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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建三江農墾公安局等違法不安排律師會見的行政起訴狀

2014年04月04日

王成的代理律師張磊向黑龍江省高級法院提起行政訟訴,指控黑龍江省建三江農墾公安局、黑龍江省建三江農墾公安局七星分局和黑龍江省建三江農墾公安局七星拘留所不安排律師會見王成的行為違反國務院的法規《拘留所條例》,嚴重違法。王成是3月21日在建三江被帶走關押的四名維權律師之一,3月22日被處以行政拘留,之後被關押在七星拘留所。


行政起訴狀

原告:張磊,男,苗族,北京市同翎正函律師事務所律師,地址(公開時略),聯繫電話(公開時略)

被告一:黑龍江省建三江農墾公安局,地址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富錦市建三江中央大街,負責人劉國峰,職務局長

被告二:黑龍江省建三江農墾公安局七星分局,地址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富錦市建三江七星農場,負責人郭玉忠,職務局長

被告三:黑龍江省建三江農墾公安局七星拘留所,地址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富錦市建三江七星農場,負責人韓奎奎,職務所長

案由:不服監所管理行政不作為

訴訟請求:確認三被告不安排原告會見王成的行為違法。

事實與理由:

2014年3月21日,杭州律師王成在建三江被被告一和被告二拘押,3月23日,王成被送入被告三處執行行政拘留。

2014年3月25日,原告持王成妻子(姓名公開時略)簽署的委託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律師證到被告三處要求會見王成,被告三的負責人韓奎奎接受原告的會見手續後,以需要請示領導為藉口拒不安排。原告遂在被告三處門外等待會見王成。

2014年3月26日,被告二的負責人郭玉忠到被告三的大門外詢問律師身份,並要求原告及其他律師進行登記,由於原告早在一天前就提交了會見手續,故不同意再進行登記,原告要求郭玉忠立即安排律師會見,被郭玉忠以正在研究、需要請示為藉口拒絕。

三被告至今未安排原告會見王成。

國務院行政法規《拘留所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前段明確規定“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 ”第三款規定“被拘留人委託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公安部《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明確規定“被拘留人委託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不受次數和時間的限制,但應當在正常工作時間進行。 ”

所以,三被告未安排原告會見王成,已經嚴重違法,並且侵犯和剝奪了王成法定的會見律師的權利,是對被拘留人基本人權的嚴重侵犯,是在破壞法律實施。

該案,被告一曾通過媒體發布“以律師名義糾集邪教人員擾亂社會秩序被依法處理”的新聞通稿,該通稿被新華網、新浪微博“頭條新聞”等轉發,導致該案影響遍及全國,且建三江當地警權濫用大有肆虐之勢,對從外地前往該地的律師和公民大行跟踪、盯稍、非法監視、威脅、非法傳喚、綁架、毆打、強迫失踪等恐怖行徑,故建三江當地法院顯然不再適合管轄該案,故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之規定,起訴至貴院,請貴院依法審理,公正判決。

此致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原告:張磊(簽名)
2014年4月4日

附件 p>

  1. 起訴狀副本3份
  2. 原告身份證複印件
  3. 原告律師證複印件
  4. 原告到被告處要求會見王成的照片兩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