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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家喜、李蔚起诉书

2013年12月13日

公开呼吁“教育平权”和“官员财产公示”成为当局起诉丁家喜和李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两项主要证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京淀检刑诉[2013]2933号

被告人丁家喜,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宜都县,身份证号码:110108196708179712,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北京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户籍所在地为[编辑]。因涉嫌犯非法集会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于同年5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蔚,男,1971年8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身份证号:110224197108010016,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无业,住[编辑]。因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于2006年4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7月14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集会罪,于2013年4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公安保卫分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于同年5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家喜、李蔚涉嫌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分别于2013年10月24日、2013年10月18日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需要补充、完善证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13年11月2日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2月3日案件被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2013年12月6日,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丁家喜、李蔚与许志永、赵常青、王永红、孙含会(均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官员财产公示”话题,组织、策划多人在公共场所聚集并实施张打横幅、发放传单等行为。期间,丁家喜与许志永、王永红等人制作了横幅、传单,并有王永红具体组织、煽动袁冬、张宝成、李刚、侯欣(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多次实施了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1、2013年1月27日,袁冬等人在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门附近张打横幅及拍照,并抗拒、阻碍公安民警执法。后袁冬等人继续前往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西门张打横幅及拍照。

2、2013年2月23日,被告人丁家喜伙同袁冬等人在本市海淀区中关村广场张打横幅、发放传单,引发群众围观。当日活动结束后,丁家喜等人商定继续上述活动,次日,丁家喜伙同袁冬等人先后到本市海淀区海龙大厦、海淀黄庄地铁站、北京大学东门、清华大学西门等地,继续张打横幅、发放传单,引发群众围观,且抗拒相关保安人员的管理,并与之发生肢体冲突。上述行为的照片等相关信息被上传至互联网。

3、2013年3月31日,袁冬等人在本市西城区西单文化广场张打横幅、发放传单、持扩音器演讲,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引发群众围观,并抗拒、阻碍公安民警执法。该起行为的照片等相关信息被上传至互联网。

二、被告人丁家喜与许志永、王功权(均另案处理)等人利用“教育平权“话题,组织、策划、煽动他人在北京市教委门前聚集。后丁家喜向百余人发送移动电话短信进行煽动。2013年2月28日,近百名人员在北京市教委门前长时间聚集,且抗拒、阻碍公安民警执法,造成该处秩序严重混乱。

被告人丁家喜、李蔚作案后被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家喜、李蔚伙同他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且系首要分子,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庄 伟
代理检察员:周建辉
代理检察员:赵 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

  1. 被告人丁家喜、李蔚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三看守所;
  2. 换押证2份。
错误 | Human Rights in China 中国人权 | HR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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