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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荔蕻尋釁滋事案辯護詞

2011年08月12日

[王荔蕻尋釁滋事案] 王荔蕻是北京的一位頗受尊敬的維權人士,因為組織網民於2010年4月16日到福建馬尾法院圍觀「福建三網民」案的開庭審理,被指控涉嫌尋釁滋事罪,於2011年8月12日開庭審理。律師劉曉原和韓一村為其做無罪辯護。


王荔蕻案辯護詞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尊敬的審判長和審判員:

我受被告人之子齊建翔的委託,並經被告人確認,擔任王荔蕻的辯護人。受案後,我本著對事實、對法律、對歷史高度負責的精神開展工作,認真審閱了本案卷宗材料,並到看守所會見王荔蕻,瞭解案情。今日出庭辯護,我心情非常沉重,深知冤假錯案的危害,不斷提醒自己「律師不僅要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還要通過個案彰顯社會的公平與正義。」現根據事實與法律,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一、公訴機關的指控是錯誤的

2011年4月16日,王荔蕻等人在福建省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法院門前,喊口號、唱國歌、打條幅等活動不是尋釁滋事,而是對馬尾區人民法院的違法行徑進行批評和抗議。馬尾區人民法院不公開審理「福建三網民誣告陷害案」,拒絕公民旁聽,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侵害了王荔蕻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和《憲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顯然,被告人的行為,符合憲法規定,屬維權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享有同一切違法犯罪活動做鬥爭的權利,王荔蕻等人不能例外,她們天賦地享有這些權利,批評合法,抗議有理!何來罪過?況且,王荔蕻等人的活動是在福州警方指定的範圍內進行,根本影響不了法院的庭審,更沒有妨害交通秩序,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何來尋釁滋事?公訴機關的證據與本案均沒有關聯性,所謂的有罪證據純屬「指鹿為馬」!

二、本案是一場政治迫害,而非法律審判

被告人自2008年開始,參與了許多重大維權活動。她幫助過上海襲警案楊佳的母親、聲援過湖北省巴東縣鄧玉嬌案、關注流離失所的女律師倪玉蘭、山東盲人陳光誠,還有河南省艾滋病人田喜、北京趙連海的家人等等。王荔蕻的維權行動,喚醒了許多人的公民意識,他們和王荔蕻一起要為權利而鬥爭,開展了一場場維權活動,在社會上產生積極影響,贏得業內廣泛認可與好評。然而,正義之舉卻讓某些人、某些勢力坐臥不安,他們視其為洪水猛獸,欲想除之而後快,故處心積慮地搆陷了這樁冤案。經濟發展了,但不公加劇了。面對社會上的種種醜惡,王荔蕻挺身而出,伸張正義,行使公民權利,何罪之有?不該刑事拘留,卻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刑拘了,不該批准逮捕,卻被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批逮了。今天,無辜的王荔蕻又被推上被告席,接受法院審判,公理何在?!

三、司法獨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

現行《憲法》第5條莊嚴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而非依黨治國。《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均確定了法院性質,是人民法院,不是黨法院。從以上規定,不難看出,黨的領導應當體現在立法上,不是表現在司法上。黨可以把自己的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制定法律,推行全國。而不該插手司法,直接斷案。全國有2800多家基層人民法院、300多家中級人民法院和30多家高級人民法院,總計3000多家,分佈全國。他們要服從地方黨委的領導,而地方黨委會從保護地方利益、集團利益和個人私利出發,干涉司法,曲解法律,破壞法律實施。法會不法,法已不法!司法獨立,是立法本意,同是人民要求。人民法院應當遠離政治,獨立於政黨,獨立於黨組織。做到獨立審判,公正裁決,實現法治天下。

綜上所述,沒有光明,人們才遙望星空,為了理想,我們會腳踏實地。王荔蕻失去了自由,她渴望自由,但我們不期望當下的法庭能恢復她自由。一紙有罪判決,抹殺不了本案的性質,更不會讓王荔蕻蒙羞,歷史將宣判她無罪!

 

辯護人:韓一村
北京市億嘉律師事務所 律師

2011 年 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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