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Skip to navigation

特别程序开展的国别访问

专题和国别任务的特别程序都可以开展访问,调查特定国家的人权状况。访问后,任务负责人将向人权理事会提交调查结果和建议报告。

访问程序先由任务负责人向联合国成员国递交访问申请。如果该国同意,将发出邀请,在双方同意的日期进行访问。不过,该国可能在任意时间向任务负责人在没有申请的情况下发出邀请,人权理事会和人权高专办也可建议前往访问。 可能会导致发出国别访问邀请的若干因素包括:与专题报告或研究有关、一国近期的人权状况变化、出于实现地区平衡考虑的某项任务,以及可能会造成影响的访问。

特别程序联合制定了标准的职权范围,列明了成员国向任务负责人发出邀请时应当提供的保障:

 (一)在全国范围内特别是在限制区域内的行动自由,包括提供交通便利;

 (二)调查自由,特别是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容许进入所有的监狱、羁押中心和讯问地点;

(2) 联系中央和地方政府各部门机关;

(3) 联系非政府组织、其他私营机构的代表和媒体;

       (4) 如认为是完成其特别程序之所必需时,任务负责人得以在保密且在不受监督的情况下,接触证人和          其他个人,包括被剥夺自由的人;以及

       (5) 充分获取所有与其任务相关的文件资料;

 (三)  该政府须保证为此与特别报告员/代表接触过的人,不论是政府官员还是个人,都不会因此遭受威胁、  骚扰或惩罚、或者受到司法起诉;

 (四) 适当的保安安排,但不能限制上面提及的行动自由和询问自由;

 (五) 上述保障和便利应同样提供给在访问前、访问中和访问后协助特别报告员工作的联合国工作人员。

以往对中国的国别访问

截至2016年8月,联合国已有7项特别程序的专家对中国展开过访问:

此外,还有12项特别程序的专家访问中国的要求被搁置

  •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英文中文
    • 2015年提出要求
  • 和平集会与结社自由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英文中文
    • 2011年,首次提出要求
    • 2012和2013年,就要求发出提醒
  • 人人有权享有最佳身心健康问题特别报告员: 英文中文
    • 2006年提出要求
  • 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英文中文
    • 2005年,首次提出要求
    • 2008年,就要求发出提醒
  • 人权维护者处境问题特别报告员:英文中文
  • 2005年,首次提出要求
  • 2008年和2015年,就要求发出提醒
  • 适足生活水准权所含适足住房问题及在此方面不受歧视权问题的特别报告员,2008年发出请求:英文中文
    • 2008年,首次提出要求
    • 2014年,就要求发出提醒
  • 少数群体问题特别报告员,2009年发出请求:英文中文
    • 2009年,首次提出要求
    • 2010年和2015年,就要求发出提醒
  • 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英文中文
    • 2010年提出要求
  • 法官和律师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英文中文
  • 2011年,首次提出要求
  • 2013、2014和2015年,就要求发出提醒
  • 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英文中文
    • 2013年,首次提出要求(2月)
    • 2013年,就要求发出提醒(9月)
  • 危险物质及废料的无害环境管理和处置对人权的影响问题特别报告员 :英文
    • 2005年提出要求(然后是有毒和危险产品和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对享受人权的不利影 响问题特别报告员提出要求)
    • 2014年就要求发出提醒

尽管中国在2004年向宗教或信仰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发出邀请,但在特别报告员2006年提出访问日期之后,中国就没有下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