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于2001年批准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当国家成为国际条约的缔约国,允许其对条款作保留、谅解和声明,确认该国对特定条款的理解,或改变条约规定的国家权利和义务。为确保条约有效,任何此类条件不能违背条约本身的目的。在批准公约时,中国对公约第八条(一)(甲)作出声明,该条款规定必须确保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
中国的声明 [1]称:
中国执行公约第八条(一)(甲)时,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条款相一致。
自批准《公约》以来,中国接受了两次委员会审议。下一次审议将于2019年5月进行。下面是有关中国落实《公约》情况审议的官方文件和中国人权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