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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三江农垦公安局等违法不安排律师会见的行政起诉状

2014年04月04日

王成的代理律师张磊向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提起行政讼诉,指控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七星分局和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七星拘留所不安排律师会见王成的行为违反国务院的法规《拘留所条例》,严重违法。王成是3月21日在建三江被带走关押的四名维权律师之一,3月22日被处以行政拘留,之后被关押在七星拘留所。


行政起诉状

原告:张磊,男,苗族,北京市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公开时略),联系电话(公开时略)

被告一: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建三江中央大街,负责人刘国峰,职务局长

被告二: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七星分局,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建三江七星农场,负责人郭玉忠,职务局长

被告三: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七星拘留所,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建三江七星农场,负责人韩奎奎,职务所长

案由:不服监所管理行政不作为

诉讼请求:确认三被告不安排原告会见王成的行为违法。

事实与理由:

2014年3月21日,杭州律师王成在建三江被被告一和被告二拘押,3月23日,王成被送入被告三处执行行政拘留。

2014年3月25日,原告持王成妻子(姓名公开时略)签署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律师证到被告三处要求会见王成,被告三的负责人韩奎奎接受原告的会见手续后,以需要请示领导为借口拒不安排。原告遂在被告三处门外等待会见王成。

2014年3月26日,被告二的负责人郭玉忠到被告三的大门外询问律师身份,并要求原告及其他律师进行登记,由于原告早在一天前就提交了会见手续,故不同意再进行登记,原告要求郭玉忠立即安排律师会见,被郭玉忠以正在研究、需要请示为借口拒绝。

三被告至今未安排原告会见王成。

国务院行政法规《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前段明确规定“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第三款规定“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公安部《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所以,三被告未安排原告会见王成,已经严重违法,并且侵犯和剥夺了王成法定的会见律师的权利,是对被拘留人基本人权的严重侵犯,是在破坏法律实施。

该案,被告一曾通过媒体发布“以律师名义纠集邪教人员扰乱社会秩序被依法处理”的新闻通稿,该通稿被新华网、新浪微博“头条新闻”等转发,导致该案影响遍及全国,且建三江当地警权滥用大有肆虐之势,对从外地前往该地的律师和公民大行跟踪、盯稍、非法监视、威胁、非法传唤、绑架、殴打、强迫失踪等恐怖行径,故建三江当地法院显然不再适合管辖该案,故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之规定,起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审理,公正判决。

此致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磊(签名)
2014年4月4日

附件

  1. 起诉状副本3份
  2.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3. 原告律师证复印件
  4. 原告到被告处要求会见王成的照片两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