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和国别任务的特别程序都可以开展访问,调查特定国家的人权状况。访问后,任务负责人将向人权理事会提交调查结果和建议报告。
访问程序先由任务负责人向联合国成员国递交访问申请。如果该国同意,将发出邀请,在双方同意的日期进行访问。不过,该国可能在任意时间向任务负责人在没有申请的情况下发出邀请,人权理事会和人权高专办也可建议前往访问。 可能会导致发出国别访问邀请的若干因素包括:与专题报告或研究有关、一国近期的人权状况变化、出于实现地区平衡考虑的某项任务,以及可能会造成影响的访问。
特别程序联合制定了标准的职权范围,列明了成员国向任务负责人发出邀请时应当提供的保障:
(一)在全国范围内特别是在限制区域内的行动自由,包括提供交通便利;
(二)调查自由,特别是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容许进入所有的监狱、羁押中心和讯问地点;
(2) 联系中央和地方政府各部门机关;
(3) 联系非政府组织、其他私营机构的代表和媒体;
(4) 如认为是完成其特别程序之所必需时,任务负责人得以在保密且在不受监督的情况下,接触证人和 其他个人,包括被剥夺自由的人;以及
(5) 充分获取所有与其任务相关的文件资料;
(三) 该政府须保证为此与特别报告员/代表接触过的人,不论是政府官员还是个人,都不会因此遭受威胁、 骚扰或惩罚、或者受到司法起诉;
(四) 适当的保安安排,但不能限制上面提及的行动自由和询问自由;
(五) 上述保障和便利应同样提供给在访问前、访问中和访问后协助特别报告员工作的联合国工作人员。
截至2016年8月,联合国已有7项特别程序的专家对中国展开过访问:
此外,还有12项特别程序的专家访问中国的要求被搁置。
尽管中国在2004年向宗教或信仰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发出邀请,但在特别报告员2006年提出访问日期之后,中国就没有下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