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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維權請求信:如果被告人席上坐的是聶樹斌,我該怎麼辦

2016年12月25日

山東成思律師所李金星律師,因依法擔任廣州天河法院楊茂東、孫德勝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一案辯護人,濟南市司法局以擾亂法庭秩序、干擾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為由於2016年12月2日作出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將對其作出停止執業一年的行政處罰。就此,李金星向作為其會員的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提出維權請求,同時請求該會組織專家研討,給刑事辯護律師予以指導,即:假如刑事審判庭被告人席上坐的是聶樹斌、呼格吉勒圖等人,在法庭嚴重不公正甚至足以造成錯殺的嚴重後果下,律師應該怎麼辦?律師是否應當據理力爭?律師如何據理力爭?楊茂東、孫德勝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一案由天河法院於2014年11月28日第一次開庭審理,2015年11月27日第二次開庭。李金星認為,該案審理中之所以出現了辯審衝突,完全是因為法庭嚴重司法不公,嚴重侵犯被告人、辯護人合法權益,導致辯護人無法正常履行辯護職責,天河法院對律師的投訴完全無理,而濟南市司法局據此作出行政處罰是根本不顧開庭基本事實,不分析基本原因,嚴重侵害了律師執業權利。


給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維權請求信:如果被告人席上坐的是聶樹斌,我該怎麼辦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

我是山東成思律師所李金星律師,因依法擔任廣州天河法院楊茂東、孫德勝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一案辯護人,濟南市司法局以擾亂法庭秩序、干擾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為由擬對本人作出停止執業一年的行政處罰。本人作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一名會員,特向貴會提出維權請求,同時請求貴會組織專家研討,給刑事辯護律師予以指導,即:假如刑事審判庭被告人席上坐的是聶樹斌、呼格吉勒圖、滕興善或者張輝、張高平、陳滿、陳夏影,在法庭嚴重不公正甚至足以造成錯殺的嚴重後果下,律師應該怎麼辦?律師是否應當據理力爭?律師如何據理力爭?

一、本人辯護的楊茂東、孫德勝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一案基本情況

2014年6月19日,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檢察院向天河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楊茂東、孫德勝犯有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這個所謂的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名,實際是因為楊茂東2014年1月份聲援支持南方週末新年獻詞事件以及孫德勝等人要求官員公佈財產、要求全國人大簽署《公民經濟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我國政府1998年簽署了該公約)。這個罪名顯然是非常荒唐的,因為從現有證據看根本沒有任何秩序被擾亂,所有的視頻證據都證明現場是平和、理性、有秩序。該案由天河法院2014年11月28日第一次開庭審理,2015年11月27日第二次開庭。由於嚴重司法不公,該案庭審中發生了控辯審衝突。本案辯護人是我、張磊律師、陳進學律師、陳以軒四名律師,全部做無罪辯護。

二、本人行政處罰案件過程中濟南市司法局、山東省司法廳有關情況

2016年1月,天河法院向山東省司法廳發出司法建議,要求司法行政部門以擾亂法庭秩序為由對本人作出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的行政處罰。2016年3月山東省司法廳將投訴函轉交濟南市司法局,要求濟南市司法局處理我本人。2016年9月7日濟南市司法局正式立案,並對本人調查瞭解情況,本人提出此案律師權益被嚴重侵犯,此案涉嫌嚴重司法不公,如果濟南市司法局對本人作出行政處罰(根據律師法規定,濟南市司法局只能作出停止執業一年以下行政處罰,省司法廳可以作出吊銷律師執照的處罰),本人必將通過行政覆議、行政訴訟方式來說明為何本案存在嚴重控辯審衝突,控辯審衝突的實質是嚴重的司法不公。

之後,山東省司法廳領導與本人座談三次,並正式通知將由山東司法廳吊銷本人律師執照。但提出如本人能夠滿足以下條件省司法廳就可能在萬分之一的情況下不予吊照,繼續讓我留在律師隊伍:第一,深刻反省在天河法院楊茂東辯護一案犯下的嚴重錯誤;第二,徹底與一些律師斷絕往來;第三,徹底退出微博、微信;第四,徹底不再辦理重大敏感案件。我沒有答應這些要求。2016年10月8日,山東省司法廳對本人吊銷律師執照行政處罰立案。之後兩次談話中,山東省司法廳領導又對我提出考慮到我家庭比較困難,儘量保留我的律師證,退回濟南處理,但這非常非常困難,可能性很小,需要爭取。並且對我提出,如果把本案再次退回濟南市司法局作出停止執業處罰不吊銷律師執照,能否做到不申請聽證,不申請覆議,不提出行政訴訟。考慮到我的行政處罰一案將有可能變成一個社會熱點事件(我多年來的想法是不給老家添亂),僅僅處於這個原因,我答應了這個“三不”要求。本人感到受到莫大委屈。

在我答應對停止執業一年的“三不”承諾後,2016年10月28日,山東省司法廳再次將本人行政處罰一案轉交濟南市司法局。2016年12月2日,濟南市司法局作出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本人:濟南市司法局將對本人作出停止執業一年的行政處罰。之後,本人經過反復考慮,艱難抉擇,最終提出了聽證申請。濟南市司法局於2016年12月21日在濟南市曆城區彩石鎮舉行了聽證會。

三、關於行政處罰一案我的基本意見

我認為,濟南市司法局對我的行政處罰是完全不公正的,不可接受的,是對刑事辯護律師的打擊和報復,是刑辯律師執業過程中普遍絕望後的再次傷害。濟南市司法局和山東省司法廳在我的行政處罰一案中的做法,更令我無法接受。我的具體意見都反映在我的《聽證申請書》、《聽證會上陳述意見》,隨本求助信一起提交全國律協,聽證會代理人何兵教授、周澤律師的代理意見,也一併提交。

我認為,天河法院楊茂東一案之所以出現了辯審衝突,完全是因為法庭嚴重司法不公,嚴重侵犯被告人、辯護人合法權益,導致辯護人無法正常履行辯護職責。天河法院對律師的投訴完全無理,濟南市司法局據此作出行政處罰是根本不顧開庭基本事實,不分析基本原因,嚴重侵害了律師執業權利。

1、天河法院不予保障律師複製錄影光碟的權利。楊茂東一案中作為指控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最關鍵、最核心證據是案發現場的錄影光碟。本案開庭前,我們辯護人多次提出根據刑訴法38條的規定依法複製這些光碟,但天河法院予以明確拒絕。其具體理由是律師只能到天河法院看,並且天河法院無複製光碟的設備。對此,辯護人不止一次要求天河法院落實刑訴法38條賦予律師複製證據的權利,甚至多次向廣東高院、廣州中院反映,也向廣東、廣州、天河三級檢察院反映要求法律監督保障律師辯護權利,但自始至終該問題都沒有得到解決。作為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案件,現場錄影光碟的複製對於律師準備辯護、反復研究案情、討論案情、論證案情、進行有效質證和辯護無疑是極端重要的。庭審中律師要求法官回避等引起的辯審衝突,很大程度上是因為這個原因。

2、合議庭不予調取無罪證據。

楊茂東一案偵查階段有大量可以證明被告人無罪的證據沒有移交法庭,辯護人多次申請法院調取,天河法院根本不理睬。法院完全沒有按照刑訴法39條規定(律師申請調取無罪證據的權利,)這也是庭審中形成衝突的重要原因。

3、辯護律師在法庭上不能說一句完整的話。

在法庭質證、發表辯護意見過程中,辯護律師只要發言,最嚴重的時候甚至每隔幾秒鐘就會遭到審判長的粗暴打斷、無理指責,甚至辯護律師面對公訴人一次性舉證50頁多頁證人證言想逐份質證也遭到合議庭呵斥。庭審連續18個小時,辯護人至少被打斷發言上千次,審判長把神聖的法庭搞得像屠宰場一樣暴力和混亂。辯護人為了爭取發言,不得不多次向合議庭抗議:“究竟本案讓不讓律師進行辯護”。聽證會時濟南司法局從18小時庭審精心裁剪出30分鐘錄影,但從這30分鐘錄影卻完全可以看出,絕對不是律師在擾亂法庭秩序,而是審判長在擾亂法庭秩序。對此,我堅定認為,參與聽證會的所有代表實際上是理解律師、同情律師的,只是敢怒不敢言。

4、增加罪名不給辯護人預留辯護時間。

2015年11月27日,楊茂東案宣判前十分鐘,合議庭突然告知辯護人:法庭認為楊茂東不僅構成檢察院指控的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還構成尋釁滋事罪——這是在起訴書沒有指控的基礎上憑空增加了一個罪名。對於此種突發情況,辯護人執業多年從未遇到過,因此,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規定,我向法庭提出必須給辯護人預留辯護時間,辯護人至少要會見被告人徵求被告人對於增加罪名的意見以及是否認罪。但合議庭置之不理以律師具有專業知識可以立即辯護為由直接開庭。十分鐘後,直接開庭宣判早已列印後的判決書,這證明開庭前所謂徵求辯護人意見是多麼虛假。對天河法院如此踐踏法律、玩弄律師的行為,辯護律師不得不抗議。尤其宣判時,法警對被告人施以過度暴力,被告人疼痛大叫,法庭顯失基本人權,辯護人又不得不發言阻止(這是有關方面故意洩漏在互聯網上的,本案四名律師在宣判時抗議法警過度暴力的一分鐘視頻,但法警視頻部分被有意遮蓋住了)。但這些,卻成為辯護人“擾亂法庭秩序”的“罪證”。

5、濟南市司法局用30分鐘經過精心裁剪的庭審錄影作為處罰律師的依據,嚴重侵犯了律師在行政處罰程式中的自我辯解的權利。楊茂東一案第一次庭審,從早晨九點一直持續到第二天淩晨三點。18小時的庭審,幾乎全部是審判長在訓斥律師,粗暴打斷律師發言,對律師正當合法的要求不予理睬。但是,濟南市司法局作為行政行政機關卻不敢全部調取這18小時庭審錄影並公開展示這些證據,只裁剪出30分鐘的錄影,甚至把庭前不是開庭時的辯審之間激烈爭論也故意當作庭審假像來抹黑律師,這更是我根本不能接受的。我提出要求濟南市司法局調取18小時庭審錄影,濟南市司法局說沒有必要;我們提出複製這30分鐘的錄影以便於更有效自我陳述和辯解,濟南市司法局也堅決不允許。我們認為,作為司法行政機關,濟南市本應更好地履行保護律師權益的角色,沒想到卻扮演了這樣一個的角色,我無比心寒。

四、我對全國律協的請求

我永遠也不會忘記,2011年7月22日,因我在辦理北海案“裴金德等涉嫌故意傷害罪案”辯護期間遭受暴徒圍攻毆打住院,全國律協發出了如下聲明: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嚴重關注律師在北海依法執業過程中遭受的不法侵害

近日,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收到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報告稱:李金星等律師接受“裴金德等涉嫌故意傷害罪案”、“楊在新等4名律師涉嫌妨害作證罪案”當事人的委託,在北海開展工作期間,會見多次受阻並被要求反復安檢,特別是7月18日,受委託的律師遭到大約20名不明身份人員的圍攻,導致受傷,李金星律師現仍在醫院觀察。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對律師依法執業過程中,人身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的情況表示嚴重關切,強烈要求北海市司法機關立即採取相應措施,保證律師人身安全,並切實維護律師會見、調查取證和閱卷等合法執業權利。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將密切關注事態的發展。

這是個對我來講極其寶貴的聲明,它雖然已經被載入歷史,但卻多年來一直鞭策我勤奮工作,維護法律正確實施,做一名好律師。我從未敢忘記,在我執業生涯最困難最危險的時候,全國律師給予的這份關愛,這份來自娘家人的支持。

今天,面對我的行政處罰,我本來可以默然接受。實事求是講,誰願意和司法局把關係搞僵?誰願意給老家製造熱點呢?但我最終無法說自己。我下了很大決心,我的意圖是想通過對我問題的處理,引起全社會、法學界對控辯審衝突的重新認識。嚴重的司法不公必然導致嚴重的控辯審衝突,從來沒有哪個公正的法庭上會發生控辯審衝突。嚴重控辯審衝突的根源不查清楚,不形成共識,即使把律師就地消滅也解決不了問題。

我在濟南聽證會上正式提出:鑒於對我的行政處罰有著很強的行業示範意義,我希望濟南市司法局能夠把本案提交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以及中國刑事訴訟法研究會徵求意見。

因此,我請求全國律協:

第一,組織專家對我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論證。論證我辯護的楊茂東案件,哪些問題屬於法庭,哪些問題屬於律師,律師的庭審豁免權如何保護?

第二,即使處理律師,也要告訴律師遇到嚴重司法不公,律師到底應該怎麼辦,尤其是庭下投訴、控告等根本不起任何作用時,律師當庭怎麼辦?假如遇到律師權益被嚴重侵犯,法庭嚴重不公甚至法律明文規定都不遵守,律師是不是應當據理力爭?

第三,命案辯護呢?正如我在聽證會發言中提到,假如被告席上坐的不是楊茂東而是聶樹斌、呼格吉勒圖、滕興善、趙作海、佘祥林、陳滿、陳夏影、張輝張高平,被告人面臨嚴重司法不公,甚至律師不竭盡全力辯護就會出現錯殺被告人的嚴重後果,律師是否應當必須堅持據理力爭?律師的執業倫理是否要求必須據理力爭,還是當明顯違法的法官說不的時候律師首先考慮自保不說話?我們律師執業倫理究竟在這裡如何要求,律師又應如何把握?

全國律協:我非常熱愛刑事辯護,我認為我離開這個我熱愛的行業前,最後懇求和最大希望就是通過我自己的案例分析,幫助全國廣大律師搞清楚上述問題。

特此求助,請求維權。

李金星律師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

1、天河法院司法建議;
2、濟南市司法局聽證告知書;
3、聽證申請書;
4、李金星律師聽證陳述意見;
5、何兵教授代理意見;
6、周澤律師代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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