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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江天勇所謂接受環球時報採訪一事的律師意見(聲明)

2017年03月01日

去年11月21日被拘留並一直不得會見律師和家人的北京人權律師江天勇,卻被報導接受了《環球時報》的採訪,就此,江天勇的辯護律師陳進學和覃臣壽發表聲明,指出當局以會見有礙偵查或者可能洩露國家秘密為由不許律師會見,違反了國際通行做法和聯合國的有關公約,而讓與案件無關人員即記者優先於律師、家屬會見當事人,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典型的濫用公權行為。聲明分析認為謝陽、江天勇都受到虐待甚或酷刑,並指出所謂的“調查組”及對謝陽被酷刑、虐待的指控所做的“調查報告”不符合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所規定的酷刑調查的原則、程序、人員要求。兩位律師將對長沙市公安局和《環球時報》的違法行為採取法律行動,並要求長沙市公安局立即安排律師會見江天勇。


關於江天勇所謂接受環球時報採訪一事的律師意見(聲明)

2017年3月1日,以胡錫進為首的環球網刊出報導,聲稱江天勇接受了環球時報的採訪,作為江天勇的辯護律師,現提出意見並嚴正聲明如下:

1、辯護律師已三次申請會見江天勇都不被許可,理由是會見有礙偵查或者可能洩露國家秘密,而現在與案件沒有利害關係的無關人員及環球時報記者卻聲稱見到了江天勇。

我們的一貫觀點是,律師會見不可能有礙偵查或者可能洩露國家秘密,刑事案件中當事人被強制措施後律師立即及時會見,是刑事程序公開化的國際通行做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也多次重申這一權利。

我們關注的是,讓一貫無公信力的環球時報記者優先於律師、家屬會見江天勇,是否有法律依據是否屬於濫用公權的合法性問題。

遍查國內法律就知道,與案件無關人員即記者優先於律師家屬會見當事人,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屬典型的濫用公權行為,是媒體抹黑與輿論審判,十足的遊街示眾,公開侮辱了江天勇和謝陽律師。

辯護律師嚴厲譴責長沙市公安局和環球時報的上述違法行為,並將立即開展投訴、控告、訴訟等一系列法律行動。

2、長時間單獨隔離關押,拒絕律師、家屬會見,至少屬於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中的不人道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處罰(即虐待),如更長時間單獨關押如三年,或者有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殘酷的精神折磨,本身就是酷刑。

酷刑和虐待行為,往往不可區分,虐待往往伴隨著酷刑。

從關押時間、律師介入的具體情況看,有理由認為謝陽、江天勇都受到虐待,而長時間不給律師家屬會見二人,更增加了二人受到酷刑的合理懷疑。

3、在未保障律師會見權情況下,以胡錫進為首的媒體對江天勇的採訪,應視為其為虐待、酷刑合法化辯護、洗地,動機邪惡,有如狗狗為主人叼飛盤般為人所不齒。律師對無關人員的採訪的行為和內容,不予認可。

4、排除其辯護律師或者謝陽所在的律師協會人員、獨立法醫學專家及其他獨立第三方介入、參與的謝陽被酷刑、虐待的所謂“調查組”,及其作出的“調查報告”,不符合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所規定的酷刑調查的原則、程序、人員要求,沒有任何公信力,所謂的偵查實驗更是貽笑大方。

5、我們對於有關偵查部門在辦理江天勇案中,一再繞開江天勇的辯護律師、家屬而直接與無關媒體對接的行為感到憤慨,上一次是2016年12月16日提供通稿給澎湃新聞等媒體對江天勇進行輿論審判。

政府操控多家媒體的優勢,與律師、家屬並無一任何媒體資源的絕對弱勢,力量對比相差懸殊,不利於酷刑虐待真相的披露,更不利於對責任人的調查與處罰。

6、我們強烈要求長沙市公安局立即安排律師會見江天勇(即停止不人道及有辱人格的待遇),並向辯護律師介紹基本案情。

 

此致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
廣東省(廣州市)律師協會
廣西區(南寧市)律師協會
長沙市公安局(直屬分局)
湖南省檢察院(長沙市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提出意見(聲明)人:

廣東律成定邦律師事務所
陳進學律師13826002506
廣西百舉鳴律師事務所
覃臣壽律師15289649064

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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