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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杰:从李明哲案看中国的“颠覆国家政权罪”

2017年06月12日

中国官方新华社报道,早前被北京当局扣留的民进党前党工李明哲经审讯后,承认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活动”,被中国公安部门以“颠覆国家政权罪”正式逮捕。新华社引述国务院台湾办公室发言人安峰山的话,指李明哲承认与身在中国的“有关人员”勾结,建立非法组织,并策划和实施企图“颠覆”中国国家政权的活动。

随即,中国最大的门户网站之一的搜狐网发表一篇题为《李明哲因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被依法逮捕,高调“救夫”的闹剧可以休矣》的评论文章,文章引述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政治研究所所长张文生的话说:“不管是大陆居民还是台湾居民,只要是触犯了刑法,只要是危害了国家安全,大陆都是一视同仁,违法必究。从2012年以来,李明哲就已经触犯了法律,这么长的时间大陆方面才处理,可以说大陆在涉及台湾居民案件方面,是比较慎重的。在掌握了充分的犯罪事实和犯罪证据的情况之下,才加以处理。”张文生还表示:“台湾方面有些人用人权当幌子躲避犯罪事实,给两岸关系施加压力,这种损害两岸关系的做法极不道德。”文章最后评论说:“曾几何时,台湾部分绿营人士和李明哲的妻子李净瑜上窜下跳,意图将水搅浑,煽起‘悲情’,让台湾民众的同情心转为对大陆方面的‘愤怒’,如今真相大白,李明哲案不但不是冤案,还是跑到大陆去试图颠覆政权,对李净瑜及其同伙,无异于当头棒喝,真相已经大白,还是消停点吧。”

在中国,没有最无耻,只有更无耻,奴才往往比主子更心狠手辣。这篇评论文章即是如此,其颠倒黑白、指鹿为马、思路之混乱、用词之恶毒、对台湾的仇恨和对中共的谄媚,让人不忍卒读,如同一处粪坑,臭气扑面而来。这篇评论文章的作者知道自己在干一件脏活,不敢署上真名,只署上“今日海峡”之栏目名。搜狐网在发表这篇文章时,最后特别加以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公众平台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此举堪称“此地无银三百两”。搜狐网站知道,虽是奉命发表、无法抗拒,但发表此种人神共愤的文章,必然留下历史污点,所以要给自己留有余地,竭力表明“罪不在我”。

与搜狐的狡猾相比,作为受访者的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政治研究所所长张文生则愚蠢得多。他的有关评论,哪有一点学者和知识人的风范和风骨?他连普通人“不作恶”的道德伦理底线都不能坚守,为了获得共产党当局赏赐的一点残羹冷炙,不惜使用最邪恶的方式辱骂李明哲、李净渝夫妇以及关心此案的台湾民众。这是做稳了奴隶位置的奴隶对不愿做奴隶的台湾人的攻击与辱骂。他不是研究人员,而是警察部门的打手和宣传部门的应声虫。李净渝万里救夫,比起当年哭长城的孟姜女更加可歌可泣,她让两岸为独裁暴政背书的那些“须眉”颜面扫地,更得到全球范围内有良知和正义感的人们全力支持。“不道德”的,当然不是李净渝,而是共产党政权及其帮闲张文生之流。中共秘密绑架台湾公民,长达两个月不通知其家人,且阻止其家人及律师前往探视,此类行径跟绑架日本人作为肉票的北韩政权有什么差别呢?

中共将李明哲冠以“颠覆国家政权罪”,此罪名是昔日“反革命罪”的“升级版”。1949年中共政权建立以后,立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镇压反革命”为名的大屠杀,数百万与国民党政权有关的人员以及地主、资本家遭到杀害。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该“条例”(即政府部门颁布的“规章制度”,未经全国人大批准,不具备法律的权威)虽无“法律”之名,却有法律之实,甚至凌驾于宪法之上。数十年来,在此“条例”的保驾护航之下,中共镇压机器得以“便宜行事”,杀人如草不闻声,宪法中保障的自由和权利成为一触就破的肥皂泡。

文革结束之后,邓小平、陈云、彭真等在文革中受尽屈辱的元老重掌大权,认为不能像毛泽东治国那样“和尚打伞、无法无天”,要走向“法制化”。1979年,中共颁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部法律中,“反革命罪”列为分则第1章,包括20个罪名。其第90条对“反革命罪”具体定义如下:“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革命罪。”由此,中共镇压异己人士才算“有法可依”。比如,在六四屠杀之后的清算运动中,“反革命罪”被广泛使用,数万人成为“反革命分子”。其实,中共领导的“革命”,本身就是以颠覆中华民国为目标的暴力武装叛乱,中共自己才是颠覆国家政权的罪魁祸首。而当中共窃取政权之后,却制订严刑峻法,不允许他人“继续革命”,凡是对共产党政权有不满的人就是“反革命”。既然“革命”对共产党而言是天赋人权,为什么“反革命”就不能成为“天赋人权”呢?中共在逻辑上难以自圆其说。更何况,中共的“革命”是一条通往奴役之路;反对中共政权的“反革命”才是一条通往自由之路。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革命”话语和以“革命”为中心的意识形态日渐落伍于现实。江泽民执政时强调“与时俱进”,开始注重中国的国际形象。在1997年的刑法修订中,中共取消“反革命罪”,以“危害国家安全罪”取而代之。中国的御用学者对此大唱颂歌,说这是“一个观念和实践上的进步”,表明中国的法律体系“更符合国内政治形势的变化和国际潮流”。然而,这条罪名的名称变了,实质却毫无改变,所谓“换汤不换药”也。1997年刑法第105条有两款规定:“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就是让人谈虎色变的“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刘晓波、杨子立、胡石根、陈卫、刘贤斌、李和平等异见作家、人权活动人士、维权律师在法庭上都被冠以这两条罪名之一。近年来,中共迫害异议人士多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两条罪名为主,辅以“扰乱社会治安罪”和“泄露国家机密罪”等,甚至还用经济罪遮盖政治罪,以此形成一张密不透风的极权之网。

中共官员对外宣称,中国的监狱里早已没有“政治犯”或“良心犯”,但实际上每一个以“颠覆国家政权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入狱的人都是“政治犯”和“良心犯”。这一“恶法”的存在,对中国建立“法治国家”的承诺形成了莫大的嘲讽。中国人权律师滕彪指出:“从中国的司法实践而不是刑法条文来看,绝大多数被安上这两个罪名的人仅仅是表达政治意见,‘颠覆国家政权罪’成为一种‘政治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成为一种‘思想罪’,这显然违背中国宪法和国际人权条约。”中共既不尊重自己颁布的宪法,也不遵守自己签署的国际人权公约。滕彪进而认为:“中国目前的体制仍保留很多明显的极权主义原型的特点,把一些人贴上‘颠覆政权’的标签仍是这种政治体制的一种需要。这个体制必须随时发现、界定、惩罚‘危险分子’或‘异议分子’,一切有独立人格、敢说真话、敢于改变奴役政治的人,都随时可能被认定为‘颠覆分子’。”难怪美国资深国会议员克瑞斯·史密斯痛斥中共用最残酷的方式对待最优秀的中国公民。

随着中共“大国崛起”的自信日渐满满,“颠覆国家政权”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也开始使用到香港人和台湾人身上。这就是中共愿意赐予所谓“海外华人”的“国民待遇”——李明哲是第一个被冠以“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台湾公民,他不会是最后一人。这是一个值得高度警惕的危险信号,蔡英文政府不可等闲视之、不可袖手旁观,而应当高声抗议和反击——这既是伸张台湾作为独立主权国家的地位,也是捍卫不可践踏的普世人权价值。

 

中国人权双周刊》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第211期,2017年6月9日—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