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Skip to navigation

狱中声明

2014年09月11日

维权人士郭飞雄在其被指控“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开庭前一天发表《狱中声明》,指出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在审理其案过程中存在多项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尤其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拒绝其辩护律师复制八个光盘的数字化案卷材料(包括现场视频、照片等证据),严重侵害了辩护律师及其本人的法定辩护权。他说,如果法院9月12日继续按原计划开庭,那么法院的庭审将是不正当和不合法的,也是完全无效的,他将在庭审中全程保持沉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