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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多名上海訪民聯名向國務院法制辦遞交《行政復議申請書》,要求修正《國務院信訪條例》並審查國家信訪局的不法行為

2016年03月08日

80多名上海訪民在聯名致國務院法制辦的《行政復議申請書》中提出兩項申請:一、依法確認《國務院信訪條例》第35條等規定和部分信訪文件具保護地方政府違法舉措、無視受侵害民眾利益之實,應予修正;二、請求依法確認國家信訪局不依法履行《國務院信訪條例》和聯手地方政府打壓維權者的行為違法。申請書指出,按照《國務院信訪條例》第35條規定,信訪人對地方政府的複核結論不服,無法再向更高的權利機關——國家信訪局提起復核,這明顯違背基本常識和法理程序,更成為地方政府違法行為的保護傘,成為將民眾推向萬劫不復之地的惡魔之劍。而國家信訪局對地方政府和無任何執法權的侵權方的截訪、毆打、關押上訪人的行為卻根本不採取有效措施來製止,不依法處理和督辦問題的解決,更有甚者,感到棘手時竟與地方政府沆瀣一氣壓制上訪人;而為求個人私利聯手地方政府的現像也比比皆是,卻鮮有懲處。

附:馬亞蓮:《誰來監督國家和地方信訪機構履行職責?》


行政復議申請書

申請人:見附表名單

被申請人:國家信訪局,法定代表人:舒曉琴,職務:局長,地址:西皇城根9號

申請事項

一、請求依法確認《國務院信訪條例》第35條等規定和部分信訪文件具保護地方政府違法舉措、無視受侵害民眾利益之實,應予修正;

二、請求依法確認國家信訪局不依法履行《國務院信訪條例》和聯手地方政府打壓維權者的行為違法;

事實和理由

我們是上海各區權利受到不法侵害的維權者,我們因在上海投訴無門甚至屢遭迫害的情況下,憑著對黨和政府的信任,依法行使憲法和《國務院信訪條例》(下簡稱:條例)賦予的上訪控告權,到國家信訪局等信訪部門控告地方政府和其它權利部門嚴重侵害群眾利益等違法、瀆職行為,本以為會雲開日出,得到公平公正的結果,但事實情況卻讓我們傷悲之極。

上海權利部門非但拒不修正錯誤、查處違法者,反而為掩蓋腐敗醜行,不惜動用專政工具,行使了暴毆、拘押和關黑監獄軟禁等一系列刀俎上訪平民的嚴重違背憲法、侵犯人權之惡性事件。

而理應作為國家依法、執法典範的最高信訪部門——國家信訪局,竟也不依法保護申請人的合法上訪權,還公然罔顧、違背法律規定,職能錯置、助紂為虐,對地方政府鎮壓上訪民眾起到上樑不正下樑歪的“榜樣”作用,使申請人訴求未解還遭致更大的迫害和摧殘,

一、《國務院信訪條例》第35條等規定和部分信訪文件具保護地方政府違法舉措、無視受侵害民眾利益之實,應予修正。

首先須指出的是,一個國家若法治暢行,就無信訪存在的必要。信訪是人治的產物,是對法律的嘲諷,是老百姓對國家法律形同空文、權治至上而無奈選擇的救濟途徑。且即便進入訴訟程序,一旦向最高法院提起再審申請,政法系統也會將訴訟者列入信訪層面加以布控。而將此種局面的產生歸結於民眾思維定式而非官權亂政、亂法,顯然是顛倒黑白和錯打板子的。當前一味強調以法治國,信訪辦不再受理理應由法院審理的案件,是鬍子眉毛私剃之舉。試問:法律低於官律下,司法途徑能正常化嗎?再試問:正常法治狀態下,所有事項都理應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信訪機構又有存在的必要嗎?設偌大的機構只為給維權者起告知牌作用嗎?故其實,官方很清楚,就目前情勢下,信訪仍是我國維權、申訴的主要途徑之一。

值得重視的是,目前的信訪條例規定,內中條款很多與情理、法治和程序不符、相悖,極易造成信訪者被地方政府惡意、違法出具或不出具信訪答复的情況。

按法律程序,如果訴訟人對地方高院的裁定不服或地方三級法院違法不受理,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起訴,這就給了訴訟者更高層級申訴的渠道,盡量避免、縮減了地方法院受地方利益所控而濫用司法權的空間。

按理,信訪程序也理該依此層級、程序參​​照辦理。但令人瞠目的是,信訪條例的規定卻或自相矛盾、或截斷了民眾向更高層級申訴的渠道,將中央政府自我架空。

如第35條規定“信訪人對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複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核意見。……。信訪人對複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一般來講,复核意見書基本都是由省、直轄市政府出具,按此規定,信訪人對地方政府的複核結論不服,無法再向更高的權利機關——國家信訪局提起復核,這無疑就給了為保護地方利益、掩蓋地方醜惡而出具惡意、違法复核意見書的地方政府可乘之機。於是,上海市政府就出具了大量的或文不對題、或惡意曲解、或公然保護侵權者等惡意違法的複核意見書。於是民眾就再也投訴無門了,這樣的規定,合情、合理、合法嗎?且與第16條規定相矛盾。

查條例第16條:“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法無禁止的,就是法律允許的!

依此規定說明:1、信訪人對地方政府的答复意見不服的,可按程序向更高的中央政府層級控告、上訪;2、當地辦理機關若不受理或受理後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复的,信訪人可向中央層級控告;3、信訪人若信不過當地政府可以越級上訪。

而第35條辦理規定,明顯違背基本常識和法理程序(信訪程序也該講法理),更成為地方政府違法行為的保護傘,成為將民眾推向萬劫不復之地的惡魔之劍!

更荒唐的是,國家信訪局接待員對“越級上訪”的解釋:有省市地方政府信訪書面答复或者復核意見書的,就是最後的答复,我們不受理;沒拿到省市級信訪書面答复或複核意見書的,就屬於越級上訪,我們也不受理。

試問:若此解釋合理,那國家信訪局存在的意義和價值又在哪裡呢?納稅人花大錢難道是養著這幫閒人玩耍的嗎?

我們這些維權者,上訪控告少則幾年,多則20多年,基本沒人拿到過地方政府的書面答复,連受理或不受理通知都沒拿到過,地方政府拒不出具書面(口頭都沒有)答复或者出具違法答复,難道國家信訪局要逼我們拿著槍砲去討書面答复、去要求合法合理答复嗎?

何況,無論憲法還是條例,都未限定公民不得越級上訪;更何況,我們都是由街道(鎮)、區再到市逐級控告後,在規定期限內得不到是否受理、信訪答复或者得到違法答復後,再到中央政府控告地方違反條例或其它法律規定,我們怎麼就成越級上訪了?

此實際執行的所謂“越級上訪”規定,是對法規的故意曲解,是違背條例的惡意推諉,是失職和瀆職行為,更是鼓勵地方政府無所顧忌敷衍民眾、褻瀆法律的尚方寶劍!

該條例雖對信訪機關、工作人員的失職、瀆職等行為規定要懲治並承擔法律責任,但實際上我們從未見到哪個行使違法、錯誤舉措的機關和工作人員被懲治過,更甭談承擔法律責任了,反過來是控告者被不斷地以各種編撰的罪名受懲罰、整治。第六章規定完全就是空談!

我們強烈請求:對該條例作出審查和修正。

二、國家信訪局不依法履行《國務院信訪條例》和聯手地方政府打壓維權者的行為違法;

改革開放以來,雖然中央三令五申要抓作風、要依法、要反腐敗、要……,但作為全國最高申冤救濟途徑的國家信訪局,卻帶頭行使了一系列違背規定、侵犯公民控告權的舉措。

1、違反《國務院信訪條例》第一章的規定,不履行保護我們的合法上訪權。

近年來,國家信訪局出台了一系列解決上訪問題的文件、政策,然至今在當地申告無門、無奈進京的全國各地上訪者,仍繼續受到地方政府違法措施的打壓,並明目張膽地在國辦接待室和各部委拖打、押回上海關黑監獄整治、拘留甚至勞教、判刑。此類經歷申請人和凡來首都上訪的民眾都有切膚的體會,國家信訪局對此類違法事件是全然知曉的,卻聽之任之,視而不見、充耳不聞,如此昏聵,簡直成了吸納稅人血的寄生蟲。無論如何,都該承擔失察、瀆職的責任了吧?!

遺憾的是,國家信訪局一方面指出地方政府和各部委某些接待室惡待上訪群眾的行為違法,另一方面卻根本不採取有效措施來製止地方政府、甚至無任何執法權的侵權方截訪、毆打、關押上訪人、不依法處理、督辦問題的解決。更有甚之,感到棘手時竟與地方政府沆瀣一氣壓制上訪人。而為求個人私利聯手地方政府的現像也比比皆是,卻鮮有懲處。

(1)如上述,將所有的信訪人全部推拒到地方,稱之為越級上訪而不理,國家信訪局接待室內,基本成了一座空城。

(2)為求個人私利,將來訪民眾銷號早就是光天化日下的司空見慣。但其中除國家信訪局副局長因幫助地方銷號求得巨額財產得到法律懲罰,大量更多的並未被揭出和懲處。而被銷號的來訪者,當然也根本得不到彌補和救濟。

(3)按條例第四章受理和第五章辦理和督辦規定,受理或不受理需在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答复最長不得超過90日(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無論地方政府還是國家信訪局,都從未遵此規定辦理過。按正常程序,地方政府不依法受理或違法出具書面答复,我們當然可以、也只能要求國家信訪局受理、複查了。但實際是國家​​信訪局根本不理睬。

(4)條例第3條稱“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但實際是信訪人在不斷地受到地方各級政府的打擊和報復,我們都因維權被毆打、關押,但國家信訪局對我們的控告置之不理,我們的合法控告權非但未得絲毫保護,還反過來被國家信訪局和地方聯手施惡。

  (5)條例30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可國家信訪局卻認同地方政府“誰家的孩子誰家抱”之荒謬邏輯,將信訪人推到侵害其的單位或個人,這無疑是將被侵害者送回到虎口,是嚴重違反信訪條例和舉報條例規定的。

何況,我們狀告的已是也不斷包庇罪惡、違法的上海市政府,按舉報和信訪等條例規定,就應直接歸口國家信訪局處理、負責了,上海市政府都理應迴避。更甭提最早控告的區政府和違法侵害我們的責任人了。

(6)條例第28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宣傳法制、教育疏導,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但國家信訪局就帶頭悖逆此規,無論何事都以漿糊、敷衍手法應付,什麼查清事實,什麼分清責任,統統的置若罔聞、一推了之。

(7)條例第18條“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我們個訪受到粗暴打壓,進接待室難如上青天。無奈集體上訪(也為避免人身傷害)、聯名控告上海地方政府不作為、瀆職和違法,卻也不被允許。竟將到國家信訪局的正常集體訪,定性為“非訪”。

而所謂的“非訪”定性,也完全是由官方憑個人意志、拍屁股決定的,非法律所定。

更令人喪氣、悲愴的是,每次節點或者集訪時,國辦接待室門口有北京和地方政府警察、截訪者如臨大敵般的嚴守、抓捕,如此嚴峻、惡劣的局面在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依法治國、認真解決民生問題的今天,依然沒有任何改變還更過之。此種“掛羊頭賣狗肉”甚至“做婊子立牌坊”的行為,當令每個相信黨和政府的百姓痛徹心扉。

誠然,國家信訪局和中央各部委信訪辦可能也有自己的難言之隱,我們仍一廂情願地認為多數接待員應是德、才兼備的。也許體制弊端等諸多錯綜複雜的原因使他們難以解決如潮般湧來的冤民之屈,長期工作中的司空見慣更使他們麻木或無奈。但不管出於何種理由,作為國家最高救濟途徑、最後一道守法執法屏障、理應具備民眾之最大期望值的最高權利部門接待室——國家信訪局,都無法、也不能推卻其違法、失職的責任。

綜上所述,上海和全國各地方政府之所以能如此肆無忌憚、變本加厲地公然製造冤假錯案、迫害、鎮壓合法上訪民眾,根本原因就在作為最高權利機關之一的國家信訪局也不顧百姓死活、不依法辦事並縱容、包庇甚至狼狽為奸。如此局勢當令廣大相信政府、相信黨的民眾備感絕望。

為此,特按《行政復議法》第三條和第九條之規定向貴辦提起行政復議申請,請求貴辦能正視國家信訪局內部存在的嚴重問題,依法審查和確認上述二項复議申請。

此致

國務院法制辦

申請人:(見所附名單)

2016年3月8日

      


附:

誰來監督國家和地方信訪機構履行職責?

馬亞蓮

2016年3月8日,我們上海部分維權者按《行政復議法》第三條和第九條規定向國務院法制辦提起二項行政復議申請:一、請求依法確認《國務院信訪條例》第35條等規定和部分信訪文件具保護地方政府違法舉措、無視受侵害民眾利益之實,應予修正;二、請求依法確認國家信訪局不依法履行《國務院信訪條例》和聯手地方政府打壓維權者的行為違法。

應該講,較之以前,國務院法制辦有了些微轉變和進步。2004年我曾向國務院法制辦就國家信訪局的失職等行為提起過复議(之前我向國家信訪局遞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未被理睬),國務院法制辦答复我:對信訪機構的行為不能複議。當問其規定從何而來時?法制辦工作人員僅答復向來如此,卻說不出依據。在我據理力爭後,工作人員讓我過二天再去,說向領導請示後再作答复。但第二天,我就在國家信訪局接待室弄堂口被上海政府截訪,押回上海就第二次被勞教了。此後,上海有其他維權者也曾提起復議,但均遭到拒絕。故此次國務院法制辦能夠收下,就已是一種進步。

但對國務院法制辦會否對信訪條例不合理處重新審查並提議作出修正、能否對隸屬相同國務院治下的國家信訪局失職、瀆職作出公正、依法的複議決定?我們絕對是疑慮重重的。

倘若國務院法制辦都不能嚴守職責、依法复議,只是像徵性地走程序、應付,那中國老百姓只有撞牆或揭桿了,因為目前的法院,也決不肯受理對信訪機構的起訴的,何況法院枉法判決在中國也比比皆是,尤其是涉及到行政案的審判上。

即若無鐵面對其製約的機構存在,信訪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能否正常履職、是否公正就只能憑其良知了。儘管信訪條例第六章規定信訪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正常履職、違法等需受到懲處、承擔法律責任。但試問:自己能監督、處理自己嗎?現在,堆積如山的信訪案件甚至幾十年都未得處理,除了製度原因,難道裡面就沒有信訪機構的失職、瀆職和信訪工作人員能力缺失、敷衍和道德淪喪的責任?國家信訪局副局長因幫助地方政府銷號終於被追究了,但多年且普遍的銷號是他一個人能干成的嗎?且目前銷號和信訪機構及人員的素質等狀況得到改善了嗎?非也!

由自上而下的全國信訪機構嚴禁上訪者錄像錄音之舉即可推斷,信訪機構根本不會依法、依規辦事,從某種制度原因講,他們也無法正常辦事,因為全國性的官權腐敗根本不是信訪機構能夠改變、處理的。否則為何不敢讓來訪者錄音錄像?行得正,坐得端!怕誰錄音錄像保存證據?

信訪機構會藉口他們內部有錄像監控設備,可一旦來訪者狀告在接待室內受到非正常接待甚至侮辱、毆打,信訪機構從來不肯出示監控以示清白。如此心虛足以證明事實真相。

按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上列第二項复議申請,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申請複議。同樣道理,國家信訪局會作出自己存在問題的複議決定嗎?就目前情勢而言,是絕無這種可能的,只會將行政復議申請擱之一邊、不理不睬吧。故這也是我們向國務院法制辦直接提出複議的原因。

故缺失民眾對信訪機構的申訴途徑,缺失完全獨立、不受任何權力製約的第三方對信訪機構的監督,要讓信訪機構正常履行職責,恐怕鬼都難信吧!

如同《錯案追究制》出台後,錯案反而得不到追究。因為一旦糾正錯案,法院和院長、法官都要被追究,而法院內部和之間,都係上下級同事關係,鑑於最基本的人情常理,沒有獨立第三方的監督,他們能互相自查自處嗎?異想天開吧!

當然,我們並非將信訪冤案的堆積,都歸於信訪機構和工作人員的責任,我們也知信訪機構也有難言之隱和受權所限,更多的責任在於製度的設計。但當前信訪機構存在推諉、敷衍等態度惡劣並與地方政府沆瀣一氣的情況是普遍存在的。如若沒有任何制約下,信訪機構的部分工作人員被塑造成憑心情辦事、為所欲為者甚至成為違法者的推手和幫兇,勢在必然!

為此,請求中央領導和全社會、各媒體對此次行政復議申請結果的關注和呼籲。

201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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