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于1992年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
当一国成为国际条约的缔约国时,它有权作保留、谅解和声明,澄清国家对特定条款的理解,或改变条约规定的国家权利和义务。为确保条约有效,任何此类条件不能违背条约本身的目的。在批准《儿童权利公约》时,中国对第六条作了保留,该条款要求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并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与发展。
中国的保留 [1]称:
在《公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五条有关计划生育的条款、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前提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履行公约第六条规定的义务。
2009年,中国也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及《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3]。
自批准《公约》以来,中国接受了三次委员会审议。下一次审议将于2019年3月进行。下面是有关中国落实《公约》情况审议的官方文件和中国人权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