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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正虎向公安部申請公開其被限制出境的期限(圖)

2017年04月16日

上海維權人士馮正虎於2015年10月5日在浦東機場被限制出境,邊檢警察稱因其“出境後可能危害國家安全”,據說是與709律師案有關今年2月20日馮正虎再次獲得日本簽證,準備去日本探親旅遊,購買了3月3日赴日的往返飛機票。這次,他事先通知上海市公安局國保警察,但他們也不清楚馮正虎是否能出國,因2015年10月5日被限制出境的禁令來自北京;他們提議馮正虎改期,避免在敏感日子(兩會期間)發生限制出境的尷尬事件,馮正虎接受建議,將赴日日期改為5月15日在時隔一年半後,不知限制其出境的禁令是否已撤銷,特此,馮正虎於4月16日向中國公安部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要求公開其被限制出境的期限(截止到何年何月何日)。


馮正虎向公安部申請公開其被限制出境的期限

【編者按】出國了,怕他回國;回國了,又怕他出國,中國政府的心情真難捉摸馮正虎2015年10月5日在浦東機場被限制出境,被莫名其妙地套上“出境後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帽子,據說是與709律師案有關,現在已時隔一年半,不知是否已撤銷禁令?

馮正虎又於2017年2月20日獲得日本的簽證,原定3?月3日赴日,現在改為5月15日特此,於4月16日事先向中國公安部提出政府信息公開(EMS:1098585633418),申請公開馮正虎被限制出境的期限(截止何年何月何日)。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

申請人:馮正虎
身份證:310108195407012452
聯繫地址:上海市楊浦區政通路240弄3號302室
郵編:200433
手機:13524687100

申請事由:

申請人是上海市民,準備去日本探親旅遊,持有合法的護照及簽證,已購一月內往返的飛機票2015年10月5日在浦東機場乘中國國航CA919航班飛往日本,但在出境時被邊檢警察(警號:035697,035617)限制出境,他們口頭告知:“北京市公安局的通知,根據”出入境管理法“第12條第5項,你出境後可能危害國家安全,所以不能出境”。

申請人莫名其妙地被搞大了,原本去日本探親旅遊一個月,遊山玩水,買點日貨,怎麼成了“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呢?申請人難以相信,強大的中國會如此脆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條,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五)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決定不准出境的。北京市公安局不屬於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這個級別,它無權決定禁止一個上海市民從上海出境,只有公安部才有這個權力。

按照法律與正常人的思維,限制出境的時間應該有一個期限,也可以向當事人公開。但是,至今沒有一個部門及相關官員告知申請人。2015年10月5日被限制出境,至今已過一年半,申請人不清楚自己現在是否還被限制出境?

今年2月20日申請人再次獲得日本簽證,準備去日本探親旅遊,購買了3月3日赴日的往返飛機票。這次,申請人事先通知上海市公安局國保警察,但他們也不清楚申請人是否能出國,因2015年105日被限制出境的禁令來自北京。他們提議申請人改期,退票損失由他們承擔,避免在敏感日子(兩會期間)發生限制申請人出境的尷尬事件,申請人接受他們的建議,當即退票,考慮在本月底或下月出國探親旅遊。

據此,申請人依據國務院“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之規定,向中國公安部申請以下政府信息。

申请事项:

公安部2015年10月通知上海浦東機場出入境邊防檢查站限制馮正虎出境,因其出境可能危害國家安全故申請公開馮正虎被限制出境的期限(截止何年何月何日)。

此致

中國公安部

申請人:馮正虎
2017年4月16日

附件:

1,公安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
2,馮正虎的護照
3,馮正虎赴日探親旅遊的日本簽證(2015年9月15日)
4,馮正虎的往返機票(2015年10月5日日)
5,馮正虎赴日探親旅遊的日本簽證(2017年2月20日)
6,馮正虎的往返機票(2017年3月3日)
7,機票的退票收據
8,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

 

1,馮正虎向公安部申請公開其被限制出境期限的郵局憑證

2,馮正虎於2017年5月15日赴日的往返機票

來源:馮正虎de博客 http://www.fengzhenghu.net/ p = 3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