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人士曹順利自9月14日以後一直未見踪影。近年來,她堅持要求中國政府允許上訪和維權人士參與改善整個社會人權狀況的進程。她的努力主要集中在兩個具體領域:制定促進改善人權狀況的國內行動計劃;參與中國在普遍定期審議前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提交報告的過程。
維權人士曹順利自9月14日以後一直未見踪影。近年來,她堅持要求中國政府允許上訪和維權人士參與改善整個社會人權狀況的進程。她的努力主要集中在兩個具體領域:制定促進改善人權狀況的國內行動計劃;參與中國在普遍定期審議前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提交報告的過程。
中國人權將曹順利近年來撰寫的一些文件彙編附後。這些文件反映了曹順利運用中國法律、法院制度以及國際人權機制,有意識地追求她的目標,以推動中國政府加大透明度和問責制。這些文件也反映了中國當局以“國家秘密”和其它理由對這樣的參與要求進行了蓄意的打壓。
這些文件的時間跨度大約為5年,從2008至2013年。在2013年的文件中,有曹順利於3月1日以“權利運動”的名義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提交的報告。她是在聯合國即將於2013年10月22日對中國進行普遍定期審議之前提交的。
其它文件包括,曹順利向中國外交部提出獲得2009年和2013年為提交普遍定期審議而撰寫國家人權報告的有關信息的多次要求,以及向國務院新聞辦提出獲取起草國家人權行動計劃過程的有關信息的要求;外交部的回复;指控外交部拒絕公開其所要求信息的行政訴狀;法院的回复;就下級法院拒絕接受其行政訴狀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所寫的上訴狀。 (見下面的文件)
曹順利是在計劃飛往日內瓦參加一項國際人權呼籲培訓班的當天失踪的。原本她還計劃觀察10月22日聯合國舉行的對中國的普遍定期審議。她的失踪已經引起國際社會越來越多的關注,包括兒童權利委員會在審議中國執行《兒童權利公約》情況時,向中國代表團提出了曹順利下落的問題
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普遍定期審議工作組
第17次會議提交的報告
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
提交者:權利運動(Rights Campaign)中國非政府民間組織
提交時間:2013年3月1日
1. 中國政府的各級政府部門、法院、檢察院都設有信訪機構,接收上訪維權人員對本部門以及下屬部門的投訴。在實際工作中,信訪部門沒有權力,也沒有資金解決上訪問題,他們只是把上訪問題轉到其他部門,一些上訪維權人員對信訪部門處理問題的結果和方式不滿,他們繼續到上一級政府或中央部門反映,要求政府直接干預,解決上訪問題。近幾年,很多人在上訪維權過程中受到了一些政府部門的嚴厲懲罰。有的被判處勞動教養和徒刑,這個群體是當今中國政府腐敗,司法不公的主要受害者,是酷刑和任意拘押的主要承受人。
曹順利:個案文件
2008年12月—2013年 9月
目錄
2008.12.10
國家外交部:
今年中國舉辦了第29屆奧運會,今天是各國紀念《聯合國人權宣言》通過60週年的紀念日。
眾多上訪維權者,曾希望在這一年中,政府履行對奧運會的承諾,履行聯合國人權宣言中規定的義務,尊重和保護上訪維權者的權利。公正合理的解決我們和政府之間久拖未決的糾紛。但是眾多維權者,卻忍受著剝奪和愚弄,忍受著欺騙和屈辱,迎來和送走了奧運會,又度過了《聯合國人權宣言》通過60週年的紀念日。
在長達幾年甚至十幾年的時間裡,眾多上訪維權者,風餐露宿,舍家棄子,為自己的合法權益不斷的努力和抗爭,我們期待依靠自己的力量,依靠政府和法律。保護自己應有的權益,但是一些政府部門卻以欺騙、拘禁、勞教、截訪、拖延欺騙等方式對待我們。以此讓我們放棄自己的權利和主張。保護一些當權者的利益。上訪維權者的經歷和現在的處境,是中國平民百姓人權狀況的縮影和坐標。我們長期以來堅守不捨的合法訴求,也是政府應該客觀面對和迫切解決的人權問題
2003年國家信訪局局長周佔順曾說過,上訪人員中80%以上的人,他們的要求是合理恰當的。各級政府應該予以解決。 2005年至今政府先後發布了《國務院信訪條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信訪工作的意見》,《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等法規,但是因為解決我們的問題,將損失一些當權者的利益,妨礙一些當權者升官晉職,以此,直到奧運會結束,直到今天。這些法規仍然沒有得到切實全面的實施,上訪維權人員與一些政府部門之間的長達幾年甚至十幾年的糾紛,依舊沒有的到公正合理的解決。
由於眾多上訪維權者勢單力薄,我們的訴求和抗爭,我們的處境,即不被政府重視,也不被外界知曉,有些信訪案件因為政府的推脫和威脅,不了了之,有些信訪案件因為長期不予解決導致矛盾惡化,演變為刑事案件。北京青年楊佳因為無法忍受上訪維權給自己帶來的傷害和屈辱,自今年7月1日,用自己和六個警察的生命,結束了和政府之間8個月的官司,以此警示社會和政府。
當前,由外交部牽頭,制訂中國未來兩年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根據聯合國《國家人權行動計劃手冊》5.3,6.2,8.4的規定,以及近些年各國政府制訂《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的通例,政府在起草,制訂,實施《國家人權行動計劃》時,均接納和吸收弱勢群體代表參加,我們希望政府在製訂和實施《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的過程中。接納上訪維權群體的代表參與,在《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中體現上訪維權者的處境,訴求。並製訂保障上訪維權者權利的具體的措施和步驟,總結上訪維權糾紛久拖不決的原因。
同時,根據各國編寫聯合國“普遍定期審議國別人權報告”的慣例,希望政府與上訪維權者的代表溝通和協商,在明年2月份,中國政府提交給聯合國的定期審議報告中,寫入上訪維權群體長達幾年甚至十幾年所受到的侵害,政府的責任及解決這些問題的具體的措施,以此讓聯合國及各國政府,關注中國上訪維權的狀況,並監督一些政府部門保護我們的權利,解決我們長期以來反映的上訪問題。
以此讓眾多的上訪維權者,在公正的社會環境下,有尊樣的生活著,真正彰顯2008年人權年的主題:尊嚴公正,你我有份。
此致
敬禮
2008年12月10日人權日
北京上訪維權者
2008. 12. 18
2011. 12. 10
上訪維權人員參加< /p>
《2012年至2015年國家人權行動計劃》
申請書
2011年12月10日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2008年11月4日媒體報導,政府正在製定《2009年至2010年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並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和外交部牽頭,組成國家人權行動計劃聯席會議,起草製訂《國家人權行動計劃》。
根據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辦公室2002年8月29日編寫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手冊》及各國製訂,實施《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的慣例,在《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的起草、制定、實施、監督及評估過程中,應廣泛的吸納弱勢群體代表及各界社會組織參加,並通過舉行公開會議,聽證等多種方式與弱勢群體等社會組織討論和協商。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使《國家人權行動計劃》更加體現民意和具有針對性。
2008年12月10日及2009年2月6日,眾多上訪維權人員先後向外交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提交了加入《2009年至2010年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申請書》和《上訪維權人員人權狀況調查表》,要求外交部及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尊重聯合國確定的標準及國際慣例,吸納上訪維權人員的代表參加國家人權行動計劃聯席會議,讓政府、社會、及國際組織了解上訪維權人員的處境及人權狀況,並在《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中製定措施,改善上訪維權群體的處境,解決上訪問題。
但是我們數次提交的《申請書》及《調查表》未被人權行動計劃聯席會議理會和接受。
2011年7月14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布《2009年至2010年國家人權行動計劃評估報告》,《評估報告》稱《2009年至2010年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中確定各項目標任務,已如期全面完成。
對《2009年至2010年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和《評估報告》,上訪維權人員強調以下幾點:
一、《2009年至2010年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在製定,履行,評估過程中,沒有接受上訪維權群體提出的《申請書》以及《調查表》,在制訂和實施國家人權行動計劃整個過程中,也沒有通過舉行公開會議、公開聽證、媒體採訪等方式與上訪維權群體溝通,協商,討論。
這種將上訪維權群體排斥在外的做法,不符合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公室《國家人權行動計劃手冊》中確定的宗旨和標準,也違背了製訂《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的國際慣例。
《手冊》中,有多處涉及到製訂實施國家人權行動計劃過程中,與弱勢群體等社會組織和利益攸關者廣泛協商這一制度,以表明聯合國對弱勢群體及協商制度的關注和重視。
《手冊》第2.3、2.4兩節,表明各國製訂,實施人權行動計劃的宗旨,是提高執法人員及全民的人權意識,強調人權在國家發展中的作用,並要求採取措施,尊重及保障各類群體,特別是弱勢群體的利益,提高整個國家的人權水平。
《手冊》5.1一節,強調在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的準備、起草、實施、監督和評估五個環節都應與各類群體進行廣泛有效的協商,討論,第5.3一節及表格5 ,列舉了包括弱勢群體代表在內的18類參加人權行動計劃及聯席會議的組織,其中約10類組織屬於獨立的非政府機構及弱勢群體代表。
《手冊》的第七部分以及表格5,表格10,敘述了聯席會議的重要職責之一,就是通過舉行公開會議、公開聽證、媒體傳播等方式,廣泛有效的與弱勢群體及關注人權行動計劃的社會組織,協商,溝通和討論,使人權行動計劃真正代表民意,被民眾認可和接受,以達到實施人權行動計劃的目的。
但是,參加《2009年至2010年國家人權行動計劃》聯席會議的53個機構及聯席會議邀請的單位及人員中,僅包括8類組織,其中多數單位和人員雖然名稱及社會身份不同,但是他們的工作經費、工資福利均比照國家工作人員,由政府的財政撥出,這些組織和部門在社會上缺乏獨立性和代表性。
因此,《2009年至2010年國家人權行動計劃》聯席會議的組成也不符合聯合國確定的標準,也沒有全面,恰當的履行與弱勢群體代表等社會組織,協商,溝通,討論的職責。
二、在《2009年至2010年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中,應將上訪維權群體列為弱勢群體,並把這一群體的訴求、把改善和提高這一群體的人權狀況作為《2009年至2010年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中優先考慮和解決的事項。
根據《手冊》8.3一節,弱勢群體的界定,應根據每個國家的特點及每個時期面對的人權危機有所區別。
在當今中國,弱勢群體不僅包括因性別、生理差異、歷史發展不平衡及意外事故,自然災害等形成的婦女、兒童、老年人、少數民族、病人及殘障人員,災區居民。還應包括因政府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腐敗,失職瀆職,濫用職權等人為因素造成的弱勢群體,即上訪維權群體。這個群體中主要人員是婦女、老人、患病及殘障人員,因為他們文化知識有限,長期失去土地、住房、工作等社會保障,在上訪維權過程中常常受到各種監視和打壓,使他們長期生活在貧窮和恐懼之中,這個群體是當代中國弱勢中的弱勢。
根據《手冊》8.4一節,政府應通過吸納各類代表及社會組織參加聯席會議,通過公開舉行會議、公開聽證,與關注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的社會組織和代表進行協商討論等方式,確定在這個國家中哪些人的生存權利面臨威脅,哪些人生活在痛苦,恐懼和不安中,哪些人因為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受到剝奪,導致生活困窘潦倒。以此確定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中,優先考慮的事項並製定適當的措施,規劃合理的進程,充足的資金,改善他們的處境,解決他們的危機。
一些上訪維權人員,長期奔波流離,他們常常在不為人知,在簡陋骯髒的角落裡掙扎,忍耐,默默承受著背井離鄉,舍家棄子帶來的孤獨和痛苦,忍受著疾病的折磨甚至死亡的威脅,除此之外,他們還要在精神上忍受著一些部門的監控,跟踪,非法拘押帶來的恐懼不安和屈辱。一些人的處境甚至比壓在地震廢墟下的災民還要艱難。
他們在上訪過程中付出的巨大代價和犧牲,只是為了一個簡單的目的——公正。
任何倡導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政府,都不能迴避和漠視這一群體艱難無助的處境,都應正視和尊重這一群體正當合法的訴求,同時採取有效的措施,解除他們的困境,保障他們的人權,將上訪前的生活還給他們,讓他們重新像普通人一樣悠閒自由,平靜自尊的生活。
但是在實際中,一些政府部門及領導為了自身的利益,為了維護特權,輕則對上訪維權問題久拖不決,聽之任之;重則濫用權力,羅織罪名,枉法裁判,將一個個受害者變成一名名罪犯,讓他們在失去土地,家園和財產的同時,又失去了自由,尊嚴,健康,甚至生命。
一些政府部門及領導,目前仍用掠奪,欺騙弱勢群體的方式發展經濟,維護特權;仍用打壓,懲治無辜的手段假造和諧,殺一儆百,掩蓋罪責。
個別上訪維權人員,不堪忍受掠奪和欺壓走上了歧路,以極端的手段報復社會,給社會,給百姓的生命健康和財產造成了損害。每當兩會,國慶等活動時,那些遍布街頭路邊的警察和警車,以及聯防保安,那些遍布街頭路邊,特別是政府機關的監控及檢查設備,就是當今官民矛盾激化,社會不穩定的證明。
因此,在《2009年至2010年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中,應依照《手冊》要求,將上訪維權問題列為優先考慮的內容,並製定合理的措施和日程,調查上訪維權群體面臨的處境,解決他們面臨的危機。
三、《2009年至2010年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中,錯誤的界定了上訪維權的特性,錯誤的選擇了解決上訪維權問題的措施。
信訪問題在《2009年至2010年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中,界定為政治權利中的表達權;在《評估報告》中又改換在監督權中。在《2009年至2010年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中,監督權共有五項,在《評估報告》中減為兩項。在《評估報告》中,將與上訪維權密切相關的腐敗問題,公民的控告權,申訴權問題刪除。近幾年中,上訪維權群體經常使用的政治權利-----遊行示威權,在《2009年至2010年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和《評估報告》中都沒有提及。
根據《手冊》,在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以及在評估報告中,盡量用數字表述當前的人權狀況,取得的進展,並確定具體的目標。但是,在《2009年至2010年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和《評估報告》中,信訪一項在內容上籠統含糊,避實求虛,其內容僅約200字。沒有列出一項具體數字。
法律上,表達權和監督權一般指個人,組織和輿論對不涉及自身利害的公共事項和政策進行評論,建議和調查等權利,他不包括受害人為保護自身利益,通過行政或者司法途徑提出的訴求,大多數上訪維權人員是政府貪污腐敗,濫用職權的直接受害人,他們上訪的目的,是在經濟上補償自己的損失,在法律上得到公正,而並不是對公共事務和公共政策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解決上訪問題的根本途徑,是政府履行其法定職責,對貪污腐敗,濫用職權,違法枉法的行為進行追究和懲治,及時補償受害人的損失。而並非是利用網絡技術,為上訪維權人員反映問題提供方便,在眾多常年積壓的上訪維權案件沒有解決,眾多上訪維權人員抗議和抗爭也沒有結果的情況下,發展大多數上訪維權人員均不熟悉的網絡技術,脫離了實際,也是浪費資源,是沒有社會效益的形象工程。
同時,在《2009年至2010年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和《評估報告》中提倡的領導幹部接訪群眾,批閱案件,各類代表聯繫群眾的措施,不符合法治化的原則。在多達上千萬的上訪維權群體中,靠這種方式,只能解決極個別的案件,難以改變整個上訪維權群體的處境,同時也是對上訪維權人員的誤導。很多人為了讓領導接待自己,批閱自己的案件,或與各類代表建立聯繫,不顧生命危險,等在路上撲擋領導的車輛,或是擅闖領導和代表的辦公場所和開會地點,輕則被公安部門看管,監控,限制自由;重則被公安部門以非正常上訪,鬧訪,纏訪,無理訪等理由勞教,判刑。
四、《評估報告》稱兩年來,在各級政府,各個部門積極配合,精心組織下,《2009年至2010年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確定的各項目標,已如期全面完成,這種結論與實際不相符合,也是眾多上訪維權人員不認可,不接受的評估結果。
上訪問題也是人權問題,每一個上訪案件就是一個人權個案,每一個上訪案件的背後都有數起領導幹部貪污腐敗,失職瀆職,違法枉法案件,上訪人員的狀況以及貪污腐敗的程度,是當代中國人權問題的坐標,改善和提高上訪維權群體的維權狀況,揭露和懲治貪污腐敗應是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的主要內容,但是近兩年多來,上訪維權群體的狀況不僅沒有改善,反而不斷惡化,一些政府部門為了假造穩定的局面,對這些人進行了更為廣泛,慘烈的打壓。
自2008年12月10日至今,在去外交部和國務院新聞辦要求參加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的人員中,至少已有4人被判徒刑,7人被判勞動教養,約40人被治安拘留。其中3位被判勞教,不承認自己有罪的女性,在北京女子勞教所和拘留所,受到了難以想像和承受的酷刑,包括被毆打,長時間的飢餓,鼻飼,往臉上噴辣椒面等。給3人的身體和精神留下了難以癒合的傷害。
2008年12月10日,上訪維權人員提出加入《2009年至2010年國家人權計劃的申請書》,國務院新聞辦不予答复,然而,2009年3月23日,《中國新聞周刊》則刊登了對北京大學教授孫東東的訪談,孫東東稱在老上訪戶中99%的是精神病,把他們關進精神病院是對他們人權最大的保障。 4月6日,孫東東做出道歉。 2010年4月11日,在北京大學東門,一些警察用瘋狂的暴力,對待前去質詢的上訪維權人員,以此強制一些上訪維權人員接受孫東東的道歉,當天,至少有11人被抓, 5人受到治安處罰,一人受傷,隨後,2人為此被追究刑事責任,2人被判勞動教養。
2010年,在中國組織及舉辦上海世博會期間,僅上海和北京兩地,至少有11人被判勞動教養,北京有6位上訪維權人員在去參觀世博會的火車上被警察截回看管,眾多人被勸返。
在執行《2009年至2010年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的兩年中,僅北京,共有11人被捕或被判勞動教養,是抓捕上訪維權人員最多的兩年,其中,有4人在出獄後不久再次被抓捕,其中時間最短的為16天,最長的約為12個月,但是他們反映的上訪問題,多數沒有解決。
在實施《2009年至2010年國家人權行動計劃》這兩年中,上訪維權群體的人權狀況沒有改善,他們的人權訴求,大多數沒有得到合理解決。
五、參加《2009年至2010年國家人權行動計劃》聯席會議的53個政府部門中,很多部門因為侵犯和剝奪人權或者不履行保障人權的職責,被一些受害人指控為被告,這些政府部門,背負著眾多的人權個案,背負著一些受害人的指控和指責,它們參加聯席會議,應該首先公開本部門長期積壓的上訪維權案件,說明久拖不決的原因,並將各自部門的人權案件列為《2012年至2015年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的主要內容,並製訂具體的措施予以解決。
六、2011年9月28日媒體報導,政府決定起草《2012年至2015年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並組成了由黨政,立法,司法,團體56部門,120人參加的聯席會議,兩個多月以來,眾多上訪維權人員一直等待著政府依照聯合國《國家人權行動計劃手冊》的相關內容和國際慣例,吸納上訪維權群體的代表參加《2012年至2015年國家人權行動計劃》聯席會議,並通過舉行公開會議,公開聽證,媒體採訪等方式與上訪維權群體進行溝通,協商和討論,了解和反應這一群體的人權狀況和訴求,並找到恰當的解決方式。但我們卻沒有收到任何信息。
根據聯合國《國家人權計劃行動手冊》以及國際慣例,我們繼續提出申請,要求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吸納上訪維權群體的代表,參加《2012年至2015年國家人權行動計劃》聯席會議,並舉行公開的會議和聽證,邀請上訪維權人員參加討論和協商。同時把解決上訪維權問題作為《2012至2015年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唯一或優先的事項予以考慮和安排,制訂具體恰當的措施,使參加國家人權行動計劃聯席會議的政府部門及其他政府部門長期積壓的上訪案件,盡快得到解決。讓上訪維權人員不再因為上訪維權,奔波流離,不再因為上訪維權,受到歧視和打壓,不再因為上訪維權,忍受虐待和酷刑。盡快回到正常人的生活軌跡上。
希望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能夠認真負責的對待我們的意見及訴求,在聯席會議上,留下我們應該佔有的一席之地。
2011年12月10日
國際人權日
第五批簽字名單及相關問題資料:(以後遞交)
2012. 07. 01
信息公開申請
申請人:
聯繫地址:
郵編:
聯繫電話:
被申請人: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朝內大街225號
郵編:100010
法定代表人:王晨 主任
申請事項
向申請人公開下列信息:
公開拒絕上訪維權群體參加《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的依據和理由;
公開參加兩部《國家人權行動計劃》聯席會議組成人員及專家組成員的姓名,單位,職務,政治面貌,人權方面的專業知識和經驗。
公開兩部《國家人權行動計劃》聯席會議職能和工作程序,曾召開的聯席會議,專題研討會,座談會的時間,地點,會議紀要,參加人員的姓名,單位,職務。
公開兩部《國家人權行動計劃》聯席會議向非政府組織和弱勢群體代表徵求的意見和建議,及提出意見和建議人員的姓名,單位,職務。
公開聯席會議的成員和聯席會議邀請的專家學者向兩屆聯席會議及評估會議提交的資料,調研報告和自我評估報告的目錄。
申請的理由和依據:
2008年11月,政府決定制訂《國家人權行動計劃》,根據聯合國人權高專辦《國家人權行動計劃手冊》的相關內容和國際慣例。上訪維權群體曾向被申請人遞交過兩份(上訪維權人員參加《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申請書),(見附件)。我們希望被申請人尊重聯合國確立的標準和宗旨,尊重國際慣例,吸納上訪維權群體的代表參加《國家人權行動計劃》聯席會議,使被申請人牽頭的聯席會議直接客觀的面對這一群體的人權處境和訴求,改善和提高這一群體的人權水平,解決我們的上訪問題,使我們盡快回到正常的生活中。
在此期間,一些曾向向被申請人提交申請,表達訴求的人,受到過判刑,勞動教養等處罰和多次非法拘禁,一些人受到某些當權者的恐嚇,警告,軟禁。但是我們一直忍受著傷害和欺辱,平和理智的與被申請人交涉,但被申請人一直對我們的申請和詢問不予答复,而是放任大批的警車和警察守在被申請人的門前,阻攔和抓捕一些遞交申請和表達訴求的人。
在2011年12月9日,國際人權日前夕,在被申請人門前,及路口,車站布控了大批警車和警察,阻攔和抓捕遞交申請書和表達訴求的上訪維權人員。當日約20人被押送到派出所和久敬莊。在12月12日,被申請人接收了《申請書》和12個人的聯繫電話,但一直拒絕答复。拒絕接收上訪維權人員為《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等填寫和收集的《上訪維權人員人權狀況調查表》。
在國務院信訪辦公室和北京南站附近,每天都聚集著眾多的上訪維權人員,經常有綁架,截訪等侵犯人權的事件發生。被申請人牽頭的聯席會議成員從未親自或派人去調查研究,徵求意見和建議。聯席會議舉辦的各種座談會,研討會,評估會議,也沒有對這一群體和社會公開。在會前沒有通過媒體向公眾通告。邀請公眾旁聽,座談研討。在會後也沒有相關專題報導。
然而,在今年6月12日,王晨主任就《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2-2015年》答新華社記者問及去年7月14日公佈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09-2010年》評估報告)。均稱聯席會議多次召開研討會,座談會,評估會等討論研究。組織專門的人員遠赴外省市調查研究,以面對面,信函,通話等方式徵求各界人士的建議和意見。
今年6月11日,被申請人公佈了第二部《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2—2015年》,這部新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和第一部一樣,它的起草,制訂程序違反了聯合國人權高專辦《國家人權行動計劃手冊》相關內容和國際慣例。在內容上避實求虛,言而無實,迴避了上訪維權,腐敗,維穩等當代中國重大的人權問題。同時也是對上訪維權群體的挑釁和藐視,是對這一群體對《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知情權,參與權的剝奪。證明了被申請人牽頭的聯席會議無意麵對這一群體的人權狀況和人權訴求。無意改善這一群體的不斷惡化的的人權處境。
被申請人牽頭的聯席會議,守著鮮花,踩著紅地毯,掩耳盜鈴,閉門造車,將人權受到嚴重受到侵害,人數多達上千萬的上訪維權群體排斥在外,拒絕與這一群體溝通,協商,拒絕面對我們的人權處境和訴求,利用這種暗箱操作,言而無實的方式製訂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只能使它流於形式,欺世盜名。在實際中只有空洞的計劃,不會有切實的行動。這樣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對上訪維權群體來說,不是福音,而是災難。其結果是導致上訪維權群體的人權狀況不斷惡化。讓一些當權者更加藐視和剝奪我們的權利。繼續對這一群體進行打壓和迫害。
從制訂和公佈第一部《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後,上訪案件不斷增多,眾多案件久拖不決,一些當權者對上訪維權人員打壓和迫害不斷的擴大和慘烈,甚至達到天理難容的地步。一些當權者以製造冤案,處罰受害著的方式,掩蓋和虛化一些當權者的罪責,假造和諧穩定。但是被申請人牽頭的聯席會議對這些現象視而不見。在一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上訪案件久拖不決,堆積如山,在拒絕接收我們填寫和遞交的《上訪維權人員人權狀況調查表》的情況下。去年7月14日,被申請人發布的第一部《國家人權行動計劃》評估報告,稱第一部《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確定的目標任務如期全面完成。
據報導,世界上有19個國家製訂了《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其中8個國家製訂了第二個《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中國是這8個國家之一。政府既然按照聯合國人權高專辦《手冊》和國際慣例。制訂《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就應該遵守這個《手冊》中確定的標準和國際慣例,由來自不同階層,不同利益的組織和代表組成聯席會議,並按照《手冊》要求和國際慣例,履行聯席會議職能,將起草,制訂,實施,監督,評估的過程向社會開放,聽取民意,接受監督。
《國務院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一)規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的信息(二)規定“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rdquo ;,的信息,行政機關應該主動公開。
新公佈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二,(七)要求“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應該通過多種方式與公眾交流,了解公眾的意願,徵求公眾的意見”。二,(六)要求“制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規章時,向社會公開並徵求意見”。二。 (五)“要求推進政府辦事公開”。
被申請人牽頭的聯席會議在起草,制訂,實施和評估《國家人權行動計劃》過程,不僅違返了聯合國人權高專辦《手冊》相關內容和國際慣例,也違背了《國務院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一),(二)款的規定和第二部《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的上述條款。
要求被申請人公開上述事項,目的就是用充分具體的數據資料進一步證明被申請人牽頭的聯席會議在起草,制訂兩部《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的過程,及第一部《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的實施,監督和評估過程,違反了聯合國人權高專辦《國家人權行動計劃手冊》相關內容和國際慣例。違反了《國務院信息公開條例》及新公佈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是一部沒有民意基礎,也不會有實際作用的《計劃》。
同時藉此《信息公開申請》,繼續要求被申請人牽頭的聯席會議按照《手冊》和國際慣例,吸納上訪維權群體參加《國家人權行動計劃》聯席會議,並遵守《國務院信息公開條例》和新公佈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相關條款。尊重和保障上訪維權群體對《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增加或修改一些與上訪維權相關的內容,以體現上訪維權群體的人權狀況和正當訴求,將制訂和實施《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作為解決上訪維權問題的主要途經。
根據《國務院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第九條(一),(二)款,第十三條向被申請人提出上述公開事項。
2012年7月1日
附件:
2012. 07. 02
國家公安部:
我們是來自各地的上訪維權人員,今天到這裡來遞交此信的人,大部分因為上訪維權受到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處罰,行政拘留處罰。另一些人也曾在上訪維權過程中,被公安等政府部門非法拘押,綁架,人身和財產受到嚴重的侵害。
近二十年不斷蔓延膨脹的官僚腐敗,吞噬我們的財產,家園,土地和工作。讓我們失去了維持正常生活的基礎,踏上了上訪維權之路。
我們曾期望公安等司法部門恪盡職守,主持公道,保護我們的權利,但是一些公安部門則與加害者合謀,讓我們獲罪入獄,閉口噤聲。讓加害者有罪不罰,欠債不還。或是放任加害者擅設私牢,對我們進行任意拘押和綁架。以此假造穩定的局面,掩蓋加害者的罪責。法律成了公安等司法部門設在陷阱上的誘餌,我們依法維權,卻身陷囹圄。加害者則在公安等司法部門的庇護下,逍遙法外,升官晉職。
在對公安等司法部門失去信任之後。我們曾希望通過遊行示威,通過網絡,表示我們的抗議,向社會揭示我們的遭遇和處境。公安部門卻以維穩為藉口,將我們一次次的拒之門外,拒絕依法受理,批准我們的遊行示威申請,將我們發佈在網絡上的消息,反复的刪除和屏蔽。並尋找藉口,將申請遊行示威和在網絡上發布消息的人判處重罰。
法律規定,限制人身自由要嚴格遵守法定程序:首先要證明自己的執法資格,出示證件。同時說明理由,告知涉嫌的犯罪行為,並在法定的時間內通知家屬,結案歸檔。
新公佈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也將保護公民的人身自由作為重要的內容,表明“要加大查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力度。 ”
但是在實際中,上訪維權人員已經成為不受法律保護的群體。上訪維權被一些公安等政府部門視為破壞穩定的違法行為,公安等政府部門可以根據自己的利益和需要,不經任何法定的程序,無需說明任何理由,用黑社會的手段,對上訪維權人員進行非法拘押,綁架,投入私牢。非法拘押,綁架上訪維權人員的行為可以不受追究,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在所謂的敏感時間,敏感地點,上訪維權人員在大街上行走,在飯館裡吃飯,在車站侯車,與朋友相聚,尋醫診病,參加旁聽,參觀世博會等展覽,在愛民月,開放日報名參觀勞教所,按照中國的傳統,給一些領導人祝賀節日,平和的向有關部門遞交申請書和上訪資料,都被視為擾亂秩序的違法行為,受到監視,非法拘押或處罰。
隨著敏感時間,敏感地點的不斷增多,擴大,隨著維穩人員的龐雜,上訪維權人員受到的打壓也不斷的頻繁和肆虐。
2011年12月9日,國際人權日前夕,北京至少有9人被警察,聯防等人軟禁在家,以禁止他們去國務院新聞辦公室遞交申請,表達訴求。今年兩會期間,北京至少有16人受到各種形式的軟禁。自2011年國際人權日至今,有人因為去國務院新聞辦公室遞交參加《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申請書,“兩會”期間出門辦事,4月10日旁聽法院宣判,4月13日開放日參觀勞教所,四次受到非法拘禁,在此起間,有人曾7次被軟禁在家。
4月13日,北京司法機關開放日,7人曾報名參觀北京女子勞教所,女子勞教所登記身份證後,進行了舉報。一位曾在北京女子勞教所服刑九個月,受到過虐待和酷刑的上訪維權人員,在4月11日失踪,14日才與朋友聯繫,在此期間,被不明身份的人從北京綁架,關押在地點不明的房屋內,14日早晨送回原籍,得到自由。在被綁架期間,人身和財產受到嚴重的侵害,報案後,兩地公安遲遲不予立案,至今沒有偵破。在開放日的當天,一位在北京女子勞教所服刑二十三個月,也受到過虐待和酷刑的維權人員,被北京的五個警察,保安等人,擋在住所的院內約10個小時,禁止其出門參觀,直到下午4點,勞教所的參觀活動結束,警察等人才撤離。有兩人參觀了勞教所後,在4月21日,被抓至久敬莊,被當地公安信訪部門用車送回原籍,路上被打被搶,一人曾在2011年除夕夜,到溫家寶總理的住所拜年祝福,當夜被警察抓到派出所受到訓誡處罰,4月21日被抓回原籍後,當地公安部門,沒有因為他參觀勞教所給予處罰,而是舊案重審,以其4個月前給溫家寶總理拜年為由,在4月28日判處他勞動教養一年,另一位被同時帶回原籍的人,被公安部門嚴格控制,禁止其六四前來京。
“兩會”期間的3月5日,一位老人來北京上訪,被當地駐京辦和信訪部門抓入北京一處出租的房屋內,不讓出門治病,拖至12日才送醫院,因病情惡化,第二天去逝。
一些上訪維權人員因為抗議警察的非法拘押,綁架,維護人身自由的權利,與警察發生衝突和對抗,獲罪入獄。北京的倪玉蘭,因為維權,與警察發生衝突和矛盾,三次入獄,至今夫婦兩人還關在監獄裡。另一位因抗議警察的辱罵和綁架,砸毀派出所,兩次被判處勞動教養。
非法拘押,綁架上訪維權人員,在拘押和綁架期間對其進行虐待和欺辱,是一些公安部門尋找藉口,轉移和激化矛盾。掩蓋加害者的罪責,打壓受害人的重要手段。
中共十八大即將在北京召開,對於十八大的召開,我們沒有期待,只有恐懼和擔憂,基於“兩會”,世博會,北京司法機關開放日的經驗,我們擔心公安等政府部門以及僱傭的閒雜人員,繼續肆意的剝奪和侵害我們的人身自由和安全,並使一些人蒙冤入獄,飽受牢獄之苦。
希望公安部能採取有效的措施和手段,責成各地公安警察在十八大期間,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特別是新公佈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尊重保護我們的人權,在十八大期間,嚴禁公安部門非法限制上訪維權人員的人身自由,對於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報警,應及時立案,偵破,追究。以此保證我們的自由和安全。
要求公安部派遣專門的督查組,對各地公安,信訪等政府部門,非法拘押,綁架上訪維權人員,造成嚴重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案件,進行調查和追究,對因為與公安機關的衝突和對抗,導致上訪維權人員被判刑罰,勞動教養的案件進行複查,查明案件的起因,警察的非法行為,並追究警察的違法的責任。
要求公安部責成各級公安部門,尊重憲法中賦予公民的遊行示威權利,依照《國家集會,遊行,示威法》,受理和批准上訪維權人員提出的集會,遊行,示威申請。以此作為執行《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的有力措施,保障上訪維權人員的表達權。
最後,希望公安部能認真負責的對待我們提出的問題和要求,責成各地公安部門在今後的維穩工作中,特別是在“十八大”期間,依法保障上訪維權人員的自由和安全。維護社會的穩定,根本的途經是公安等政府部門保障人權,依法履行職責,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而不是掩耳盜鈴,在“兩會”和“十八大”期間,讓成百上千的警察,站在廣場和北京的大街上,守株待兔,等著搜查,抓捕那些來京上訪的人,或是把他們軟禁在家,投進私牢和監獄,以此粉飾太平和人權。這種做法只能是揚湯止沸,使上訪維權的人越來越多。
2012年7月2日
後附:相關案件。
2012. 10. 18
國家外交部:
2008年12月10日國際人權日,一些上訪維權人員曾向外交部遞交一份申請書,及他們填寫的《上訪維權人員人權狀況調查表》。要求參加《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和《國家人權報告》的起草和編寫進程。外交部辦公廳在12月18日作出答复。 (見附件1)
當初我們提出申請時,曾希望政府重視和改善上訪維權群體人權狀況,解決上訪維權問題。但是讓人感到意外和遺憾的是,自提出申請至今約四年的時間裡,這一群體的人權狀況不僅沒有改善和提高,反而不斷惡化,一些當權者對這一群體的打壓和迫害更加肆虐和慘烈。
2009年2月,中國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普遍定期審議工作組第四次會議提交的《國家人權報告》第89段認為“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地方政府工作人員人權意識和依法行政水平有待提高”;在101段和102段將“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繼續推進依法治國方略,在全社會深入開展人權法治教育,加強公民意識”,作為政府人權工作的目標和承諾。
按照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確定的第二輪“普遍定期審議”的日程,外交部在2013年7月份向聯合國人權高專辦提交《國家人權報告》,在2013年10月份,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普遍定期審議”工作組將審議中國政府提交的《國家人權報告》。通常情況下,各國在接受審議一年前,開始收集資料,並籌備起草和編寫工作。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第5/1號決議第15(a)段明確指出“鼓勵各國通過在國家一級與所有利益攸關方廣泛磋商,準備《國家人權報告》資料”;聯合國人權理事會A/HRC/6/L.24文件明確規定了“準備普遍定期審議資料的一般準則”;
中國政府第二部《國家行動計劃2012至2015年》第二,(七)指出“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應該通過多種方式與公眾交流,了解公眾的意願,徵求公眾的意見&rdquo ;。二,(五)“要求推進政府辦事公開”。
根據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上述文件和第二部《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上述內容,上訪維權群體,向外交部提出下列申請事項,以此繼續揭示和改善我們的人權狀況。
根據《國務院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一),(二),公開與《國家人權報告》相關的信息。 (具體申請後附)。
近二十年不斷膨脹和蔓延的貪污腐敗,不僅給國家的經濟造成了巨大損失,使政府失信於民,也給中國的人權帶來了災難。因為某些當權者的私慾,一些人失去了自己的家園,土地,失去了工作和社會保障,走上了上訪維權之路,有些上訪維權的人變成了維穩的對象和不穩定的因素,幾度含冤入獄,失去了自由,尊嚴和健康。
目前,上訪維權群體的人數多達上千萬,超過世界約100個國家的人口,佔中國成年人口的1%。近幾年有些地方和部門的上訪案件有增無減。維穩手段不斷肆虐,維穩人員不斷龐雜。這個群體的人權狀況不僅影響到社會的穩定,也阻礙國家經濟和文化的發展,不斷增長的維穩經費,讓一些政府的財政不堪重負。
很多人上訪維權過程中被任意的判刑和勞教,被任意的截訪,綁架,投入私牢,並且忍受虐待和酷刑,是近幾年媒體和社會關注的主要人權問題之一。中央和國務院多次召開維穩會議,下發文件,解決上訪問題,從黨的中央部門到各地的街道和鄉鎮政府,都設立了維穩機構。
2009年2月,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普遍定期審議工作組審議中國提交的《國家人權報告》,2009年4月,中國發布第一部《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但是上訪維權群體的人權狀況卻不斷惡化,特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等製定和實施《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等政府部門繼續有法不依,藐視法律和公民的權利。其主要原因是參加起草和編寫兩個人權文件工作的單位和組織,沒有客觀真實的反映和評估這一群體的人權狀況,司法和行政部門對侵害和剝奪這一群體人權的行為,沒有依法及時的禁止和嚴厲的懲處。反而進行慫恿。同時,一些當權者對幫助和關心這一群體的人士進行威脅和打壓。以此掩蓋這一群體存在的人權問題。
因為受經濟能力和知識水平的限制。這個群體大部分人員沒有機會和能力向政府和社會表達自己的人權訴求,揭示自己的人權處境和經歷,一些人因為受到當權者的恐嚇和威脅,沒有勇氣和膽量揭露當權者的罪責,維護自己的權利,這本應該是政府關注和保護這一群體的理由,但實際上卻成了一些當權者對這一群體進行藐視和剝奪的基礎。
兼聽則明,偏聽則暗。在起草和編寫《國家人權報告》過程中堅持公開和透明的原則,與人權受到侵害的上訪維權群體協商和對話,客觀具體的反映這一群體和中國的人權實況,是解決中國人權危機,維護社會穩定的先決條件。
我們希望,通過《國家人權報告》起草和編寫,通過與上訪維權群體的協商,討論,普及人權知識,提高這一群體,特別是政府工作人員,維穩人員的人權意識,遏制一些當權者的腐敗,維護上訪人員的權益,使維穩工作在法治範圍內進行。今後為上訪維權提供一個安全自由的社會環境,防止一些當權者以維穩為藉口,對這一群體進一步的打壓和迫害。
希望外交部對我們的申請作出回應,並將這一申請看做這個群體的共同呼聲,而不是某個人或某些人的個別訴求。
附件:
2012. 10. 18
信息公開申請書
申請人:
住址
郵編
聯繫電話
被申請人:國家外交部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外大街2號
法定代表人:楊潔篪
職務:部長
申請事項:
2009年2月6日中國政府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第一輪“普遍定期審議”工作組第四次會議提交了中國的《國家人權報告》。根據《報告》,外交部成立了近30家立法,司法,行政部門組成的專門工作組撰寫《報告》,並徵詢了20家非政府組織和學術機構的意見和建議。同時在外交部網站上徵求了公眾的意見。
根據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第二輪“普遍定期審議”日程安排,中國政府將在2013年10月向聯合國“普遍定期審議”工作組第十七會議提交《國家人權報告》並接受審議。
根據《國務院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三條申請外交部向申請人公開下列信息:
2012年10月18日
2012. 11. 15
2012. 12. 10
國務院辦公廳
根據《國務院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六項的規定,上訪維權人員對國務院新聞辦公室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失職瀆職行為向國務院辦公廳進行舉報。並提出下列要求:
舉報的違法事實如下: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違反《國務院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拒絕依法受理上訪維權人員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書》。
今年7月1日,一些上訪維權人員向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提交《信息公開申請書》,要求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公開政府兩部《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相關信息,布控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門外的警察,抓捕了近百位前去遞交申請的人,迫使申請人用郵遞的方式將申請書寄出,十五個工作日期滿後,一些申請人在7月23日前去查詢,工作人員告知申請人,負責此項工作的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秘書局沒有簽收記錄,以後待查,25日約30位申請人前去補交申請書,工作人員又告知申請人,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有關領導指示拒絕接收任何申請人提交的信息公開申請,相關的負責人也拒絕接待申請人,拒絕與申請人溝通。
自7月25日,一些申請人每星期一下午2點至5點,都到國務院辦公室的門外持續提交申請書,並希望與相關負責人員溝通,除十八大期間,因為多數申請人被公安人員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中斷了3次,申請人已經持續去過17次,但是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一直將申請人拒之門外,拒絕受理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書,尤其是十八大以後,一些值班人員的態度更加惡劣,禁止一些年老體弱的人進入傳達室避寒等待,以此讓申請人站在門外,面對寒風冷雪放棄訴求,以此開脫自身的責任。
二,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拒絕對上訪維權人員提出的加入《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的申請作出答复,拒絕依據聯合國確立的標準及國際慣例,吸納上訪維權等弱勢群體加入《國家人權行動計劃》 。並且對《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09年至2010年》的執行情況作出了不真實的評估。 (詳見附件二,附件三)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是主管和負責政府人權事務的部門,是國家人權行動計劃聯席會議的牽頭單位,理應具有較高的人權意識,正確人權的理念,對國家各個階層,各個群體的人權現狀和訴求有客觀具體的了解,並採取有效的措施,予以改善和提高。而不是對一些群體的人權問題進行迴避和掩蓋。
根據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網站的記載,自2000年,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已經連續十二年發布《美國的人權記錄》,不惜人力,物力,克服語言和時空障礙,關注遠隔重洋,萬里之外美國公民的人權個案,對他們的人權狀況進行詳細的調查和統計。
根據《評估報告》和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主任王晨三次答記者問的內容,聯席會議曾多次組織成員單位和專家學者遠赴外省市調研檢查,收集匯總資料,對《人權行動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評估。但是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對申請人在其門前提出的人權訴求卻冷眼相待,不以為然,任憑一些人權受到侵害,年邁病弱的申請人冒著酷暑嚴寒,坐在牆邊,站在門口等待他們的回應,甚至放任公安人員對前去提出申請的人進行抓捕和拘押。四年以來拒絕了解上訪維權群體的人權狀況,拒絕接收申請人填寫和收集的《上訪維權人員人權狀況調查表》,今年8月23日,4個申請人在遞交《信息公開申請書》和《上訪維權人員人權狀況調查表》,被跟踪和抓捕,一人因為與警察發生衝突,被刑事拘留,至今被關押著。
在近兩年維穩經費不斷的增多,維穩人員不斷龐雜,維穩手段不斷肆虐,上訪人員不斷增多,受到的非法侵害不斷加重,很多人權問題不斷滋生,久拖不決的情況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牽頭的聯席會議在《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09年至2010年評估報告》中稱政府“如期完成了《行動計劃》規定的目標任務”。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上述違法行為及其牽頭的聯席會議作出的錯誤評估,導致上訪維權群體的人權狀況進一步的惡化。
今年十八大期間,公安等政府部門將上訪維權人員當作犯罪嫌疑人,進行了大規模的,肆虐的抓捕和非法拘押,給眾多上訪維權人員的身心造成了嚴重的傷害,十八大期間實施的“環京護城河”工程,就是對上訪維權群體的人權,有系統,有計劃的進行剝奪和侵害的行動。公安等政府部門,以維穩為藉口,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進行人身傷害為手段,剝奪上訪維權群體的控告權和申訴權,掩蓋一些當權者剝奪和踐踏人權的罪責,這個“工程”證明了公佈已經半年之久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2年至2015年》,是徒有虛名的擺設,沒有起到保護的人權的作用,
近一年來,我們每個申請人都懷著最大的誠意和耐心,平和理智的等待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的答复,等待與其交流和溝通,以此讓政府恪守對國際和國內作出的承諾,了解和保護弱勢群體的人權,改變我們人權處境,但是我們得到的卻是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等政府部門的藐視和侵害。
我們希望國務院辦公廳對我們舉報的事實,依據法律予以調查,並作出處理。
舉報人:
2012年12月10日
聯繫地址和電話:
附件:
2013. 01. 15
复議申請書
申請人:(見附件1)
聯繫人:
聯繫地址:
郵編:
聯繫電話:
申請事項:
申請的理由:
被申請人錯誤的理解了國家秘密的含義。錯誤的界定了申請人的法律地位;
所謂的國家秘密,是指由國家保密部門,依照法律程序確認在一定時間,只限一定範圍人員知悉的事項。即使申請人申請的一些信息屬於國家秘密,申請人作為《國家人權報告》重要的利益攸關方,應該列為涉密人之一,申請人只需按照《保密法》的規定,承擔相應的保密義務。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第5、1號決議第15段(a),指出“鼓勵各國通過在國家一級與所有相關的利益攸關方廣泛的磋商準備《國家人權報告》的資料。 ”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A/HRC/6/L.24文件確立的“準備定期審議資料的一般準則,”要求政府編寫的《國家人權報告》應該包括編寫的方法,與利益攸關方廣泛磋商的程序;應該寫明公眾對人權的認識;確認政府在人權問題上面臨的挑戰和限制,政府為改善人權狀況確定的優先事項,採取的行動,作出的承諾。
聯合國人權高專辦將《國家人權報告》利益攸關方做了明確的界定,利益攸關方主要包括:非政府組織,國家人權機構,人權捍衛者,學術和研究機構,區域組織,以及民間社會代表。
根據聯合國人權高專辦網站登載的世界各國政府提交的《國家人權報告》,很多國家在起草和編寫過程中。都吸納民間組織和人權受到侵害的弱勢群體參加討論協商,並通過舉辦研討會,新聞發布會等方式讓社會大眾了解和參與。提出意見和建議,以此了解社會各個群體,各個階層的人權狀況和訴求,確定《國家人權報告》結構和主要內容,確定改善和提高國家人權狀況應採取的措施。
中國現在面臨人權方面的主要挑戰和危機是腐敗,以及因為腐敗引發的上訪,維穩等人權問題。申請人等上訪維權人員是腐敗,維穩的受害者,是上訪維權的當事人,也是當今中國酷刑和司法不公的主要承受人。在去年11月,在召開十八大期間,成千上萬的上訪維權人員,他們的人身自由被非法剝奪,一些人甚至含冤入獄,公安等政府部門為召開十八大,實施的“環京護城河”工程,就是從中央到地方,有領導,有系統的對上訪維權人員進行非法侵害和限制的行動。是從中央到地方,一些當權者公然藐視法律踐踏法律的行動。自從2009年2月中國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接受審議以來,申請人等上訪維權人員人權狀況不但沒有改善和提高,反而不斷惡化,我們反映的上訪問題沒有解決,反而成為維穩對象,經常失去人身自由,甚至人身受到暴力傷害。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之一,就是《國家人權報告》起草和實施,缺乏公眾特別是利益攸關方的參與和監督,它只是應對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審議和國際輿論的一種手段,在一些當權者面前缺乏權威和約束力,只是一種擺設。
中國是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常任理事國,應尊重和遵守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上述文件和各國通行做法,在《國家人權報告》的起草和撰寫過程中,將申請人等上訪維權人員列為《國家人權報告》重要的利益攸關方。與中國2009年《國家人權報告》中列出的16個非政府組織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權利。即使申請人申請的一些事項屬於國家秘密。申請人與上述非政府組織一樣,屬於涉密人員。有權獲取相關的信息,並且參與相關的進程,參與《國家人權報告》的起草,編寫,實施等工作,並進行監督。
依照聯合國的上述規定和各國的通行做法,申請人申請的信息屬於《國務院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的公開範圍,《國家人權報告》內容是否真實具體,其確定的目標是否正確,是否能夠實施,也關係到申請人和每一位上訪維權人員的切身利益。申請人對這一報告的編寫起草,對報告的實施,都有權參與和監督,以保護申請人的權利,改善和提高申請人和上訪維權群體的人權狀況,盡快解決這一群體久拖未決的上訪問題。
因此,被申請人負責起草和編寫《國家人權報告》的工作,與其負責的其他外交事務不同,應該廣泛吸納民間組織和代表參加,讓社會公眾特別是利益攸關方知曉和參與,相關的信息應遵守“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準則。將我們應該參與和監督,與我們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事,對我們保密,即違反法律,也不符合邏輯。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國函【2012】2105號复函與2008年12月8日作出的答復相互矛盾。
2008年12月10日,申請人曾經提出參加《國家人權報告》起草和編寫的申請,被申請人的口頭和書面答复均稱,編寫工作已經完成,《國家人權報告》的草稿曾在外交部的網站公佈,徵求公眾的意見。當時拒絕的理由是相關工作已經結束,而不是相關工作和信息涉及國家秘密,申請人沒有資格知悉和參與。根據被申請人2008年12月的口頭和書面答复,根據上述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文件和《信息公開條例》。申請人在2012年10月18日,再次提出了參加《國家人權報告》起草和編寫工作的申請和《信息公開申請》。
三,被申請人的國函【2012】2105號复函與事實不相符合。
申請人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第一項包括公開《國家人權報告》工作組成立的時間,《复函》將此項信息也確定為國家秘密,不予公開。近期申請人從網絡報導知悉,2009年2月9日中國政府接受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審議時,中國駐聯合國日內瓦代表李保東在講話時曾說,“去年7月,我們成立了近30家立法、司法、行政部門組成的跨部門工作組,撰寫《國家人權報告》。在撰寫過程中,我們徵詢了近20家非政府組織和學術機構的意見,並上網廣泛徵求公眾意見,最大程度確保報告全面、客觀和權威。中國政府派出高級別、跨部門代表團參加審議,願以開放、坦誠、負責任的態度與各方開展對話。 ”
申請人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第四項是公開2009年2月9日《國家人權報告》在網站上公佈和撤銷的時間。 《复函》也將此項確定為國家秘密。 2009年2月被申請人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提交《國家人權報告》和被申請人2008年12月8日的答复,均稱《國家人權報告》曾在外交部網站公佈,徵求公眾意見,但是申請人在外交部網站和外交部駐外機構的網站上均沒有查到《報告》的中文和英文內容及報導。外交部的網站不是內部局域網,與互聯網相連,如果《報告》在外交部網站上公佈了。那麼公佈或撤銷的時間就不應該是國家秘密。還有被申請人作出的《复函》第一項中的第一個問題,是答非所問,不是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
最後,被申請人將申請人的一些申請事項確定為國家秘密。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被申請人應該依據國家《保密法》和《國家保密法實施細則》,告知申請人每一申請事項的秘密種類,定密機構,定密時間,限定知悉秘密的部門和人員,密級和解密期限。
根據上述事實和《國務院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提出複議申請。依據國家复議法十四條提出複議申請,希望依照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上述文件和《國務院信息公開條例》法作出複議決定。使被申請人也能以“開放、坦誠、負責任的態度”公佈《國家人權報告》的相關信息並以同樣的態度與申請人等上訪維權人員開展對話。
2013年1月15日
附件:
2013. 03. 19
2013. 04. 10
行政訴狀
原告人:
聯繫地址:
聯繫電話:
郵編:
被告人:國家外交部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外大街2號
郵編:100010
法定代表人:王毅
職務:部長
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2008年12月10日國際人權日,一些上訪維權人員曾向被告人遞交一份申請書,及上訪維權人員填寫的《上訪維權人員人權狀況調查表》。要求參加《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和《國家人權報告》的起草和編寫進程。被告人在12月18日作出答复。
按照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確定的第二輪“普遍定期審議”的日程,被告人將在2013年7月份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提交《國家人權報告》,在2013年10月份,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普遍定期審議”工作組將審議中國政府提交的《國家人權報告》。通常情況下,各國在接受審議一年前,開始收集資料,並籌備起草和編寫工作。
根據被告人2008年12月的口頭和書面答复,根據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第5/1號決議第15(a) “鼓勵各國通過在國家一級與所有利益攸關方廣泛磋商,準備《國家人權報告》資料”;及聯合國人權理事會A/HRC/6/L.24文件“準備普遍定期審議資料的一般準則”,《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一)、 (二),第十三條,原告人在2012年10月18日,再次向被告人提出了參加《國家人權報告》起草和編寫工作的申請和《信息公開申請》。
針對原告人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被告人在2012年11月15日作出國函【2012】2105號复函,原告人不服,根據《國家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於2013年1月15日向被告人提出複議申請,被告人於2013年3月19日作出外辦復字【2013】2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國函【2012】2105號复函。
原告人認為,被告人國函【2012】2105號复函,錯誤的理解了國家秘密的含義。錯誤的界定了原告人的法律地位;與2008年12月8日作出的答復和具體實際情況相互矛盾;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應該與予以撤銷,並如實向原告人公開《信息公開申請書》中所列的事項。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特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起訴。
2013年 月 日
後附:
2013. 04. 22
2013. 09. 02
上訴狀
上訴人:
性別:
年齡:
民族:
聯繫地址:
郵編:
聯繫電話:
被上訴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外大街2號
郵編:100107
法定代表人:王毅
職務:部長
上訴請求:
上訴的理由及事實:
一審法院錯誤的認定了被上訴人起草和編寫《國家人權報告》這一行政行為的性質。被上訴人起草和編寫《國家人權報告》不是外交行為,是國內事務。
外交行為是主權國家之間,主權國家與主權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之間的活動。非政府組織,個人不是外交主體,沒有國家的授權無權從事外交行為。
外交機構從事的外交行為的主要依據,是國際法和主權國家之間簽訂的條約協議和承諾等,有的外交行為屬於國家秘密,有的不屬於國家秘密,不論外交行為是否屬於國家秘密。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都是不可訴,不受司法審查的行政行為。
另一方面外交機構作出的行政行為有的屬於國內事務,其行為的依據是國內法律,不論其行政行為是否屬於國家秘密,都與其它政府機關的行政行為一樣,行政行為的相對人有權依法向法院起訴。法院應依法受理和審判。 (詳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2000年編寫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釋義》(第10頁)。
根據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相關文件,《國家人權報告》從編寫到落實,是由一系列行政行為組成的。並不是單純的一類行政行為。
《國家人權報告》從編寫到落實經過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收集信息,了解各個階層的人權狀況和訴求,準備起草和編寫。在這一階段,政府委託或任命起草和編寫《國家人權報告》的牽頭機構,牽頭機構與有關的政府部門,非政府組織,社會代表共同參與和協商,確定報告的結構和內容,並通過多種方式徵求社會各階層的意見的建議。以使《報告》客觀真實的反映國家各個階層的人權實況和訴求。
上訴人提出行政復議時,提交給被上訴人一本《聯合國會員國<國家人權報告>編寫方法和程序彙編》,根據《彙編》中165個國家的統計,各國政府委託及任命起草和編寫《國家人權報告》的牽頭機構,有的是政府外交部門,有的是政府的司法部門及人權保障部門,有的是專門的委員會,委員會由政府機構,非政府組織,人權專家組成,有的國家委託人權委員會或人權專家起草和編寫,由外交部負責協調討論和磋商。
第二階段是《國家人權報告》編寫工作完成後,根據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普遍定期審議工作組的確定的日程,各國按時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提交《報告》,並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普遍定期審議工作組接受審議。每個國家在接受審議時,要對其它國家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作出回應和承諾。各國提交的《國家人權報告》都登載在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公室的網站上,每個國家接受審議的過程,各國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接受審議國家的回應和作出的承諾都是公開的,有網絡直播,和五種語言的文字記錄,每個國家提交《報告》和接受審議是公開的外交行為。根據第二輪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普遍定期審議的日程,中國政府提交報告的時間是2013年7月22日,接受審議的時間是2013年10月22日。
第三階段是各國的《國家人權報告》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普遍定期審議工作組通過後,各國在國內進一步製訂和實施尊重和保護人權的措施和法律,以落實《國家人權報告》中寫明的人權目標和計劃,落實政府在接受審議時作出的承諾。
有關《國家人權報告》的相關行政行為中,第二階段是公開的外交行為,是主權國家之間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普遍定期審議工作組接受審議和進行審議的活動。
第一階段和第三階段屬於國內事務,各政府部門,非政府組織,社會各階層應該積極參與,廣泛磋商,以完成《報告》起草,編寫和落實工作。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專員辦公室的網站上,詳細登載了中國政府2009年接受審議時的相關信息及民間團體提交的報告。但是上訴人及上訪維權群體對被上訴人起草和編寫《國家人權報告》的信息幾乎一無所知。
上訴人申請被上訴人公開的信息,是涉及被上訴人起草和編寫《國家人權報告》過程中的信息,是屬於國內事務。上訴人及上訪維權群體作為《國家人權報告》的利益攸關方,作為人權受害者,有權參與報告的起草和編寫工作,並獲取相關的信息。依據《國務院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三條的規定。被上訴人應該依法向上訴人公開起草和編寫過程中的相關的信息,
被申請人在《复函》和復議決定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外交部信息公開指南》,認定上訴人申請公開的信息屬於國家秘密,依法不予公開,並在復議決定中告知申請人,如不服复議決定,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起訴。這說明被上訴人認定上訴人申請的相關信息,不是外交行為,是國內事務,可以依據《國務院信息公開條例》等法規向法院起訴。
在本案中,一審法院審理認定的事實,不應該是上訴人申請的相關信息是否是外交行為,而是審理認定上訴人申請的相關信息是否是國家秘密,是否應該向上訴人公開。
因此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申請公開的信息系外交行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一審法院作出裁決的程序違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一審法院應該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7日內作出受理與不受理的裁定,2013年4月10日,一審法院收到上訴人起訴狀,拖延了約120天才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嚴重違法了上述法律。在此期間。上訴人曾多次到一審法院的立案庭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裁定,但辦案人員均稱,本案涉及國家的外交和人權事務,要經過一定的工作流程,向相關部門和領導請示後才能作出裁定。因此,這個裁定不是一審法院依法獨立作出的,是受到相關部門和領導人干涉作出的,應該予以撤銷。
此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簽名
年 月 日
後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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