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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三江农垦公安局七星分局滥用戒严措施的行政起诉状

2014年04月04日

张磊律师向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提起诉讼,指控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七星分局于2014年3月26日至起诉时对建三江农垦公安局七星拘留所大门外路段实施戒严违法。3月25日张磊等律师宣布绝食以争取律师会见权利,七星分局负责人郭玉忠26日宣布对七星拘留所大门外路段实施戒严,并禁止外人带入食物和水。起诉状指七星分局负责人滥用戒严措施,违法《戒严法》的发布规定,是滥权枉法!


行政起诉状

原告:张磊,男,苗族,北京市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公开时略),联系电话(公开时略)

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七星分局,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建三江七星农场,负责人郭玉忠,职务局长

案由:不服公安滥用戒严措施

诉讼请求:

确认被告于2014年3月26日至起诉时对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七星拘留所大门外路段实施戒严违法。

事实与理由:

2014年3月25日,原告持合法的会见手续前往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七星拘留所要求会见被行政拘留在此的杭州律师王成,七星拘留所所长韩奎奎接受原告的会见手续后,以需要请示领导为由拒不依法安排会见。原告多次要求其立即依法安排会见,未果。由于在此前一天,即有律师提出要求会见因同案被行政拘留的其他律师,被以同样理由一直未安排。故原告宣布绝食争取律师会见权利,并在七星拘留所大门外等待其依法安排会见。

2014年3月26日,被告负责人郭玉忠到达七星拘留所大门外,要求原告和其他律师进行登记,由于原告和其他律师早在一天前就提交了会见手续,拘留所接受了会见手续却一直违法不安排会见,我们拒绝了郭玉忠再次进行登记的非法要求。此时,郭玉忠向原告及其他人宣布,将对七星拘留所大门外路段实施戒严。

在郭玉忠宣布实施戒严后,原告发现由外界通往七星拘留所的路段被拉起警戒线,多名警察在彼执勤,原告同时得知,外面如果有人想要前来拘留所,必须登记身份证,进行全身检查,食物和水一律不准带入。

彼时原告已经绝食近24小时,原告认为,当有人在为了一项十分合法非常正当的权利而非暴力绝食争取的时候,对绝食现场实施断水,这是任何一个文明政府、文明人类都无法接受的底线,但是被告轻易的就突破了。

更为严重的是,根据《戒严法》第二条之规定,只有在“发生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不采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状态时”,国家才可以决定实行戒严。原告及其他律师只不过是在为争取一项法律明确规定的律师会见权利而绝食,在拘留所大门外静坐,没有任何扰乱社会秩序之行为,根本不符合戒严的事实条件。

更为严重的是,根据《戒严法》第三条之规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由国务院决定,国务院总理发布戒严令。”可是,对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七星拘留所周边实施的戒严,却是由被告的负责人郭玉忠发布命令,何其狂妄僭越!何其滥权枉法!

一个基层公安分局的局长,居然敢于代行国务院总理的职权发布戒严令,此事实在关系重大。故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之规定,起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审理,公正判决。

此致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磊(签名)
2014年4月4日

附件

  1. 起诉状副本1份;
  2.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3. 原告律师证复印件。
  4. 现场戒严照片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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