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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安友評《劉曉波、〈零八憲章〉和中國政治改革的挑戰》

2012年11月26日

英文書名:《劉曉波、〈零八憲章〉和
中國政治改革的挑戰》

作者:白夏(Jean-Philippe Béja)、
傅華伶、艾華(Eva Pils)等
出版:香港大學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年8月
精裝本:368頁

大部分人都知道劉曉波是一位敢於挑戰中國政府的作家、諾貝爾和平獎得主、被關進了監獄,人們還需要更多地了解的是:關於他的個人、他的活動、他的社交圈、對他的審判,以及他的案子對中國未來的影響。這本有價值的書的目的就是探究這些更廣泛的主題。

這本書還有第二個目的。劉曉波被判刑十一年,現在已服刑三年。從他獲諾貝爾和平獎算起,也已經兩年。隨著時間的流逝,他被監禁這一事實已經淡化為世界新聞的背景;而且儘管它不公正,卻成了可容忍的現狀的一部分。本書的作者都是知名人士,其中包括先鋒中國律師和活躍人士、香港的學者和西方的中國問題專家等,他們想提醒我們:劉曉波仍身陷囹圄。

白夏解釋了劉曉波是怎樣從一個文學評論家成為諾貝爾和平獎得主的。作為一個中國文學的年輕學者,他對被政治搞得傷痕累累的當代作家的迂迴曲折和“畏縮膽怯”而感到震悚,他以尖銳批評當代文學而著名。 1989年,他中斷在哥倫比亞大學做訪問學者的工作,返回北京,投身於天安門示威活動,是軍隊進入廣場前為學生和平撤離廣場參與談判的少數幾個學者之一。他受到了當局的懲罰,被關進秦城監獄20個月,罪名是“反革命宣傳煽動罪”。白夏說,劉曉波因為那段經歷而“脫胎換骨”,主要是因為他看到那麼多人死了,自己還活著,從而產生了罪惡感。根據哈維爾“生活在真實中”的原則,他把自己的注意力從文學上轉移,將自己投入到政治中去。他批評中國共產黨、支持維權運動、呼籲政府為天安門屠殺道歉、支持由“六四”倖存者和受害者家屬組成的“天安門母親”群體。雖然他為此被勞教、再次遭監禁三年,但之後他繼續以為海外中文媒體寫稿為生;隨著互聯網的出現,他在網絡上發表的文章越來越多。由於從事這些活動,2009年劉曉波被以違反《刑法》第105條第2款判刑,罪名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當局給他定罪,引用的是他在網絡上發表的六篇文章,但他的主要罪行是牽頭起草《零八憲章》並徵集簽名。

什麼是煽動顛覆罪?羅助華(Joshua Rosenzweig)提供了對中國刑法有關條款的深入研究。第105條第2款是1997年制定的,被用於取代之前的“反革命宣傳煽動罪”罪;中國法律專家認為反革命罪是一種政治罪名,與現代法律觀念脫節,也違反了國際人權標準。雖然“顛覆”是一個更可接受的概念,但正如羅助華所指出的,它實際上是一回事。

由於該條的第1款涉及的是“組織、策劃、實施”顛覆,而劉曉波並沒有這樣的行為,因此,就用第2款指控他,即“煽動”顛覆。但是,實際上劉曉波並沒有呼籲任何反對政府的行為,也沒有呼籲暴力和推翻政權,因此,他實際上犯的是言論罪,而對他的定罪是基於這樣一個前提,任何由不適當的人在不適當的時間和地點對這個政權進行的批評,都構成煽動顛覆。根據對話基金會政治犯數據庫的信息​​,羅助華指出,從這一法律開始生效到2010年年底,該條款已經被使用了至少74次來對中國的個人進行定罪。他們中大多數人因為表達自由民主思想,或批評腐敗、濫用權力而被定罪。

中國律師滕彪闡釋了這一罪名的政治含義。滕彪同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是從之前的“反革命宣傳煽動罪”演變而來,但他指出,無論哪種形式都構成了剝奪民眾對實現政府合法變革的權利;換言之,是對民主制的否定,不僅是“西式”民主制,而且是任何有意義的民主制形式。滕彪引述“中國人權”理事胡平的分析說,獨裁政權培育其公民的冷漠和玩世不恭,然後依靠這種冷漠作為其合法性的主要來源。然而,當鎮壓變得更加昂貴和困難、人們的恐懼減少了的時候,這樣的政策就必定越來越難以成功。

羅助華還解釋了劉曉波辯護律師所採取的策略和論點。這些策略包括否認任何煽動顛覆的意圖,指出劉曉波的任何批評文章都沒有超越歷史上中共領導人曾經允許、鼓勵或者自己說過的言論。他們爭辯說,劉曉波並沒有造成社會危害;他們還提到了言論自由的國際標準,如見之於《世界人權宣言》中的標準。他們說,批評共產黨並不等於攻擊“國家政權”。但像類似的案件一樣,這些辯護以及其它的辯護,都改變不了法院預先已經作出的決定。

經常代理政治案件的律師莫少平、高峽、呂曦和陳澤睿對以上這些見解在本書的一章中加以詳述。他們討論了一系列為這樣的案件辯護時他們遇到的程序性障礙,包括不讓接觸當事人和案卷,無法傳喚證人等。他們將這些觀點運用於劉曉波案,把處理此案中出現的許多違反程序的情況加以分類,最後指出,所有這些問題都是一個更大的結構性問題的表徵。凡遇到政治性案件時法院就是不獨立的。法院為了向控制它們的政法委負責,往往必須違反程序規則。

為什麼這個政權視《零八憲章》、尤其是劉曉波為威脅呢?皮特曼·帕特爾(Pitman B. Potter)和索菲亞·伍德曼(Sophia Woodman)指出,憲章中提出的具體建議並不激進。自由、人權、平等、共和政體、民主制和憲政等原則都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並一度成為執政黨政綱上的重要內容。

可以肯定的是,《零八憲章》對這些原則的闡述方式意味著需要進行某種改革,如分權和真正的司法獨立。但即使如此,《零八憲章》與許多黨的高級官員的想法也沒有太大差別,或許甚至包括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帕特爾和伍德曼認為,儘管《零八憲章》的意識形態立場是溫和的,但它獲得廣泛支持——一年內超過1萬人簽名;正因為如此,才使得它變得很危險。這樣的想法可以在黨內討論,但不能隨便公開發表。他們的結論是,“改革方案的合法​​性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提出者的身份、地位和提出的時間、地點,而不是內容。 ”

書中馮崇義的那一章擴展了這一分析。在他看來,這個政權把《零八憲章》視為重大威脅是有其道理的。道理有三個:首先,在起草時,劉曉波就已經能把以前分裂的自由派勢力圍繞一個核心理念形成一個廣泛聯盟。其次,這一理念作為現政權類型的替代選擇,對中國來說具有現實意義。 《零八憲章》所呼籲的“憲政民主”的理念, 在中國有歷史淵源並適合中國的“國情”。而中共經常以“國情”作為這個國家只能選擇繼續其獨裁統治的理由。 《零八憲章》主張和平、漸進地過渡到憲政民主政體,從而對中共聲稱政權形式的任何改變都會引起混亂的說法做出了回答。第三,由於這些原因,《零八憲章》為弱小分散但又廣泛不斷發展著的中國被剝奪和虐待的弱勢群體運動,提供了並可能繼續提供一個整合他們的凝聚點。在馮崇義看來,這個運動不僅包括一小群為政治犯辯護的律師,或撰寫綱領性文章的被邊緣化的知識分子,而且它更是由社會各階層參與的運動,他們共享不斷增長的權利意識和以各種方式與侵權行為作鬥爭的意願;他們的鬥爭方式有時具有對抗性,但都是守法的。由於當局宣稱尊重和促進人民的權利,而《零八憲章》有效地接過這一口號,從而把黨置於十分尷尬的境地。為了對付《零八憲章》,當局就必須把對人權的呼籲當作一種威脅,而不是把它作為一個對人人都承認其存在問題的解決方案。總之,“《零八憲章》的發表,標誌著中國自由主義前所未有的成熟”,因此,它也在中國歷史上邁出了具有劃時代意義的一步。

劉曉波的朋友、電影和文學評論家崔衛平的文章顯示了馮崇義分析的真實性。她描述了劉曉波被定罪後她進行的一種行為藝術,其目的是為了打破官方在劉曉波案件上的沉默。她利用推特傳播她蒐集到的評論,主要是來自對148位劉曉波和她這一代知識分子的電話採訪(其中包括一個對哈維爾的採訪)。選出了這些推特帖子中的一些,在本書中匯集刊出。這些評論讓你感受到劉​​曉波影響力之廣泛,以及在思想精英層眼中,對劉曉波的定罪如何赤裸裸地暴露了當局的無法無天。

李萬宜的文章從人的尊嚴的角度詳述了這個主題。她追溯人的尊嚴如何在整個現代中國歷史中一直是政治行動者的目標,尤其是在最近的論述中。溫家寶支持尊嚴,中國憲法尋求保護“個人尊嚴”,這一理念也一直是貫穿劉曉波思想的一條線索,並與他認同的“生活在真實中”的哈維爾準則相關聯。

麥克拉·考廷佐娃(Michaela Kotyzova)也在其文章中探討了《零八憲章》與哈維爾領導的捷克斯洛伐克《七七憲章》運動的關係。雖然《零八憲章》有意提到捷克的《七七憲章》,但考廷佐娃認為,得出《零八憲章》旨在或有可能會推翻中國的政權的結論是錯誤的。中國的政權有許多相同的結構性缺陷(權力過分集中,缺乏問責制),但並不像捷克斯洛伐克那麼脆弱。當時的捷克斯洛伐克不僅經濟上很弱,而且是外國政權的附庸國,在國內沒有任何合法性。不過她補充道,兩個憲章都闡述了和平過渡到法治社會的相同願景。這種願景比這兩個政權的實際行為更符合它們自己表達過的理想和國際準則。兩個憲章都起到了凝聚渴望變革的社會不同力量的作用。因此,她的結論是,從長遠來看,《零八憲章》能夠發揮《七七憲章》相同的功能,即當變革不可避免地發生時,它是有助於引導社會的可行的願景。

在幾位作者描述的要求變革這一廣泛的社會運動中,律師發揮了核心作用。他們給予維權運動在中國法律範圍內操作的具體目標和策略,以擴大自由和公正的範圍。傅華伶分析了維權律師發揮的兩個主要作用。有些維權律師以維護公共利益為目標,有些則追求政治目標。如果是後者,他們更了解和接近劉曉波;如果是前者,他們是具有更深厚社會基礎的廣泛群體。他們運用法律來解決諸如歧視、婦女權利、公共衛生、環境和土地權利等問題。他們做得越來越果斷,通常以憲法為依據,並通過同情他們的媒體對案件進行宣傳來加強訴訟。傅華伶在其分析中傳遞的一個主要信息是,在某種程度上,中國政府如同它之前的其它走向現代的​​專制政權一樣,在自己設計的製度陷阱裡進退失據。中國必須建立一個法律制度來對一個更自由、更市場化的社會實施有序管理。中國政府把發展所謂的“法治”作為其處理現代化社會不可避免的社會衝突的一種方式,它試圖利用“法治”作為“民主制度的替代品”——這種現像在比較法律制度文獻中被稱為“政治的司法化”。為此,中共試圖通過任命法官和發放律師執業證書來控制法律制度。但是,即便是一個被控制的法律制度,對於受過專業訓練的人來說,也存在著採取獨立行動的潛在的可能性,因為他們有著獨特的專業身份,是被訓練為依照法律和程序行事的人。

邁克爾·道德爾從“大眾憲政主義” 角度分析了這一過程。這個政權一直宣傳憲法和“法治”理念。黨在需要的時候會利用這一理念,比如,1980年審判江青;但如果需要,也可以從這一理念上退回去,比如,自2005年以來,在法律程序上的倒退。但是,民眾的期望有某種不可逆轉性(“棘輪效應”)。公民社會正在成長,人們在遇到問題時就會想到把憲法當作解決問題的武器,而不管這個政權認為他們這樣做是否對其有利。結果是“法治”逐漸從政權手裡的工具轉變為對其的潛在製約。道德爾在文章結束時表明《零八憲章》就是這一漸變中的一個標誌性時刻。如同本書中其他作者一樣,他的分析有助於解釋為什麼這個政權視《零八憲章》為一種威脅。無論何時當人們有機會讀到它時,《零八憲章》的理念都將繼續吸引他們。

艾華指出,這個政權當然試圖阻止這種情況發生。傳播《零八憲章》是犯罪的。這是當局打壓對憲法和法制討論這一總趨勢的一部分。但是她認為,這樣做的結果是人們被迫越來越多地使用暴力抵抗方式來保護他們的權利,她稱此為維權運動的“較陰暗的一面”。看來一個惡性循環已經出現,面對更加憤怒、更具報復性的權利表達方式,政府則變本加厲,用法外之法的手段進行鎮壓,比如,非法失踪和強迫拆遷等。但是,這個令人遺憾的趨勢恰恰昭示了《零八憲章》具有長期的現實意義,這是一個更好的前景——一條擺脫日益加劇的僵局之路。

接下來, 林和立在他的一章裡來理清這些矛盾的趨勢。儘管《零八憲章》標誌著中國進步的最佳路徑,但是林和立認為,這個政權不會接受它,因為它要堅決維護一黨專制。這是決定把劉曉波投入監獄的根本原因,儘管這樣做是對這個政權自己制定的法律程序的一個嘲弄。林和立指出,當局對國際上的顏色革命和互聯網的恐懼是其動因。而劉曉波正是這兩個妖魔鬼怪的象徵,他既有國際聯繫又使用網絡。

當劉曉波關在監獄裡,當他妻子忍受著非法軟禁的折磨,當海內外他的眾多朋友和同事繼續由衷地敬佩他的時候,執政黨卻仍一意孤行,採取了更為保守的意識形態,尋求被林和立稱之為“有限度和解”——依其自身需要跟個別的社會力量進行和解——的策略,加強鎮壓。如同其他一些諾貝爾和平獎得主一樣,劉曉波很可能最終將被歷史證明是無罪的。但是,要多久呢?

 

中國人權翻譯

黎安友,哥倫比亞大學政治學教授和人權研究中心指導委員會主席,中國人權理事會主席。他是《六四真相》(英文版)和《東亞國家如何看待民主》的編輯之一,以及《中國尋求安全》(英文版)的合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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