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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抗议规模空前的迫害

2013年12月16日

中国人权律师团发表有大约132名律师和法律学者签署的声明,援引中国法律和联合国准则,呼吁中央政府停止由地方当局实施的对律师的迫害。该团体的声明简述了相继在河南、江西、湖北、辽宁和吉林等地发生的当局非法拒绝律师会见当事人,以及随之而来的大规模迫害行径,包括殴打、抢夺手机、将律师架出法庭等。

该团体强烈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全国律师协会,调查上述侵权伤害行为,追究相关官员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中国人权律师团律师的声明。

中国人权律师团律师

关于河南省南乐县等地严重侵犯律师执业权的声明

2013年11月至今,中国河南省濮 阳市南乐县公安局先后分别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张少杰牧师等20多名“三 自”教会的基督信徒。夏钧、杨兴权等律师 接受委托后,多次依法要求会见当事人,均被以各种理由拒绝。期间,伴随当事人家属遭恐吓和 被抢手机,外地来探访的牧师遭殴打,驻地观察的夏钧律师也遭恐吓和被抢夺手机两部。

2013年12月12日上午,刘卫国、陈建刚等15位中国律师要求 依法会见被刑拘的基督信徒时,继续遭看守所非法拒绝,15位律师以绝食的 方式, 对南乐县当局非法侵害律师执业权的行为进行抗议。更甚者,在看守所的门外,15位律师竟然遭到了来历不明的百余“群众”的围攻、谩骂,陈建刚等律 师手机、ipad被 抢;在律师们下榻的宾馆,一些不明身份的“群众”继续对律师围堵谩骂,杨兴权律师试图冲出包围,眼镜被打掉,律师们报警,警察 迟迟不出警,任由这些“群众”嚣张跋扈;2013年12月13日上午,15名律师前往南乐县检察院控诉,又 遭不明身份“群众”围 攻,媒体相机被抢 的同时,刘卫国、江天勇两位律师更遭到殴打,手机被抢,报警后警方又是迟迟不到。南乐肆虐侵权如此,什么让其如此胆大妄为、无法无天?国人震惊, 悲愤难平!

2013年初以来,随着一股反宪政逆流的出现,许多地方开始肆无忌惮地践踏《刑事诉讼法》、 《律师法》等,公然破坏法治:非法阻碍律师会见当事 人,对律师依法出庭进行安检,对律师阅卷不予安排,甚至对律师进行人身伤害,手段无所不劣。仅因履行辩护职责,先有王兴律师被吉林船营法院粗暴架 出法庭,继有程海律师在辽宁大连中山区法院法庭上被打,更有陈建刚律师在北京房山区法院被“驱逐出境”,从江西新余法院迫使当事人当庭解 聘6位辩 护律师,到今日河南省南乐的不明身份“群众”围攻律师……种种恶劣行径,倒行逆施,遭愤恨、举报、合法控诉,非但没有收敛,反而却愈演愈烈。就在 12月12日同一天,还有辽宁锦州, 张传利律师因抗议法庭强审重病被告人退庭,被便衣揪衣领; 湖北武汉,蔺其磊、张科科、唐天昊、董前勇四位律师因法庭剥夺辩护权利,被迫退庭。如此有恃无恐的打压、围攻、迫害律师的事件,其数量之多、频率之密、规 模之大,实为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所罕见,亦为世界法治进程所少有。

在此,我们庄严重申: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宪法》第 一百二十五 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 护权和其他诉 讼权利”(《刑诉法》第十四条);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律师法》第三条);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7条: 各国政 府还应确保,被逮捕或刑拘的所有的人,不论是否受到刑事指控,均应迅速得到机会与一名律师联系, 不管在何 种情况下至迟不得超过自逮捕或拘留之时起的48小时。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16条:各国 政府应确保律师(a)能够履行其所 有职责而不受到恫吓、妨碍或不适当的干涉。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17条:律师 如因履行其职责而其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得到当局给予充分的保障。

以此观之,南乐等地出现的系列打压律师事件,完全无视我国宪法及法律规定,完全无视联合国人 权公约及人权 文件的规定,完全无视国民的感受和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完全无视人类信仰和人权的价值!因此,我们强烈要求全国人大、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 全国律协,立即责成南乐等地停止对律师的侵害,调查南乐等地系列的伤害和侵权行为,对南乐等地打压、迫害律师的事件进行登记、处 理,严厉追究 相关负责官员的法律责任,坚决遏制反法治逆流。

我们坚信: 一个不要法治的社会, 不会是一个有希望的社会;一个不尊重律师的国家,不可能是一个法治国家;一个律师被野蛮干扰的案件,必是程序不公的案件!

2013.12.13

中国人权律师团律师:

葛文秀 广东 律师
王成 浙江 律师
江天勇 北京 律师
唐吉田 北京 律师
张磊 北京 律师
李和平 北京 律师
李方平 北京 律师
刘卫国 山东 律师
唐荆陵 广东 律师
滕彪 北京 学者
庞琨 广东 律师
王全平 广东 律师
陈建刚 北京 律师
葛永喜 广东 律师
吴魁明 广东 律师
隋牧青 广东 律师
陈科云 广东 律师
刘正清 广东 律师
刘士辉 广东 律师
吴镇琦 广东 律师
梁小军 北京 律师
张科科 湖北 律师
兰志学 北京 律师
谢阳 湖南 律师
常伯阳 河南 律师
付永刚 山东 律师
徐灿 北京 律师
徐忠 山东 律师
葛文秀 广东 律师
陈武权 北京 律师
王全章 北京 律师
胡贵云 北京 律师
赵永林 山东 律师
张传利 北京 律师
刘巍 北京 律师
郑恩宠 上海 律师
唐天昊 重庆 律师
周立新 北京 律师
陈进学 广东 律师
范标文 广东 律师
龙元富 广东 律师
梁秀波 河南 律师
李威达 河北 律师
于全 四川 律师
刘伟 河南 律师
王宗跃 贵州 律师
黎雄兵 北京 律师
肖芳华 广东 律师
李金星 山东 律师
石永胜 河北 律师
李国蓓 北京 律师
张国 湖南 律师
汪廖 浙江 律师
蒋援民 广东 律师
郭莲辉 江西 律师
郭新嵘 北京 律师
李长明 北京 律师
魏友援 江西 律师
冯延强 山东 律师
刘四新 北京 法学博士
童朝平 北京 律师
罗茜湖 南法 律人
李苏滨 北京 律师
蒋永继 甘肃 律师
肖国珍 北京 律师
薛荣民 上海 律师
陈以轩 湖南 律师
梁澜馨 河北 律师
刘连贺 天津 律师
邓树林 四川 律师
覃永沛 广西 律师
王胜生 广东 律师
李志勇 广东 律师
郭冬冬 陕西 律师
孙延玉 河南 律师
邵振中 山东 律师
刘志强 陕西 律师
张维玉 山东 律师
张重实 湖南 律师
夏钧 广东 律师
刘书庆 山东 律师
邓林华 湖南 律师
冯云 云南 律师
彭剑 北京 律师
陈树庆 浙江 律师
陈南石 湖南 律师
施正刚 江苏 律师
常玮平 陕西 律师
黄建 四川 律师
闻宇 广东 律师
卢思位 四川 律师
熊春喜 湖南 律师
李如玉 江苏 法博
霍新丽 河南 律师
孙志刚 天津 律师
朱应明 江苏 律师
赵广群 广东 律师
侯领献 黑龙江 律师
黄志丹 广东 律师
马华 湖北 律师
陈金石 湖南 律师
郭敏华 广西 律师
田园 湖南 律师
林锋 北京 律师
曾义 云南 律师
冉彤 四川 律师
徐向辉 广东 律师
胡月红 湖北 律师
许桂娟 山东 律师
王必君 广东 律师
卢京美 湖南 律师
赵和绪 山东 律师
赵广群 深圳 律师
王学明 山东 律师
徐红卫 山东 律师
邓庆高 福建 律师
王江松 北京 学者
覃具款 广东 律师
张海 山东 律师
黄思敏 湖北 律师
杨崇新 广东 律师
杨慧杰 广东 律师
郑湘 山东 律师
杨名跨 云南 律师
惠君琦 云南 律师
姬来松 河南 律师
王宇 北京 律师
王卫华 上海 律师
邓巍 山东 律师
吴坤 云南 律师
李贵生 贵州 律师
王玉琴 山东 律师
刘金湘 山东 律师

联署继续中......

人权律师团联系人

王成律师 13616501896; 唐吉田律师13161302848; 江天勇律师 13001010856;邮箱:renquanlawyer@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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