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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浙江民主活动人士因煽动颠覆或颠覆罪刑满释放

2010年09月13日

中国人权获悉,浙江民主活动人士陈树庆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刑四年,於今日从浙江省乔司监狱刑满释放。释放后,陈树庆还要受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的限制,其中包括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不得在境内外发表、出版、发行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书籍等(中国人权将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的8项规定附后)。

2007年8月,浙江省杭州

市中级法院判决认定陈树庆积极参加非法组织“中国民主党浙江筹委会”的活动,并以“中国民主党浙江筹委会”成员的身份,发表呼吁进行要求民主改革和支持其他民主党成员进行民主活动的文章。判决书还认定他的文章诽谤中国共产党在“六四”镇压时“行暴”。

陈树庆当年的辩护律师李建强对中国人权说:“陈树庆是为坚守民主信念,捍卫公民权利而入狱的。”李建强还表示,陈树庆虽然出狱了,但是他还有一年的剥夺政治权利期。“这一年,他的居住、行动、说话都会受到控制。即使过了这一年,陈树庆的公民权利也不可能得到保障,因为中国是一个专制国家,不要说他,任何人的政党的公民权都不能得到保障。”

另外一个浙江民主活动人士吴义龙,也将於9月14日刑满获释。吴义龙於1999年被捕,原因是他在网上发表要求民主的文章并宣传中国民主党的《在野党》杂志。同年11月,他因组建中国民主党浙江筹备委员会和主持《在野党》杂志被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11年。吴被释放后将面临3年的剥夺政治权利的限制。

“陈、吴两人被刑满释放后受到的剥夺政治权利的限制,显示中国政府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作为工具,防止民主人权活动人士行使他们受到中国宪法和国际法保障的权利”,中国人权执行主任谭竞嫦指出:“实际上,这是另外一种形式的监禁”。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
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宣布,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

(二)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四)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五)不得在境内外发表、出版、发行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它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书籍、音像制品等;

(六)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七)不得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

(八)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