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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溫州市公安局長阻礙辯護律師行使通信權利

2015年11月04日

張凱的辯護律師張磊向浙江省溫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控告,指出溫州市公安局局長黃寶坤以及辦理張凱等人案件的相關警員,涉嫌破壞《刑事訴訟法》的實施,非法阻礙當事人、辯護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通信權利),其應當立即糾正違法行為,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請檢察院依法對之進行法律監督。

 


關於溫州市公安局局長黃寶坤及相關警員涉嫌阻礙當事人、辯護人依法行使通信權利的控告狀

控告人:張磊,北京市同翎正函律師事務所律師,系張凱的辯護人

被控告人:黃寶坤,溫州市公安局局長;以及溫州市公安局辦理張凱等人案件的相關警員

控告事項:被控告人涉嫌破壞《刑事訴訟法》的實施,非法阻礙當事人、辯護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通信權利)。

事實與理由:

溫州市公安局於2015年8月25日將正在履行律師職務的北京律師張凱從其工作的地方(溫州下嶺教會)帶走,後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名對張凱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並未通知張凱親屬張凱被監視居住的具體地點。

2015年10月14日,控告人作為張凱母親為其委託的辯護人,到溫州市公安局進行告知、提出會見、要求了解案情,並將一封信交給接待的陳姓警員,要求其依法轉交張凱。此信是用A4紙打印的兩張紙,每張均有控告人簽名,無信封,在交給接待警員時,我把信對折了一下,同時告知接待警員:《刑事訴訟法》第37條第四款規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則辯護律師與當事人的通信內容自然也不得被檢查,所以,辦案單位除了可以對信的外在安全性進行形式檢查之外(如是否有爆炸物、危險物質等),不得打開我的對折檢查信的內文。接待警員接收了我致張凱的信,並表示會依法處理。

我在信中請張凱收到信後及時給我回复。但到今天為止,已經20天過去了,我未收到張凱的任何回复。而此前張凱的另外一位辯護律師李貴生曾先後三次請溫州市公安局相關接待警員轉交致張凱的信,但到目前為止,李貴生律師亦未收到張凱的任何回复。2015年11月4日我當面詢問10月14日接收我致張凱信件的陳姓警員,其甚至都不回答我是否已經將信件交給了張凱,並直接回复我稱張凱沒有給我的回信。

《刑事訴訟法》第37條第一款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第五款規定“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第三款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根據以上規定,可以得出兩個明顯的結論:第一,此條文賦予了辯護律師同當事人會見、通信兩項權利,這兩項權利只要辯護律師和當事人行使,辦案單位、羈押場所就有義務保障;第二,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偵查過程中賦予了偵查機關對前述兩項權利中的會見一權進行許可,但是並沒有賦予偵查機關對通信進行許可的權力。因此,當辯護律師和當事人要求行使通信權利的時候,不管是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案件,辦案單位和羈押場所,都有義務無條件保障。

因此,在本人和張凱的另外一位辯護人李貴生律師已經多次行使與張凱通信權利的情況下,我們至今沒有收到張凱的回复,而張凱現在處於不知所踪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之中,根據常識、常理、常情,不難推知:如果張凱確有收到兩位辯護律師信則其一定會回复,一定會行使自己與辯護律師通信的權利,除非溫州市公安局根本沒有將我們的信轉交給張凱導致其根本就沒有收到我們的信,或者其被剝奪了與辯護律師通信(回信)的權利。不管是前述哪種情形,溫州市公安局均已涉嫌非法阻礙辯護人、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通信權利)。

在此,有必要提前說明一下的是,《刑事訴訟法》第75條“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的規定顯然不能成為溫州市公安局剝奪辯護律師與張凱通信權利的“法律依據”,因為這一條規定是對所有監視居住(包括在本人居所和指定居所執行)的人都適用的一種監督管理規定,而在這一條規定所涵蓋的非“國家安全”案件一般正常的監視居住情形下,辯護律師會見當事人根本就不需要執行機關批准,故前述規定中的“他人”顯然不包括辯護律師。

綜上,溫州市公安局局長黃寶坤以及辦理張凱等人案件的相關警員,已經涉嫌破壞《刑事訴訟法》的實施,非法阻礙當事人、辯護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通信權利),其應當立即糾正違法行為,及時消除不良影響,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請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之進行法律監督。

  此致

浙江省溫州市人民檢察院

 

控告人:張磊

二O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附:

一、張磊律師聯繫方式:

二、張磊致張凱的信。

 


張磊律師致張凱律師的信

張凱:

你好!

我是張磊,你的朋友、同行。

你現在的健康狀況如何?

你母親委託我為你辯護,你是否同意?

此前,你母親為你委託的另外一位辯護人李貴生律師在辦案單位不許可會見你的情況下已經給你寫過三封信,但是均沒有收到你的回复。而辦案單位也一直未依法告知你的家人和辯護律師你被關押在何處。

有鑑於此,我有理由認為,你的法定的與律師通信的權利極有可能被溫州市公安局非法剝奪。所以,我寫此信除了征詢你是否同意我為你辯護之外,也是要確認一下溫州市公安局是否依法保障了你的法定的包括但不限於與辯護律師通信的訴訟權利。我會在信後附上我的通訊地址和電話,如果我在二週之內沒有收到你的回复——我相信如果你收到我的信後一定會給我回复——除非溫州市公安局非法剝奪了你與辯護律師的通信權利,我將控告溫州市公安局局長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實施。

我期待你的回复。

張磊律師

2015年10月14日

附我的聯繫方式:

 

(注:此信已經於2015年10月14日上午交浙江省溫州市公安局相關警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