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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能为中国法治构建一个法律综合体系吗?

2014年07月25日

在2010—2011年中国政府对律师和民间社会活跃人士进行镇压之前,维权律师一直有两个显著的特点。第一,维权律师在办理案件时行事高调,对政治问题也无所回避。在勇敢地接受别的律师拒绝受理的案件时,他们还专挑敏感性高的,以此来吸引关注、扩大影响。“高处的果子”自然不好摘,维权律师在同行的眼中不被理解,通常被认为激进和博取人们的眼球。他们是独自作战、具有独特品质的一个独特律师群体。

第二,他们的工作过于政治化,并将法律作为向整个体制抗争的一个宽泛的切入点,但却没有清晰明了的目标。由于在律师圈中难以找到可以依靠的、与之拥有共同使命和追求的同仁,他们因此将诉讼作为媒体和社会动员策略的一部分。他们认为整个司法系统(包括法庭)已经成为镇压的机器,因此必须向其挑战。

为应对2010年12月发生的阿拉伯之春的挑战,中国政府在境内对呼吁人权的人士进行了最为严厉的打压。虽然这次镇压范围是有限度的,采取了外科手术式的打击模式,但是维权律师无疑是最重要的打压对象之一。有声望的维权律师一个接一个“被失踪”或被秘密拘留长达数星期,甚至数月。这种恐吓制造了很大的寒蝉效应,大多数维权律师开始沉默;即使他们被释放了几个月后依然如此。

这些维权律师最终还是回到了原来的维护人权的战场,他们从事维权方式有了两个重要的改变。

第一个改变体现在言辞上的收敛。由于官方的打压,维权律师越来越少地采取以前那种直接向一党专政提出挑战、提倡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式。他们现在更加根植于并成为更大的维权运动的一部分,用法律和合法手段和更温和的方式塑造和改变现有的政治制度。较低调的维权律师将人权案件去敏感化,这使他们可以和许多其他渴望参与公益的人合作、一起维权而不会有太多的政治对抗。这样一来, 维权律师可以向活跃的民间社会组织成员寻求帮助并与之联合,目标明确地利用社会和经济议题作为平台来推动法治和对政府问责。因此,形成了普通维权者和维权律师殊途同归。总之,他们在很大程度上把政治化的言论推到一边,着手解决风险较低的、普通的社会和经济问题,用摘“低处的果子”的方式来从事人权呼吁工作。

第二个改变是专业律师在维权律师队伍中的兴起,即一些有建树的律师对公益事业产生了新的兴趣。中国政府的“被失踪”和威吓使得恐惧弥漫着整个法律界。而就在这样一个当局不断骚扰、令人恐惧的情况下,一件打破格局的事悄然发生。律师们逐渐地以一个群体的身份重新出现在公共舞台上,为维护律师的利益和职业尊严而共同行动。

这一改变始于李庄案。2010年1月,北京律师李庄在重庆臭名昭著的打黑专项行动中在为涉黑的某团伙主要嫌疑人辩护时被判伪证罪。在他服18个月徒刑期间,当局又于2011年4月以新的罪名指控他。

李庄被控和整个打黑行动被人们视为这是政府当局对法治的公然践踏。为此,律师们针对重庆当局有效组织协调了集体抗议行动。在声援李庄的过程中,一群职业律师因为他们犀利的法律评论、对法律界和公众支持的动员能力以及他们积极进取、不妥协的作风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李庄案证明了这种可能性:律师一旦成功地动员起来,就可以产生足够的政治压力,迫使当局在特定案件中做出让步。

在中国的专制体制下,虽然政府当局可以继续滥用权力,并违反自己制定的法律任意施加刑罚,但是他们已经无法控制和预测社会的反应。在李庄案中,当局强迫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并动用宣传机器侮辱律师乃至整个法律界,这一做法激起了律师们对滥用权力的集体反抗。

我们可以看到,李庄案是传统维权律师和新型的抗争律师的聚合点。贺卫方、江平和张思之等维权运动的核心成员在道义、理性和象征意义上提供了必要的支持。他们要么以个人名义对李庄案件和打黑行动进行批判,要么以关注团体的名义集体发声。尤其是贺卫方,他写了一篇尖锐的文章,质疑起诉李庄的合法性以及此案背后的政治操纵问题。

对李庄的起诉和官方的舆论宣传,激怒了一批学者和律师,纷纷采取行动,这为他们展现其法律才能和道德勇气提供了极好的机会。陈有西和斯伟江等在网上发表的法律分析戳穿李庄案背后的企图受到全国瞩目。二人在台前幕后为李庄的辩护中起了很大作用,从这以后变成了积极的行动者,并在维权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童之伟教授对重庆打黑行动的批判也很有深度,对律师界的动员提供了更深层的道义和理论支持。

2011年4月,在李庄漏罪案开庭的第三天,检方撤回了对李的指控。

抗争是具有感染力的,一个成功的运动能够引发更大的行动,律师们会成为一个团结的专业群体,群策群力,自愿采取集体行动。律师们迫使重庆当局放弃对李庄的进一步指控并准许他在第一次刑满后获得自由被视为是一次极大的成功。这进一步鼓舞了律师们发挥法律界的动员力量,比如在北海案、小河案、建三江案和郑州案等其他案件中。政治立场不同的律师之间的合作更是掀起了公益律师行业的新高潮。

公益律师们正在通过互助协作、横向合作和与官方沟通来建造自己的社会资本。

互助协作

“互助协作”是指同类群体之间建立合作关系和信任。公益律师间建立的纽带是多维度的。它关系到来自不同领域,有着不同专长、兴趣和政治立场的律师的互动和互信;它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也有关系的亲疏深浅之分。

公益律师在中国是一个泛指的概念,它可以依照律师各自的法律专业往下细分成很多子类。“互助协作”通常是在有相同专长和兴趣的公益律师之间开始建立的。在建立一个人际网络和社区方面,最活跃的也许是劳动权和环境权的律师。

一小群志同道合的律师经过多年的内部酝酿和交流后,现在,一些律师开始与其他领域的公益律师接触,建立更广泛的联盟和公益律师团体。他们也在这一过程中摸索能将他们的职业工作联系在一起的纽带。

这一方面的例子很多。律师们在政府控制下的职业律师协会之外另起炉灶,建立了替代的团体和网络,提供非正式的讨论平台和会议聚会场所。例如,北海案使律师们意识到了在面对不公正的指控时团结一致的重要性,于是他们策划了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网络,以便向有难的律师提供金钱或其他方式的支持。各地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经常招待从全国其他地方来访的律师,除非正式的茶话饭局之外,做东的一方还会组织一些较为正式的研讨会来听取来访律师介绍他们正在受理的案件。这些热心公益的律师相互间的关照款待,使得他们在其他场合或恶劣的环境之下仍然能够愉快地工作。

尽管维权律师大都参与一些不那么敏感的案子,但值得注意的是,许多政治上温和的律师转而开始参与一些敏感的案件中来。比如,因宣扬民主而被判贪污罪的深圳警察王登朝案;帮助资深异议人士张林女儿的复学行动;要求中共高级官员财产公示以及最近的新公民运动等。

横向合作

在社会资本的文献中,“横向合作”是指同一行业中各种群体之间的合作关系与信任。将这一概念应用到公益律师上,则是指他们在律师行业之外寻找与之政治地位相仿的民间社会团体与之往来和结盟的意愿和能力。这样一来,他们就可以在一个更广的范围内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来推动其诉求。众所周知,中国根本不存在一个法律系统,因为这个术语是指一个成熟的法律制度。而中国的律师和法官(包括这个国家的所有机构)互相之间充满了敌意和不信任。公益律师的重要伙伴一向是社交媒体,因为后者可以把一个法律案件诉诸公众舆论以获得更多的公众支持,从而最终影响判决。传统的联盟仍然是强有力的,同时律师们继续依靠社交媒体来进行诉讼和政策呼吁。

公益律师们正在试图与法律圈以外的团体进行接触,以便探索开辟呼吁行动的新天地。例如在通常回避讨论敏感话题的互联网论坛上,公益律师会有意地发起关于维权议题的讨论。他们之中的主要人物还会在法学院举行讲座,向法学学生介绍与公益相关的法律。不过,公益律师关系最密切的天然盟友还要数同他们并肩作战的从事维权的民间非政府组织。他们双方都在努力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比如,段毅与劳工权利非政府组织的合作;郭建梅加入提倡性别平等的非政府组织;周伟参加反歧视非政府组织以及曾祥斌对环境非政府组织的支持等等都是极好的例子。

律师和这些民间非政府组织之间扮演的角色往往不尽相同,要视民间组织自身的能力而定。对于那些经验丰富、具有实力的民间组织来说,其领导者通常在与律师界的合作关系中发挥主导作用,并负责发起和组织各种活动。以益仁平为例,该组织通过联系个别律师为公共事件提供法律干预的平台。该组织还针对影响力比较大的案件组织律师进行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如此一来,益仁平得以利用其作为民间组织中所具有的影响力和熟悉具体的法律专业需求,来提供法律专业服务。

反之,如果民间组织尚未达到所需能力,律师一方则会更加主动地和民间组织取得联系以了解对法律援助的特定需求。律师们需要民间组织的帮助以深入问题的源头,否则他们将无从了解哪些事情需要法律的关注;而民间组织则需要律师一方给他们的运作提供新的战略和机会。如此一来,法律知识给呼吁活动带来全新的视角和可能性。正如前面所提到的一样,律师们正在积极地和草根残疾人民间组织以及从事环境保护的民间组织合作,以寻找共同的关注点,并为采取法律行动设计策略。

另外有一些律师面对压迫的时候,更加努力推动民间社会的能力建设。郑建伟的公民能力培训就是对这种“横向合作”的极好诠释。他向他的客户和所有愿意学习的人进行法律和公民能力培训,唯一的要求就是他的受训者愿意将其所授的知识传播给其他公民。郑建伟表示,他的培训具有法律和心理的双重意义。在法律上,他针对具体的情况教授相应的法律知识,如向政府索取信息、检视执法程序或行政诉讼等等。在心理上,郑建伟传授的法律规则和程序技巧,提升公民各方面的能力,使之在与官方互动时减少可能有的恐惧。

多年来,郑建伟已经向近200名公民提供了培训,这些受训者也将其所学逐级地向他人推广,影响力令人印象深刻。用这些法律知识和技巧武装起来的公民们纷纷向各个政府机关要求公开信息,通过公民广播的方式在网上披露违纪和滥用权力的行为,并以审查和诉讼作为手中的武器。从郑建伟博客上的很多案例可以看出,掌握了法律武器的公民已经成为确保政府问责制的中坚力量。

与官方沟通

这里的“联系”是指与官方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和信任以影响政府的决策。相对于“横向合作”这一旨在在具有相似政治权力的群体之间建立横向联系,这里指的是与处于不同权力层级的团体建立垂直联系。在公益律师的语境中,这主要是指律师方和各政府机构进行有意义的对话和有效沟通的可能性。这些政府机构可以是政治机构(党的机关)、立法机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司法机构(法院和检察院)和行政或专业机构(警察、司法局、律师协会)等。

传统的维权律师对司法机构充满戒心,将法庭视作他们的对头而非在公益法律行动可信赖的伙伴。中国没有独立的法庭,而且法官大多按照党国意志的政治指示行事。尤其是在敏感的案件中,法官通常会凌驾于法律之上做出维护政治私利的判决。法庭既不中立又不独立,在与维权律师的对阵中,中国法院代表着中国政府。中国也不存在一个可以使包括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在内的法律工作者组成自由派联盟、限制政府权力和追求更大程度自由的法律架构。在中国,国家利用法院来控制律师,并限制公共利益驱动的诉讼。

所以,毫不奇怪,中国律师遭受磨难,恰恰是通过法律界的同行之手。限制拒绝受理律师诉诸司法的是法官;即使论据充分,仍然将他们的公益诉求推翻的还是法官。令人震惊的是,中国的法庭在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中从未做出不利于涉案政府机构的裁决,在所有的公益案件中也一边倒地袒护垄断企业和政府。维权律师被训诫或被吊销律师执照,往往是因为他们在庭上进行了针锋相对的辩护及对法庭的不公和赤裸裸的违法表示抗议。

律师到底是应该在体制内维权,还是在体制外发起挑战?律师应该将法律作为诉讼的依据,还是用法律实现更大的政策目标?这些问题长久以来争议不休。2010至2011年间维权律师所受的打压和近年来专业律师新鲜血液的输入改变了传统的思维方式。不同于以往律师与法庭互不往来的做法,现在法官和律师在法庭内外都有重要的互动。法庭现在被普遍看作是一个重要的战场,是深入体制的一个重要切入点,是与权力机构直接对话的一个平台。这个“体制”中并没有单一的利益或声音,也确实存在着律师可以利用和依靠的积极力量。

经历过2010-2011年的打压后,那些律师大多数都从维权领域淡出转而采取其他的策略从事维权工作。与此同时,他们的一些同行由于对当局公然践踏法治感到震惊,为维护公正的审判、司法独立和法治的原则,正开始采取集体行动。这两类律师联合起来,让他们走到一起的原因是共同的职业追求:同样作为律师,他们有相同的教育背景和工作性质,有着相同的认同感和目标,有一起行动的共同标准、价值和工具,为此他们“抱团相互取暖”,因为中国的律师易受攻击,有一种无力感。在保护其委托人的过程中,他们不仅与起诉方作战,而且有的案子还是在与这个国家的整个法律和政治体制作战。建立信任和共同合作是在中国当前恶劣的法律环境中生存下去的最佳策略。职业的认同感和利害关系将律师们紧紧联系在一起。专业化对中国法律界的构成极其重要。

基于共同的身份认同和利益,以及对法治和政府问责的追求,律师在影响大的法律案件中的交往与合作越来越密切。除了自己的同行之外,他们也积极和其他民间社会组织取得联系,以寻求相互支持或扩大他们的影响。最后,他们也正在通过对话的形式与政府机构、特别是与法庭加强联系。总而言之,中国的法律群体正在以一个多维的方式建立自己的社会资本。

未来的律师联盟构建的法律综合体系将是什么样子?这恐怕还没有一个确定的答案。现有的法律和政治空间只能容忍律师从事敏感性低的、侧重于技术层面的法律工作。更何况对刚刚进入公益工作的律师来说,现在还有足够的“低处的果子”可摘。现在最棘手的问题是,维权律师在追求政治目的的过程中究竟能保持其专业身份多久?新兴的专业律师在攀登维权阶梯之前,把自己约束在现行的法律规则之内适度地执业究竟能持续多久?

[中国人权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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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傅华伶,香港大学法学院负责人、法学教授。研究领域包括宪法和人权,特别关注中国的刑事司法体系和媒体法律。他是《刘晓波、零八宪章和中国政治改革的挑战》和《解决东亚的土地纠纷:研究法律的限制》的合著者和合编者。他是中国人权理事会共同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