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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议法院程序违法,赵常青案庭审休庭

2014年01月23日

北京海淀区法院今天开庭审理维权人士赵常青案。由于法院在程序上严重违法,不可能对案件进行公正审判,赵常青当庭宣布:一、将违法的起诉书退回公诉人;二、解除对两名辩护律师的委托——他们在这种情况下难以进行充分和有效的辩护。法院宣布休庭。赵常青有 15 天的时间重新聘请辩护律师。

赵常青是“新公民运动”呼吁官员财产公示的积极倡导者,于2013年4月被逮捕,被指控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该罪最长刑期为5年。

根据张雪忠律师和蔺其磊律师今天在网上发布的《赵常青案开庭情况介绍》,两位辩护律师在退出法庭之前对法官和检察官说:“在法庭之内,你们在对赵常青先生进行审判,在法庭之外,人民也在对你们进行审判。我们相信,历史最终将会公正地判定,在今天的法庭之上,到底谁是为了国家进步而无惧牺牲的义人,谁又是为了迫害无辜而不惜毁弃法律的罪人。”

他们还详细说明了他们在庭审开始就提出的4个重要的程序问题,概要如下:

1.法院非法剥夺了辩护律师复制案件证据的法定权利,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明确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因此,辩护人至今仍未获取本案的全部证据,根本无法为被告人进行有效的辩护。

2.从起诉书的内容来看,公诉机关显然认为,许志永、赵常青、丁家喜、李蔚、袁冬、张宝成、侯欣等人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由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许志永的案件,赵常青案亦应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明确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规定,辩护人认为,海淀区法院无权管辖赵常青案,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3.公诉人庄伟等人根本不具备担任本案公诉人的资格。在庄伟等人仍担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员的情况下,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临时任命他们为代理检察员,这种做法并无法律依据,在检察官法中,也根本不存在所谓“代理检察员”的职务。

4. 辩护人怀疑法院并未贯彻公开审判的原则,未能允许媒体和公众旁听案件的庭审,而是安排内部人士占据旁听席位,对案件进行变相的秘密审判。

赵常青是《零八宪章》签署人,曾因参与1989年民主运动入狱半年;1998年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3年,2003年又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5年。在狱中,他曾4次被关禁闭,有一次长达10个月。2007年他出狱后,继续从事维权活动,推动公民行动,其中包括公民聚餐、教育平权、官员财产公示等。2011年,“茉莉花”集会遭当局打压后,他和其他人倡议开展“同城饭醉”活动,交流信息,推动公民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