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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审判:709案再度开审前的严正呼吁

2017年03月23日

国际法律专业团体及人权组织

联合声明

公正审判:709案再度开审前的严正呼吁

致: 各媒体采访主任(供即时发放)

由: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台湾声援中国人权律师网络

事宜:709案再度开审,国际人权团体连署呼吁中国应公平审判

日期:2017年3月23日

查询/采访︰
陈洁文 | 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总干事(+852 2388 1377)
周庆昌 | 台湾声援中国人权律师网络执行秘书(+886 0912 561 284)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2015年7月9日起,中国政府在全国各地分别约谈、传唤或拘留逾三百位人权律师、律所人员和相关维权人士,事被称为「709 大抓捕」。部份人士其后被正式起诉。2016年8月初,包括人权律师周世锋、维权人士胡石根、勾洪国及翟岩民在内的​​四名涉案人士,在一个充满缺陷,并严重违反国内以至国际法规的司法程序中被定罪及判刑。[1]

鉴于同属「709案」的三位律师李和平、谢阳、王全璋及法律维权人士吴淦早前均已被确认起诉,然而中国司法当局至今仍未开庭审理的安排。为提防去年违规审讯的情况再次出现,我们如下联署团体,谨此郑重呼吁中国政府恪守其本国宪法及法律,并承担其作为国际社会一员的法律义务,确保案件一旦进入司法程序,须全面符合正当程序的基本原则,包括对「公正审讯」权利的保障。我们尤其关注如下各项︰法院能否秉持独立无偏倚、保障无罪推定的原则、贯彻律师辩护及公开审判的权利。同时,我们继续对自2016年11月21日失踪后,至今仍然处于秘密关押状态的江天勇律师表示强烈关注。[2]

个案背景

李和平及王全璋律师于2015年7月10日于北京不同地点被带走,并分别于2016年12月5日及2017年2月14日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被起诉,但家属至今仍未获取任何起诉书及相关文件。李、王两位律师被捕迄今20个月,一直处于幽禁状态,但其家属却被施压要求游说两人认罪。此外,对有消息于2017年1月下旬传出,指两位律师于被拘禁期间,曾遭受包括电击等酷刑,但中国官方竟置若罔闻亦无所作为,我们深表遗憾。

谢阳律师于2015年7月11日于湖南怀化被带走,2016年12月16日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及「扰乱法庭秩序罪」起诉候审。谢阳被捕后,直至2016年11月底才获准与由家人委托的辩护人见面。据其律师转述,谢阳律师遭受长期剥夺睡眠、剥夺饮食和殴打等酷刑及不人道待遇。[3]而自从谢阳被酷刑对待的消息于2017年1月再度传出后,近月已不获批准会见其律师。遭「颠覆国家政权罪」起诉的锋锐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吴淦,也通过律师传出羁押期间遭酷刑虐待的情形。

我们呼吁

捍卫正当程序包括落实公正审判是法治的基石。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不仅列入《世界人权宣言》(《宣言》)而为中国政府所承认,也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诉法》)以及中国已于1998年签署的《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作为中国国内法和国际法同样保障的权利,其贯彻执行不被无故拖延是中国必须坚决承担的法律义务。

我们特此提醒中国政府,继续罔顾法治,无视基本人权保障,只会令其作为不公义国家的声誉和形象,加剧突显于中国人民及国际社会眼前。

据此,我们敦促中国政府,特别是主理前述个案的中国人民法院(法院),务必于审讯程序中落实以下最低限度要求:

一、独立、无偏倚的法庭[4]

《世界人权宣言》强调「法庭必须独立而无偏倚」。中国《宪法》更进一步阐明「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此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中国《刑事诉讼法》 均同样强调独立法院的必要性。

我们敦促中国政府切勿干预或介入法院处理有关案件;我们同时呼吁法院及各主审法官坚守所有正当程序的原则,包括「公正审判」以及所有其他载于《宣言》、《公约》、《宪法》、《刑诉法》以至如下的权利保障。

二、无罪推定[5]

「无罪推定」是确保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的起点,因此在被法庭裁决为有罪前,所有候审的被告人均须被视为无罪。据此,我们谴责中国当局透过官媒强迫涉案人士「自证其罪」、并向其家属施压要求游说认罪等作为。我们同时强烈谴责当局以刑讯及不人道手段逼供的行径。

我们促请法院就办案人员涉嫌「刑讯逼供」、用违法手段榨取证词、或企图诱使「自证其罪」的投诉,展开调查以辨析可采纳证词。

同样地,我们呼吁当局对指控进行迅速、独立、有效的调查,将侵害者绳之于法。我们亦希望法庭依法排除包括透过以上手段获取的所有非法证据。[6]

三、律师辩护[7]

获取律师辩护是中国公民的宪法权利。但我们对于2016年8月初审理的四位709案当事人,均未能得到其或其家人自选的律师代表辩护,深感困扰。

我们亦严重关注李和平及王全璋律师被拘留至今仍未能与其家人委托的辩护人会面。中国《刑诉法》容许以「可能妨碍调查」为由,限制涉及国家安全罪行人士会见律师的权利。

就此,我们认为李、王等案既已侦结起诉,「可能妨碍调查」的元素应不复存在,中国司法当局有责任立即安排李、王两位律师与其辩护人见面。即便两位当事人果如官方声称拒绝家人委托律师,当局也应依照2015年制订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八条,让辩护人与其当事人当面确认意愿。

此外,我们呼吁中国政府确保被控诉人士获得充份机会、时间及便利条件,在完全保密的情况下咨询其辩护律师。[8]  

我们同时促请法院确保在审讯过程中,控、辩双方得到公正而平等的待遇并且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

四、公开审讯 [9]

中国宪法规定庭审以公开为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及隐私保护外,一切庭审须向公众开放。我们很遗憾,于2016年8月开庭的四宗案件,其审讯日期及相关资料,法院只在开审前夕甚至当日才予以发放。而且审讯只有官方邀请的媒体能够参与旁听,被告人的家属及其委托的律师被一概拒诸门外的安排,对此我们表示非常忧虑。

根据中国的《刑诉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法庭规则》)[10],我们促请法院克尽其司法义务,确保审讯的日期、时间及地点依法并适时公开、保障近亲属享有优先安排旁听的权利,以及所有媒体及公众人士均有平等参与旁听的的权利。

此外,我们强烈告诫任何执行秘密审讯的意图。中国法规中「国家秘密」的定义广泛含糊,往往被滥用以针对维权人士,情况一直受到国、内外的诟病。

我们促请中国法院参照《约翰奈斯堡原则》,并确保被告人获得「公开审讯」的权利不被克减,除非能够提出充份而坚实的证据,证明「公开审讯」有害于保护合法的的国家安全利益。并且,即使证明有必要克扣「公开审讯」的权利,则在审讯中,有关的克减必须以止于「考量、审视被定义为国家秘密的证据」为裁量原则。[11]

我们如下联署团体,谨此声明,将会继续监察709案中各人权律师及捍卫者的处境,包括对其基本人权保障的情况。

发起团体

  • 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香港)
  • 台湾声援中国人权律师网络

联署团体及个人

专业

  • 英国及威尔斯大律师公会人权委员会Bar Human Rights Committee of England and Wales
  • 欧洲律师协会理事会Council of Bars and Law Societies of Europe (CCBE)
  • 中国律师之友Committee to Support Chinese Lawyers (CSCL)
  • 欧洲民主律师协会European Democratic Lawyers (L’AED)
  • 欧洲律师人权研究所L'Institut des droits de l'homme des avocats européens (IDHAE)
  • 国际人民律师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People's Lawyers (IAPL)
  • 国际法律家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 (ICJ)
  • 律师助律师基金会Lawyers for Lawyers (L4L)
  • 处境危险律师国际观察站L'Observatoire international des avocats en dang er (OIAD)
  • 国际律师联盟Union Internationale des Avocats (UIA)
  • Boehringer, Gill, 麦考瑞大学法学院荣誉副教,澳洲
  • Italianer, Joost, 律师、兼任法官、荷兰律师纪律上诉委员会, 荷兰
  • MNA Rehan & Partners, 伊斯兰玛巴德大律师公会及高等法院大律师公会成员, 巴基斯坦
  • Pils, Eva, 伦敦国王学院法学院副教授,英国
  • Russell, Stuart, 国际人民律师协会监督委员会联席主任, 法国

人权组织

  • 全球基督徒团结阵线Christian Solidarity Worldwide (CSW)
  • 世界公民参与联盟  CIVICUS: World Alliance for Citizen Participation
  • 中国人权  Human Rights in China (HRIC)
  • Human Rights Now (Japan)
  • 人权观察Human Rights Watch (HRW)
  • 国际人权服务社International Service for Human Rights (ISHR)
  • 香港天主教正义和平委员会Justice and Peace Commission of the Hong Kong Catholic Diocese
  • 台湾关怀中国人权联盟Taiwan Association for China Human Rights (TACHR)
  • 台湾人权促进会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TAHR)
  • 台湾民司法改革基金会Taiwan, Judicial Reform Foundation (JRF)
  • Tibet Justice Center
 

[1] 四宗个案包括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主任周世锋律师及三位人权捍卫者胡石根、勾洪国及翟岩民。附件为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于2016年8月7日发表就有关审判的观察报告。
http://www.chrlawyers.hk/sites/default/files/%E9%99%84%E4%BB%B62%EF%BC%9A709%E5%A4%A7%E5%AF%A9%E5%88%A4%E7%9A%84%E9%81%95%E6%B3%95%E6%83%85%E6%B3%81%E6%B8%85%E5%96%AE.pdf
http://www.chrlawyers.hk/en/content/stement-call-chinese-government-repeal-convictions-against-hu-shigen-zhou-shifeng-zhai

[3]  陈建刚律师︰《会见谢阳笔录》纪实(1-2)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7/0119/15421 (中文)
(1-4)https://chinachange.org/2017/01/19/transcript-of-interviews-with-lawyer-xie-yang-1/ T    (英文)

[4] 《宣言》第10条、《公约》第14条(1)、《宪法》第126条、《刑诉法》第3及5条

[5]《宣言》第11条、《公约》第14条(2)、《刑诉法》第12条

[6] 《刑诉法》第18条,50及54条

[7]《宪法》第125条、《刑诉法》第11条、《公约》第14条(3d)、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1,19及27条

[8]《宣言》第11条、《公约》第14条(3b)、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8条


[9]《宪法》第125条、《宣言》第10条、《公约》第14条(1)

[10]《刑诉法》第182条、《法庭规则》第九条

[11]“Public Access and the Right to a Fair Trial in China”对话基金会,罗助华http://duihua.org/wp/?page_id=2542 (搜寻2017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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