适当的措施,规划合理的进程,充足的资金,改善他们的处境,解决他们的危机。
一些上访维权人员,长期奔波流离,他们常常在不为人知,在简陋肮脏的角落里挣扎,忍耐,默默承受着背井离乡,舍家弃子带来的孤独和痛苦,忍受着疾病的折磨甚至死亡的威胁,除此之外,他们还要在精神上忍受着一些部门的监控,跟踪,非法拘押带来的恐惧不安和屈辱。一些人的处境甚至比压在地震废墟下的灾民还要艰难。
他们在上访过程中付出的巨大代价和牺牲,只是为了一个简单的目的——公正。
任何倡导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政府,都不能回避和漠视这一群体艰难无助的处境,都应正视和尊重这一群体正当合法的诉求,同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解除他们的困境,保障他们的人权,将上访前的生活还给他们,让他们重新像普通人一样悠闲自由,平静自尊的生活。
但是在实际中,一些政府部门及领导为了自身的利益,为了维护特权,轻则对上访维权问题久拖不决,听之任之;重则滥用权力,罗织罪名,枉法裁判,将一个个受害者变成一名名罪犯,让他们在失去土地,家园和财产的同时,又失去了自由,尊严,健康,甚至生命。
一些政府部门及领导,目前仍用掠夺,欺骗弱势群体的方式发展经济,维护特权;仍用打压,惩治无辜的手段假造和谐,杀一儆百,掩盖罪责。
个别上访维权人员,不堪忍受掠夺和欺压走上了歧路,以极端的手段报复社会,给社会,给百姓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了损害。每当两会,国庆等活动时,那些遍布街头路边的警察和警车,以及联防保安,那些遍布街头路边,特别是政府机关的监控及检查设备,就是当今官民矛盾激化,社会不稳定的证明。
因此,在《2009年至201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应依照《手册》要求,将上访维权问题列为优先考虑的内容,并制定合理的措施和日程,调查上访维权群体面临的处境,解决他们面临的危机。
三、《2009年至201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错误的界定了上访维权的特性,错误的选择了解决上访维权问题的措施。
信访问题在《2009年至201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界定为政治权利中的表达权;在《评估报告》中又改换在监督权中。在《2009年至201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监督权共有五项,在《评估报告》中减为两项。在《评估报告》中,将与上访维权密切相关的腐败问题,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问题删除。近几年中,上访维权群体经常使用的政治权利-----游行示威权,在《2009年至201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和《评估报告》中都没有提及。
根据《手册》,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以及在评估报告中,尽量用数字表述当前的人权状况,取得的进展,并确定具体的目标。但是,在《2009年至201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和《评估报告》中,信访一项在内容上笼统含糊,避实求虚,其内容仅约200字。没有列出一项具体数字。
法律上,表达权和监督权一般指个人,组织和舆论对不涉及自身利害的公共事项和政策进行评论,建议和调查等权利,他不包括受害人为保护自身利益,通过行政或者司法途径提出的诉求,大多数上访维权人员是政府贪污腐败,滥用职权的直接受害人,他们上访的目的,是在经济上补偿自己的损失,在法律上得到公正,而并不是对公共事务和公共政策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解决上访问题的根本途径,是政府履行其法定职责,对贪污腐败,滥用职权,违法枉法的行为进行追究和惩治,及时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而并非是利用网络技术,为上访维权人员反映问题提供方便,在众多常年积压的上访维权案件没有解决,众多上访维权人员抗议和抗争也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发展大多数上访维权人员均不熟悉的网络技术,脱离了实际,也是浪费资源,是没有社会效益的形象工程。
同时,在《2009年至201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和《评估报告》中提倡的领导干部接访群众,批阅案件,各类代表联系群众的措施,不符合法治化的原则。在多达上千万的上访维权群体中,靠这种方式,只能解决极个别的案件,难以改变整个上访维权群体的处境,同时也是对上访维权人员的误导。很多人为了让领导接待自己,批阅自己的案件,或与各类代表建立联系,不顾生命危险,等在路上扑挡领导的车辆,或是擅闯领导和代表的办公场所和开会地点,轻则被公安部门看管,监控,限制自由;重则被公安部门以非正常上访,闹访,缠访,无理访等理由劳教,判刑。
四、《评估报告》称两年来,在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积极配合,精心组织下,《2009年至201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已如期全面完成,这种结论与实际不相符合,也是众多上访维权人员不认可,不接受的评估结果。
上访问题也是人权问题,每一个上访案件就是一个人权个案,每一个上访案件的背后都有数起领导干部贪污腐败,失职渎职,违法枉法案件,上访人员的状况以及贪污腐败的程度,是当代中国人权问题的坐标,改善和提高上访维权群体的维权状况,揭露和惩治贪污腐败应是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主要内容,但是近两年多来,上访维权群体的状况不仅没有改善,反而不断恶化,一些政府部门为了假造稳定的局面,对这些人进行了更为广泛,惨烈的打压。
自2008年12月10日至今,在去外交部和国务院新闻办要求参加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人员中,至少已有4人被判徒刑,7人被判劳动教养,约40人被治安拘留。其中3位被判劳教,不承认自己有罪的女性,在北京女子劳教所和拘留所,受到了难以想象和承受的酷刑,包括被殴打,长时间的饥饿,鼻饲,往脸上喷辣椒面等。给3人的身体和精神留下了难以愈合的伤害。
2008年12月10日,上访维权人员提出加入《2009年至2010年国家人权计划的申请书》,国务院新闻办不予答复,然而,2009年3月23日,《中国新闻周刊》则刊登了对北京大学教授孙东东的访谈,孙东东称在老上访户中99%的是精神病,把他们关进精神病院是对他们人权最大的保障。4月6日,孙东东做出道歉。2010年4月11日,在北京大学东门,一些警察用疯狂的暴力,对待前去质询的上访维权人员,以此强制一些上访维权人员接受孙东东的道歉,当天,至少有11人被抓,5人受到治安处罚,一人受伤,随后,2人为此被追究刑事责任,2人被判劳动教养。
2010年,在中国组织及举办上海世博会期间,仅上海和北京两地,至少有11人被判劳动教养,北京有6位上访维权人员在去参观世博会的火车上被警察截回看管,众多人被劝返。
在执行《2009年至201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两年中,仅北京,共有11人被捕或被判劳动教养,是抓捕上访维权人员最多的两年,其中,有4人在出狱后不久再次被抓捕,其中时间最短的为16天,最长的约为12个月,但是他们反映的上访问题,多数没有解决。
在实施《2009年至201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这两年中,上访维权群体的人权状况没有改善,他们的人权诉求,大多数没有得到合理解决。
五、参加《2009年至201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的53个政府部门中,很多部门因为侵犯和剥夺人权或者不履行保障人权的职责,被一些受害人指控为被告,这些政府部门,背负着众多的人权个案,背负着一些受害人的指控和指责,它们参加联席会议,应该首先公开本部门长期积压的上访维权案件,说明久拖不决的原因,并将各自部门的人权案件列为《2012年至2015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主要内容,并制订具体的措施予以解决。
六、2011年9月28日媒体报道,政府决定起草《2012年至2015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并组成了由党政,立法,司法,团体56部门,120人参加的联席会议,两个多月以来,众多上访维权人员一直等待着政府依照联合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手册》的相关内容和国际惯例,吸纳上访维权群体的代表参加《2012年至2015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并通过举行公开会议,公开听证,媒体采访等方式与上访维权群体进行沟通,协商和讨论,了解和反应这一群体的人权状况和诉求,并找到恰当的解决方式。但我们却没有收到任何信息。
根据联合国《国家人权计划行动手册》以及国际惯例,我们继续提出申请,要求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吸纳上访维权群体的代表,参加《2012年至2015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并举行公开的会议和听证,邀请上访维权人员参加讨论和协商。同时把解决上访维权问题作为《2012至2015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唯一或优先的事项予以考虑和安排,制订具体恰当的措施,使参加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的政府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长期积压的上访案件,尽快得到解决。让上访维权人员不再因为上访维权,奔波流离,不再因为上访维权,受到歧视和打压,不再因为上访维权,忍受虐待和酷刑。尽快回到正常人的生活轨迹上。
希望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能够认真负责的对待我们的意见及诉求,在联席会议上,留下我们应该占有的一席之地。
2011年12月10日
国际人权日
第五批签字名单及相关问题资料:(以后递交)
2012. 07. 01
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25号
邮编:100010
法定代表人:王晨 主任
申请事项
向申请人公开下列信息:
公开拒绝上访维权群体参加《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依据和理由;
公开参加两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及专家组成员的姓名,单位,职务,政治面貌,人权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公开两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职能和工作程序,曾召开的联席会议,专题研讨会,座谈会的时间,地点,会议纪要,参加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
公开两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向非政府组织和弱势群体代表征求的意见和建议,及提出意见和建议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
公开联席会议的成员和联席会议邀请的专家学者向两届联席会议及评估会议提交的资料,调研报告和自我评估报告的目录。
申请的理由和依据:
2008年11月,政府决定制订《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根据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手册》的相关内容和国际惯例。上访维权群体曾向被申请人递交过两份(上访维权人员参加《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申请书),(见附件)。我们希望被申请人尊重联合国确立的标准和宗旨,尊重国际惯例,吸纳上访维权群体的代表参加《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使被申请人牵头的联席会议直接客观的面对这一群体的人权处境和诉求,改善和提高这一群体的人权水平,解决我们的上访问题,使我们尽快回到正常的生活中。
在此期间,一些曾向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表达诉求的人,受到过判刑,劳动教养等处罚和多次非法拘禁,一些人受到某些当权者的恐吓,警告,软禁。但是我们一直忍受着伤害和欺辱,平和理智的与被申请人交涉,但被申请人一直对我们的申请和询问不予答复,而是放任大批的警车和警察守在被申请人的门前,阻拦和抓捕一些递交申请和表达诉求的人。
在2011年12月9日,国际人权日前夕,在被申请人门前,及路口,车站布控了大批警车和警察,阻拦和抓捕递交申请书和表达诉求的上访维权人员。当日约20人被押送到派出所和久敬庄。在12月12日,被申请人接收了《申请书》和12个人的联系电话,但一直拒绝答复。拒绝接收上访维权人员为《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等填写和收集的《上访维权人员人权状况调查表》。
在国务院信访办公室和北京南站附近,每天都聚集着众多的上访维权人员,经常有绑架,截访等侵犯人权的事件发生。被申请人牵头的联席会议成员从未亲自或派人去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举办的各种座谈会,研讨会,评估会议,也没有对这一群体和社会公开。在会前没有通过媒体向公众通告。邀请公众旁听,座谈研讨。在会后也没有相关专题报道。
然而,在今年6月12日,王晨主任就《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答新华社记者问及去年7月14日公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评估报告)。均称联席会议多次召开研讨会,座谈会,评估会等讨论研究。组织专门的人员远赴外省市调查研究,以面对面,信函,通话等方式征求各界人士的建议和意见。
今年6月11日,被申请人公布了第二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这部新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和第一部一样,它的起草,制订程序违反了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手册》相关内容和国际惯例。在内容上避实求虚,言而无实,回避了上访维权,腐败,维稳等当代中国重大的人权问题。同时也是对上访维权群体的挑衅和藐视,是对这一群体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知情权,参与权的剥夺。证明了被申请人牵头的联席会议无意面对这一群体的人权状况和人权诉求。无意改善这一群体的不断恶化的的人权处境。
被申请人牵头的联席会议,守着鲜花,踩着红地毯,掩耳盗铃,闭门造车,将人权受到严重受到侵害,人数多达上千万的上访维权群体排斥在外,拒绝与这一群体沟通,协商,拒绝面对我们的人权处境和诉求,利用这种暗箱操作,言而无实的方式制订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只能使它流于形式,欺世盗名。在实际中只有空洞的计划,不会有切实的行动。这样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对上访维权群体来说,不是福音,而是灾难。其结果是导致上访维权群体的人权状况不断恶化。让一些当权者更加藐视和剥夺我们的权利。继续对这一群体进行打压和迫害。
从制订和公布第一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后,上访案件不断增多,众多案件久拖不决,一些当权者对上访维权人员打压和迫害不断的扩大和惨烈,甚至达到天理难容的地步。一些当权者以制造冤案,处罚受害着的方式,掩盖和虚化一些当权者的罪责,假造和谐稳定。但是被申请人牵头的联席会议对这些现象视而不见。在一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上访案件久拖不决,堆积如山,在拒绝接收我们填写和递交的《上访维权人员人权状况调查表》的情况下。去年7月14日,被申请人发布的第一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评估报告,称第一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如期全面完成。
据报道,世界上有19个国家制订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其中8个国家制订了第二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国是这8个国家之一。政府既然按照联合国人权高专办《手册》和国际惯例。制订《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就应该遵守这个《手册》中确定的标准和国际惯例,由来自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的组织和代表组成联席会议,并按照《手册》要求和国际惯例,履行联席会议职能,将起草,制订,实施,监督,评估的过程向社会开放,听取民意,接受监督。
《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一)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的信息(二)规定“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的信息,行政机关应该主动公开。
新公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二,(七)要求“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应该通过多种方式与公众交流,了解公众的意愿,征求公众的意见”。二,(六)要求“制订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向社会公开并征求意见”。二。(五)“要求推进政府办事公开”。
被申请人牵头的联席会议在起草,制订,实施和评估《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过程,不仅违返了联合国人权高专办《手册》相关内容和国际惯例,也违背了《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一),(二)款的规定和第二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上述条款。
要求被申请人公开上述事项,目的就是用充分具体的数据资料进一步证明被申请人牵头的联席会议在起草,制订两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过程,及第一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实施,监督和评估过程,违反了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手册》相关内容和国际惯例。违反了《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及新公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一部没有民意基础,也不会有实际作用的《计划》。
同时借此《信息公开申请》,继续要求被申请人牵头的联席会议按照《手册》和国际惯例,吸纳上访维权群体参加《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并遵守《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和新公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相关条款。尊重和保障上访维权群体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加或修改一些与上访维权相关的内容,以体现上访维权群体的人权状况和正当诉求,将制订和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作为解决上访维权问题的主要途经。
根据《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九条(一),(二)款,第十三条向被申请人提出上述公开事项。
2012年7月1日
附件:
2012. 07. 02
国家公安部:
我们是来自各地的上访维权人员,今天到这里来递交此信的人,大部分因为上访维权受到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处罚,行政拘留处罚。另一些人也曾在上访维权过程中,被公安等政府部门非法拘押,绑架,人身和财产受到严重的侵害。
近二十年不断蔓延膨胀的官僚腐败,吞噬我们的财产,家园,土地和工作。让我们失去了维持正常生活的基础,踏上了上访维权之路。
我们曾期望公安等司法部门恪尽职守,主持公道,保护我们的权利,但是一些公安部门则与加害者合谋,让我们获罪入狱,闭口噤声。让加害者有罪不罚,欠债不还。或是放任加害者擅设私牢,对我们进行任意拘押和绑架。以此假造稳定的局面,掩盖加害者的罪责。法律成了公安等司法部门设在陷阱上的诱饵,我们依法维权,却身陷囹圄。加害者则在公安等司法部门的庇护下,逍遥法外,升官晋职。
在对公安等司法部门失去信任之后。我们曾希望通过游行示威,通过网络,表示我们的抗议,向社会揭示我们的遭遇和处境。公安部门却以维稳为借口,将我们一次次的拒之门外,拒绝依法受理,批准我们的游行示威申请,将我们发布在网络上的消息,反复的删除和屏蔽。并寻找借口,将申请游行示威和在网络上发布消息的人判处重罚。
法律规定,限制人身自由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首先要证明自己的执法资格,出示证件。同时说明理由,告知涉嫌的犯罪行为,并在法定的时间内通知家属,结案归档。
新公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也将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作为重要的内容,表明“要加大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力度。”
但是在实际中,上访维权人员已经成为不受法律保护的群体。上访维权被一些公安等政府部门视为破坏稳定的违法行为,公安等政府部门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和需要,不经任何法定的程序,无需说明任何理由,用黑社会的手段,对上访维权人员进行非法拘押,绑架,投入私牢。非法拘押,绑架上访维权人员的行为可以不受追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在所谓的敏感时间,敏感地点,上访维权人员在大街上行走,在饭馆里吃饭,在车站侯车,与朋友相聚,寻医诊病,参加旁听,参观世博会等展览,在爱民月,开放日报名参观劳教所,按照中国的传统,给一些领导人祝贺节日,平和的向有关部门递交申请书和上访资料,都被视为扰乱秩序的违法行为,受到监视,非法拘押或处罚。
随着敏感时间,敏感地点的不断增多,扩大,随着维稳人员的庞杂,上访维权人员受到的打压也不断的频繁和肆虐。
2011年12月9日,国际人权日前夕,北京至少有9人被警察,联防等人软禁在家,以禁止他们去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递交申请,表达诉求。今年两会期间,北京至少有16人受到各种形式的软禁。自2011年国际人权日至今,有人因为去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递交参加《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申请书,“两会”期间出门办事,4月10日旁听法院宣判,4月13日开放日参观劳教所,四次受到非法拘禁,在此起间,有人曾7次被软禁在家。
4月13日,北京司法机关开放日,7人曾报名参观北京女子劳教所,女子劳教所登记身份证后,进行了举报。一位曾在北京女子劳教所服刑九个月,受到过虐待和酷刑的上访维权人员,在4月11日失踪,14日才与朋友联系,在此期间,被不明身份的人从北京绑架,关押在地点不明的房屋内,14日早晨送回原籍,得到自由。在被绑架期间,人身和财产受到严重的侵害,报案后,两地公安迟迟不予立案,至今没有侦破。在开放日的当天,一位在北京女子劳教所服刑二十三个月,也受到过虐待和酷刑的维权人员,被北京的五个警察,保安等人,挡在住所的院内约10个小时,禁止其出门参观,直到下午4点,劳教所的参观活动结束,警察等人才撤离。有两人参观了劳教所后,在4月21日,被抓至久敬庄,被当地公安信访部门用车送回原籍,路上被打被抢,一人曾在2011年除夕夜,到温家宝总理的住所拜年祝福,当夜被警察抓到派出所受到训诫处罚,4月21日被抓回原籍后,当地公安部门,没有因为他参观劳教所给予处罚,而是旧案重审,以其4个月前给温家宝总理拜年为由,在4月28日判处他劳动教养一年,另一位被同时带回原籍的人,被公安部门严格控制,禁止其六四前来京。
“两会”期间的3月5日,一位老人来北京上访,被当地驻京办和信访部门抓入北京一处出租的房屋内,不让出门治病,拖至12日才送医院,因病情恶化,第二天去逝。
一些上访维权人员因为抗议警察的非法拘押,绑架,维护人身自由的权利,与警察发生冲突和对抗,获罪入狱。北京的倪玉兰,因为维权,与警察发生冲突和矛盾,三次入狱,至今夫妇两人还关在监狱里。另一位因抗议警察的辱骂和绑架,砸毁派出所,两次被判处劳动教养。
非法拘押,绑架上访维权人员,在拘押和绑架期间对其进行虐待和欺辱,是一些公安部门寻找借口,转移和激化矛盾。掩盖加害者的罪责,打压受害人的重要手段。
中共十八大即将在北京召开,对于十八大的召开,我们没有期待,只有恐惧和担忧,基于“两会”,世博会,北京司法机关开放日的经验,我们担心公安等政府部门以及雇佣的闲杂人员,继续肆意的剥夺和侵害我们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并使一些人蒙冤入狱,饱受牢狱之苦。
希望公安部能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手段,责成各地公安警察在十八大期间,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特别是新公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尊重保护我们的人权,在十八大期间,严禁公安部门非法限制上访维权人员的人身自由,对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报警,应及时立案,侦破,追究。以此保证我们的自由和安全。
要求公安部派遣专门的督查组,对各地公安,信访等政府部门,非法拘押,绑架上访维权人员,造成严重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案件,进行调查和追究,对因为与公安机关的冲突和对抗,导致上访维权人员被判刑罚,劳动教养的案件进行复查,查明案件的起因,警察的非法行为,并追究警察的违法的责任。
要求公安部责成各级公安部门,尊重宪法中赋予公民的游行示威权利,依照《国家集会,游行,示威法》,受理和批准上访维权人员提出的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以此作为执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有力措施,保障上访维权人员的表达权。
最后,希望公安部能认真负责的对待我们提出的问题和要求,责成各地公安部门在今后的维稳工作中,特别是在“十八大”期间,依法保障上访维权人员的自由和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根本的途经是公安等政府部门保障人权,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而不是掩耳盗铃,在“两会”和“十八大”期间,让成百上千的警察,站在广场和北京的大街上,守株待兔,等着搜查,抓捕那些来京上访的人,或是把他们软禁在家,投进私牢和监狱,以此粉饰太平和人权。这种做法只能是扬汤止沸,使上访维权的人越来越多。
2012年7月2日
后附:相关案件。
2012. 10. 18
国家外交部:
2008年12月10日国际人权日,一些上访维权人员曾向外交部递交一份申请书,及他们填写的《上访维权人员人权状况调查表》。要求参加《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和《国家人权报告》的起草和编写进程。外交部办公厅在12月18日作出答复。(见附件1)
当初我们提出申请时,曾希望政府重视和改善上访维权群体人权状况,解决上访维权问题。但是让人感到意外和遗憾的是,自提出申请至今约四年的时间里,这一群体的人权状况不仅没有改善和提高,反而不断恶化,一些当权者对这一群体的打压和迫害更加肆虐和惨烈。
2009年2月,中国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第四次会议提交的《国家人权报告》第89段认为“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地方政府工作人员人权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有待提高”;在101段和102段将“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继续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在全社会深入开展人权法治教育,加强公民意识”,作为政府人权工作的目标和承诺。
按照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确定的第二轮“普遍定期审议”的日程,外交部在2013年7月份向联合国人权高专办提交《国家人权报告》,在2013年10月份,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将审议中国政府提交的《国家人权报告》。通常情况下,各国在接受审议一年前,开始收集资料,并筹备起草和编写工作。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1号决议第15(a)段明确指出“鼓励各国通过在国家一级与所有利益攸关方广泛磋商,准备《国家人权报告》资料”;联合国人权理事会A/HRC/6/L.24文件明确规定了“准备普遍定期审议资料的一般准则”;
中国政府第二部《国家行动计划2012至2015年》第二,(七)指出 “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应该通过多种方式与公众交流,了解公众的意愿,征求公众的意见”。二,(五)“要求推进政府办事公开”。
根据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上述文件和第二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上述内容,上访维权群体,向外交部提出下列申请事项,以此继续揭示和改善我们的人权状况。
根据《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一),(二),公开与《国家人权报告》相关的信息。(具体申请后附)。
近二十年不断膨胀和蔓延的贪污腐败,不仅给国家的经济造成了巨大损失,使政府失信于民,也给中国的人权带来了灾难。因为某些当权者的私欲,一些人失去了自己的家园,土地,失去了工作和社会保障,走上了上访维权之路,有些上访维权的人变成了维稳的对象和不稳定的因素,几度含冤入狱,失去了自由,尊严和健康。
目前,上访维权群体的人数多达上千万,超过世界约100个国家的人口,占中国成年人口的1%。近几年有些地方和部门的上访案件有增无减。维稳手段不断肆虐,维稳人员不断庞杂。这个群体的人权状况不仅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也阻碍国家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不断增长的维稳经费,让一些政府的财政不堪重负。
很多人上访维权过程中被任意的判刑和劳教,被任意的截访,绑架,投入私牢,并且忍受虐待和酷刑,是近几年媒体和社会关注的主要人权问题之一。中央和国务院多次召开维稳会议,下发文件,解决上访问题,从党的中央部门到各地的街道和乡镇政府,都设立了维稳机构。
2009年2月,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审议中国提交的《国家人权报告》,2009年4月,中国发布第一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但是上访维权群体的人权状况却不断恶化,特别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等制定和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等政府部门继续有法不依,藐视法律和公民的权利。其主要原因是参加起草和编写两个人权文件工作的单位和组织,没有客观真实的反映和评估这一群体的人权状况,司法和行政部门对侵害和剥夺这一群体人权的行为,没有依法及时的禁止和严厉的惩处。反而进行怂恿。同时,一些当权者对帮助和关心这一群体的人士进行威胁和打压。以此掩盖这一群体存在的人权问题。
因为受经济能力和知识水平的限制。这个群体大部分人员没有机会和能力向政府和社会表达自己的人权诉求,揭示自己的人权处境和经历,一些人因为受到当权者的恐吓和威胁,没有勇气和胆量揭露当权者的罪责,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本应该是政府关注和保护这一群体的理由,但实际上却成了一些当权者对这一群体进行藐视和剥夺的基础。
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在起草和编写《国家人权报告》过程中坚持公开和透明的原则,与人权受到侵害的上访维权群体协商和对话,客观具体的反映这一群体和中国的人权实况,是解决中国人权危机,维护社会稳定的先决条件。
我们希望,通过《国家人权报告》起草和编写,通过与上访维权群体的协商,讨论,普及人权知识,提高这一群体,特别是政府工作人员,维稳人员的人权意识,遏制一些当权者的腐败,维护上访人员的权益,使维稳工作在法治范围内进行。今后为上访维权提供一个安全自由的社会环境,防止一些当权者以维稳为借口,对这一群体进一步的打压和迫害。
希望外交部对我们的申请作出回应,并将这一申请看做这个群体的共同呼声,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的个别诉求。
附件:
2012. 10. 18
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国家外交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杨洁篪
职务:部长
申请事项:
2009年2月6日中国政府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一轮“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第四次会议提交了中国的《国家人权报告》。根据《报告》,外交部成立了近30家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组成的专门工作组撰写《报告》,并征询了20家非政府组织和学术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在外交部网站上征求了公众的意见。
根据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二轮“普遍定期审议”日程安排,中国政府将在2013年10月向联合国“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第十七会议提交《国家人权报告》并接受审议。
根据《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三条申请外交部向申请人公开下列信息:
2012年10月18日
2012. 11. 15
2012. 12. 10
国务院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项的规定,上访维权人员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失职渎职行为向国务院办公厅进行举报。并提出下列要求:
举报的违法事实如下: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违反《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拒绝依法受理上访维权人员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书》。
今年7月1日,一些上访维权人员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开政府两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相关信息,布控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门外的警察,抓捕了近百位前去递交申请的人,迫使申请人用邮递的方式将申请书寄出,十五个工作日期满后,一些申请人在7月23日前去查询,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负责此项工作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秘书局没有签收记录,以后待查,25日约30位申请人前去补交申请书,工作人员又告知申请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有关领导指示拒绝接收任何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相关的负责人也拒绝接待申请人,拒绝与申请人沟通。
自7月25日,一些申请人每星期一下午2点至5点,都到国务院办公室的门外持续提交申请书,并希望与相关负责人员沟通,除十八大期间,因为多数申请人被公安人员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中断了3次,申请人已经持续去过17次,但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一直将申请人拒之门外,拒绝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书,尤其是十八大以后,一些值班人员的态度更加恶劣,禁止一些年老体弱的人进入传达室避寒等待,以此让申请人站在门外,面对寒风冷雪放弃诉求,以此开脱自身的责任。
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拒绝对上访维权人员提出的加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申请作出答复,拒绝依据联合国确立的标准及国际惯例,吸纳上访维权等弱势群体加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并且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年至2010年》的执行情况作出了不真实的评估。(详见附件二,附件三)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是主管和负责政府人权事务的部门,是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理应具有较高的人权意识,正确人权的理念,对国家各个阶层,各个群体的人权现状和诉求有客观具体的了解,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改善和提高。而不是对一些群体的人权问题进行回避和掩盖。
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的记载,自2000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已经连续十二年发布《美国的人权记录》,不惜人力,物力,克服语言和时空障碍,关注远隔重洋,万里之外美国公民的人权个案,对他们的人权状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和统计。
根据《评估报告》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任王晨三次答记者问的内容,联席会议曾多次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学者远赴外省市调研检查,收集汇总资料,对《人权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估。但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对申请人在其门前提出的人权诉求却冷眼相待,不以为然,任凭一些人权受到侵害,年迈病弱的申请人冒着酷暑严寒,坐在墙边,站在门口等待他们的回应,甚至放任公安人员对前去提出申请的人进行抓捕和拘押。四年以来拒绝了解上访维权群体的人权状况,拒绝接收申请人填写和收集的《上访维权人员人权状况调查表》,今年8月23日,4个申请人在递交《信息公开申请书》和《上访维权人员人权状况调查表》,被跟踪和抓捕,一人因为与警察发生冲突,被刑事拘留,至今被关押着。
在近两年维稳经费不断的增多,维稳人员不断庞杂,维稳手段不断肆虐,上访人员不断增多,受到的非法侵害不断加重,很多人权问题不断滋生,久拖不决的情况下,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牵头的联席会议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年至2010年评估报告》中称政府“如期完成了《行动计划》规定的目标任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上述违法行为及其牵头的联席会议作出的错误评估,导致上访维权群体的人权状况进一步的恶化。
今年十八大期间,公安等政府部门将上访维权人员当作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大规模的,肆虐的抓捕和非法拘押,给众多上访维权人员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十八大期间实施的“环京护城河”工程,就是对上访维权群体的人权,有系统,有计划的进行剥夺和侵害的行动。公安等政府部门,以维稳为借口,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进行人身伤害为手段,剥夺上访维权群体的控告权和申诉权,掩盖一些当权者剥夺和践踏人权的罪责,这个“工程”证明了公布已经半年之久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年至2015年》,是徒有虚名的摆设,没有起到保护的人权的作用,
近一年来,我们每个申请人都怀着最大的诚意和耐心,平和理智的等待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答复,等待与其交流和沟通,以此让政府恪守对国际和国内作出的承诺,了解和保护弱势群体的人权,改变我们人权处境,但是我们得到的却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等政府部门的藐视和侵害。
我们希望国务院办公厅对我们举报的事实,依据法律予以调查,并作出处理。
举报人:
2012年12月10日
联系地址和电话:
附件:
2013. 01. 15
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见附件1)
联系人: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的理由:
被申请人错误的理解了国家秘密的含义。错误的界定了申请人的法律地位;
所谓的国家秘密,是指由国家保密部门,依照法律程序确认在一定时间,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即使申请人申请的一些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申请人作为《国家人权报告》重要的利益攸关方,应该列为涉密人之一,申请人只需按照《保密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1号决议第15段(a),指出“鼓励各国通过在国家一级与所有相关的利益攸关方广泛的磋商准备《国家人权报告》的资料。”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A/HRC/6/L.24文件确立的“准备定期审议资料的一般准则 ,”要求政府编写的《国家人权报告》应该包括编写的方法,与利益攸关方广泛磋商的程序;应该写明公众对人权的认识;确认政府在人权问题上面临的挑战和限制,政府为改善人权状况确定的优先事项,采取的行动,作出的承诺。
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将《国家人权报告》利益攸关方做了明确的界定,利益攸关方主要包括:非政府组织,国家人权机构,人权捍卫者,学术和研究机构,区域组织,以及民间社会代表。
根据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网站登载的世界各国政府提交的《国家人权报告》,很多国家在起草和编写过程中。都吸纳民间组织和人权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参加讨论协商,并通过举办研讨会,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让社会大众了解和参与。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此了解社会各个群体,各个阶层的人权状况和诉求,确定《国家人权报告》结构和主要内容,确定改善和提高国家人权状况应采取的措施。
中国现在面临人权方面的主要挑战和危机是腐败,以及因为腐败引发的上访,维稳等人权问题。申请人等上访维权人员是腐败,维稳的受害者,是上访维权的当事人,也是当今中国酷刑和司法不公的主要承受人。在去年11月,在召开十八大期间,成千上万的上访维权人员,他们的人身自由被非法剥夺,一些人甚至含冤入狱,公安等政府部门为召开十八大,实施的“环京护城河”工程,就是从中央到地方,有领导,有系统的对上访维权人员进行非法侵害和限制的行动。是从中央到地方,一些当权者公然藐视法律践踏法律的行动。自从2009年2月中国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接受审议以来,申请人等上访维权人员人权状况不但没有改善和提高,反而不断恶化,我们反映的上访问题没有解决,反而成为维稳对象,经常失去人身自由,甚至人身受到暴力伤害。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就是《国家人权报告》起草和实施,缺乏公众特别是利益攸关方的参与和监督,它只是应对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审议和国际舆论的一种手段,在一些当权者面前缺乏权威和约束力,只是一种摆设。
中国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应尊重和遵守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上述文件和各国通行做法,在《国家人权报告》的起草和撰写过程中,将申请人等上访维权人员列为《国家人权报告》重要的利益攸关方。与中国2009年《国家人权报告》中列出的16个非政府组织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即使申请人申请的一些事项属于国家秘密。申请人与上述非政府组织一样,属于涉密人员。有权获取相关的信息,并且参与相关的进程,参与《国家人权报告》的起草,编写,实施等工作,并进行监督。
依照联合国的上述规定和各国的通行做法,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公开范围,《国家人权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具体,其确定的目标是否正确,是否能够实施,也关系到申请人和每一位上访维权人员的切身利益。申请人对这一报告的编写起草,对报告的实施,都有权参与和监督,以保护申请人的权利,改善和提高申请人和上访维权群体的人权状况,尽快解决这一群体久拖未决的上访问题。
因此,被申请人负责起草和编写《国家人权报告》的工作,与其负责的其他外交事务不同,应该广泛吸纳民间组织和代表参加,让社会公众特别是利益攸关方知晓和参与,相关的信息应遵守“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准则。将我们应该参与和监督,与我们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事,对我们保密,即违反法律,也不符合逻辑。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国函【2012】2105号复函与2008年12月8日作出的答复相互矛盾。
2008年12月10日,申请人曾经提出参加《国家人权报告》起草和编写的申请,被申请人的口头和书面答复均称,编写工作已经完成,《国家人权报告》的草稿曾在外交部的网站公布,征求公众的意见。当时拒绝的理由是相关工作已经结束,而不是相关工作和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申请人没有资格知悉和参与。根据被申请人2008年12月的口头和书面答复,根据上述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文件和《信息公开条例》。申请人在2012年10月18日,再次提出了参加《国家人权报告》起草和编写工作的申请和《信息公开申请》。
三,被申请人的国函【2012】2105号复函与事实不相符合。
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第一项包括公开《国家人权报告》工作组成立的时间,《复函》将此项信息也确定为国家秘密,不予公开。近期申请人从网络报道知悉,2009年2月9日中国政府接受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审议时,中国驻联合国日内瓦代表李保东在讲话时曾说,“去年7月,我们成立了近30家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组成的跨部门工作组,撰写《国家人权报告》。在撰写过程中,我们征询了近20家非政府组织和学术机构的意见,并上网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最大程度确保报告全面、客观和权威。中国政府派出高级别、跨部门代表团参加审议,愿以开放、坦诚、负责任的态度与各方开展对话。”
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第四项是公开2009年2月9日《国家人权报告》在网站上公布和撤销的时间。《复函》也将此项确定为国家秘密。2009年2月被申请人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交《国家人权报告》和被申请人2008年12月8日的答复,均称《国家人权报告》曾在外交部网站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但是申请人在外交部网站和外交部驻外机构的网站上均没有查到《报告》的中文和英文内容及报道。外交部的网站不是内部局域网,与互联网相连,如果《报告》在外交部网站上公布了。那么公布或撤销的时间就不应该是国家秘密。还有被申请人作出的《复函》第一项中的第一个问题,是答非所问,不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
最后,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一些申请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被申请人应该依据国家《保密法》和《国家保密法实施细则》,告知申请人每一申请事项的秘密种类,定密机构,定密时间,限定知悉秘密的部门和人员,密级和解密期限。
根据上述事实和《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提出复议申请。依据国家复议法十四条提出复议申请,希望依照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上述文件和《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法作出复议决定。使被申请人也能以“开放、坦诚、负责任的态度”公布《国家人权报告》的相关信息并以同样的态度与申请人等上访维权人员开展对话。
2013年1月15日
附件:
2013. 03. 19
2013. 04. 10
行政诉状
原告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被告人:国家外交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号
邮编:100010
法定代表人:王毅
职务:部长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2008年12月10日国际人权日,一些上访维权人员曾向被告人递交一份申请书,及上访维权人员填写的《上访维权人员人权状况调查表》。要求参加《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和《国家人权报告》的起草和编写进程。被告人在12月18日作出答复。
按照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确定的第二轮“普遍定期审议”的日程,被告人将在2013年7月份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交《国家人权报告》,在2013年10月份,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将审议中国政府提交的《国家人权报告》。通常情况下,各国在接受审议一年前,开始收集资料,并筹备起草和编写工作。
根据被告人2008年12月的口头和书面答复,根据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1号决议第15(a) “鼓励各国通过在国家一级与所有利益攸关方广泛磋商,准备《国家人权报告》资料”;及联合国人权理事会A/HRC/6/L.24文件 “准备普遍定期审议资料的一般准则”,《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一)、(二),第十三条,原告人在2012年10月18日,再次向被告人提出了参加《国家人权报告》起草和编写工作的申请和《信息公开申请》。
针对原告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被告人在2012年11月15日作出国函【2012】2105号复函,原告人不服,根据《国家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于2013年1月15日向被告人提出复议申请,被告人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外办复字【2013】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国函【2012】2105号复函。
原告人认为,被告人国函【2012】2105号复函,错误的理解了国家秘密的含义。错误的界定了原告人的法律地位;与2008年12月8日作出的答复和具体实际情况相互矛盾;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应该与予以撤销,并如实向原告人公开《信息公开申请书》中所列的事项。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特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2013年 月 日
后附:
2013. 04. 22
2013. 09. 02
上诉状
上诉人:
性别:
年龄:
民族: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号
邮编:100107
法定代表人:王毅
职务:部长
上诉请求:
上诉的理由及事实:
一审法院错误的认定了被上诉人起草和编写《国家人权报告》这一行政行为的性质。被上诉人起草和编写《国家人权报告》不是外交行为,是国内事务。
外交行为是主权国家之间,主权国家与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之间的活动。非政府组织,个人不是外交主体,没有国家的授权无权从事外交行为。
外交机构从事的外交行为的主要依据,是国际法和主权国家之间签订的条约协议和承诺等,有的外交行为属于国家秘密,有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不论外交行为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都是不可诉,不受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
另一方面外交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有的属于国内事务,其行为的依据是国内法律,不论其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国家秘密,都与其它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一样,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有权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应依法受理和审判。(详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2000年编写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释义》(第10页)。
根据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相关文件,《国家人权报告》从编写到落实,是由一系列行政行为组成的。并不是单纯的一类行政行为。
《国家人权报告》从编写到落实经过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收集信息,了解各个阶层的人权状况和诉求,准备起草和编写。在这一阶段,政府委托或任命起草和编写《国家人权报告》的牵头机构,牵头机构与有关的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社会代表共同参与和协商,确定报告的结构和内容,并通过多种方式征求社会各阶层的意见的建议。以使《报告》客观真实的反映国家各个阶层的人权实况和诉求。
上诉人提出行政复议时,提交给被上诉人一本《联合国会员国<国家人权报告>编写方法和程序汇编》,根据《汇编》中165个国家的统计,各国政府委托及任命起草和编写《国家人权报告》的牵头机构,有的是政府外交部门,有的是政府的司法部门及人权保障部门,有的是专门的委员会,委员会由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人权专家组成,有的国家委托人权委员会或人权专家起草和编写,由外交部负责协调讨论和磋商。
第二阶段是《国家人权报告》编写工作完成后,根据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的确定的日程,各国按时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交《报告》,并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接受审议。每个国家在接受审议时,要对其它国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作出回应和承诺。各国提交的《国家人权报告》都登载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的网站上,每个国家接受审议的过程,各国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审议国家的回应和作出的承诺都是公开的,有网络直播,和五种语言的文字记录,每个国家提交《报告》和接受审议是公开的外交行为。根据第二轮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的日程,中国政府提交报告的时间是2013年7月22日,接受审议的时间是2013年10月22日。
第三阶段是各国的《国家人权报告》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通过后,各国在国内进一步制订和实施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措施和法律,以落实《国家人权报告》中写明的人权目标和计划,落实政府在接受审议时作出的承诺。
有关《国家人权报告》的相关行政行为中,第二阶段是公开的外交行为,是主权国家之间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接受审议和进行审议的活动。
第一阶段和第三阶段属于国内事务,各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社会各阶层应该积极参与,广泛磋商,以完成《报告》起草,编写和落实工作。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专员办公室的网站上,详细登载了中国政府2009年接受审议时的相关信息及民间团体提交的报告。但是上诉人及上访维权群体对被上诉人起草和编写《国家人权报告》的信息几乎一无所知。
上诉人申请被上诉人公开的信息,是涉及被上诉人起草和编写《国家人权报告》过程中的信息,是属于国内事务。上诉人及上访维权群体作为《国家人权报告》的利益攸关方,作为人权受害者,有权参与报告的起草和编写工作,并获取相关的信息。依据《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三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应该依法向上诉人公开起草和编写过程中的相关的信息,
被申请人在《复函》和复议决定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外交部信息公开指南》,认定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依法不予公开,并在复议决定中告知申请人,如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这说明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申请的相关信息,不是外交行为,是国内事务,可以依据《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向法院起诉。
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不应该是上诉人申请的相关信息是否是外交行为,而是审理认定上诉人申请的相关信息是否是国家秘密,是否应该向上诉人公开。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系外交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作出裁决的程序违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一审法院应该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与不受理的裁定,2013年4月10日,一审法院收到上诉人起诉状,拖延了约120天才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严重违法了上述法律。在此期间。上诉人曾多次到一审法院的立案庭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但办案人员均称,本案涉及国家的外交和人权事务,要经过一定的工作流程,向相关部门和领导请示后才能作出裁定。因此,这个裁定不是一审法院依法独立作出的,是受到相关部门和领导人干涉作出的,应该予以撤销。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名
年 月 日
后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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