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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和平妻子王峭嶺就名譽權起訴新華社等九家機構

2015年08月03日

維權律師李和平7月10日被幾名不明身份人員強制押走,妻子王峭嶺四處找尋其下落,至今無音訊,但7月18日,“新華網”首發《北京鋒銳律所案追踪》一文,稱周世鋒、王宇、李和平、謝燕益等人為涉嫌重大犯罪團伙,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該文被眾多媒體轉載。為此王峭嶺對新華社、新華網、人民日報等九家機構提起訴訟,指被告作為新聞媒體單位,嚴重喪失新聞報導的獨立性、客觀性和嚴謹性,干擾了後續的檢察院的審查,情節十分惡劣;要求被告刪除其報導中與李和平有關的部分,並進行書面道歉。


民事起訴書

原告:王峭嶺,女,43歲,漢族,河南省鄭州市人,住大興區亦莊開發區悅廷茗苑2號樓2單元301室,電話:1391104 3194,1369 316 6672

被告1:新華通訊社,住所地北京市宣武門西大街57號,郵政編碼:100803,電話:010-63071114
負責人:蔡名照職務社長

被告2:新華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興區北興路(東段)2號院12號樓1-5層101;通訊地址:宣武門西大街129號金隅大廈郵政編碼:100031,電話:010-63070919; 010-63070919
法定代表人:田舒斌
職務:董事長 

被告3:人民日報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金台西路2號人民日報社內,郵政編碼:100020,電話:010-65368742,010 -65368743
負責人:楊振武
職務:社長

被吿4:人民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新街口外大街28號B座234號;通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金台西路2號人民日報社人民網,郵政編碼:100733電話:4008 100300,傳真:4008 100300-9
法定代表人:馬利
職務:董事長

被告5:中國外文出版發行事業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百萬莊大街24號,通訊地址:中國北京海淀區西三環北路89號中國外文大廈B座6層中國網中國互聯網新聞中心電話:010-8882 8000,傳真:010-8882 8231
負責人:周明偉
職務:局長

被告6:檢察日報社,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區魯谷西路5號,通訊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區香山南路111號檢察日報社網絡信息中心(正義網) 郵編:100144 總機:010-68630313、68630314 、68630315、88696889
負責人:李雪慧
職務:社長

被告7:北京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四環西路58號理想國際大廈1611室,通訊地址:北京市北四環西路58號理想國際大廈20層,郵編:100080,電話:010-8262 8888,傳真:010-8260 7166
法定代表人:汪延
職務:董事長

被告8:北京搜狐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東路1號院9號樓搜狐網絡大廈10層01-02房間,通訊地址:北京市海淀區科學院南路2號院3號樓搜狐媒體大廈,郵政編碼:100190,電話:010-6272 6666
法定代表人:張朝陽
職務:董事長

被告9:鄭州日報社,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隴海西路80號(新聞大廈) 郵編450006   電話0371-765 5598,0371-765 5555
負責人:宋建國
職務:社長

案由:名譽權糾紛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新華通訊社、被告新華網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刪除“新華網”2015年7月18日《北京鋒銳律所案追踪》新聞稿中與李和平有關的部分;被告人民日報社、被告人民網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刪除“人民網”2015年7月19日《北京鋒銳律所案追踪》新聞稿中與李和平有關的部分。

2、判令被告新華通訊社、被告新華網股份有限公司在“新華網”、被告人民日報社、被告人民網股份有限公司在“人民網”公開向原告及原告配偶李和平律師書面道歉,並連續刊登勘誤及道歉稿10日。

3、被告中國外文出版發行事業局、被告檢察日報社、被告北京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搜狐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刪除各自所有網站轉載的《北京鋒銳律所案追踪》文稿。

4、被告人民日報社、被告檢察日報社、被告鄭州日報社在報紙頭版登勘誤稿,澄清事實。

5、被告新華通訊社、被告新華網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民日報社、被告人民網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賠償原告因訴訟產生的合理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15年7月10日,原告丈夫李和平律師被幾名不明身份人員強制押走,隨後約十餘個自稱是警察但未著警服的人員湧進原告家中進行搜查,扣押了大量物品,其間沒有給付原告任何法律文書,無法判斷行為性質,為此原告四處找尋李和平下落至今尚無音訊。

2015年7月18日20:52,被告新華網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新華網”首發由被告新華通訊社記者鄒偉和被告人民日報社記者黃慶暢聯合撰寫的《北京鋒銳律所案追踪》一文,文中記述:“近日,公安部指揮多地公安機關摧毀一個以北京市鋒銳律師事務所為平台,少數律師、推手、‘訪民’相互勾連、滋事擾序的涉嫌重大犯罪團伙,周世鋒、王宇、李和平、謝燕益、隋牧青、黃力群、謝遠東、謝陽、劉建軍9名律師和劉四新、吳淦、翟岩民等人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被告人民網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人民網”緊跟其後於2015年7月19日02:04推出同一內容文章,該文章成為當日被告人民日報社出版的《人民日報》第一版重點推薦內容,並在第4版全文刊發。

據查自2015年07月18日開始,《北京鋒銳律所案追踪》一文被網絡媒體瘋狂轉載。被告中國外文出版發行事業局於2015年07月18日21:06:24在其所有的“中國網”、被告檢察日報社於2015年07月18日21:42:00在其所有的“正義網”率先轉載全文,同時,被告北京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所有的“新浪網”、北京搜狐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所有的“搜狐網”等大型綜合類網站均參與了轉發,其它轉載網站更是不計其數。此外,被告檢察日報社還於2015年07月19日在其發行的《檢察日報》第01版“要聞”、被告鄭州日報社2015年7月19日在其發行的《鄭州日報》第01版對全文進行了轉發刊登,其他刊發的紙媒報社難以數計。

原告當日獲知其夫李和平律師姓名出現在《北京鋒銳律所案追踪》新聞稿中錯愕不已!隨後,面對鋪天蓋地的網上網下爆炸性新聞,原告的眾親朋好友紛紛電話詢問李和平“涉嫌重大犯罪團伙”一事,原告在尚不知李和平下落的情況下,既要四處問詢又要回應親友還要照顧幼女,連日奔波身心疲憊苦不堪言,被告的不實報導給原告及家庭帶來極大情感傷害:

首先,原告數日來不斷向多地公安機關詢問、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復議均未獲知李和平律師的下落,至今,作為李和平律師的合法配偶,原告沒有收到任何公安機關對李和平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通知類法律文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八十三條、第九十一條之規定,公安機關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有法定義務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北京鋒銳律所案追踪》一文中李和平律師被描述成涉嫌“滋事擾序”團伙犯罪,作為李和平的配偶,原告自2015年7月10日至今20余天(時間仍在持續)主動向多地公安機關要求獲取李和平被羈押信息都不得而知,媒體記者卻在公安機關從未召開過新聞發布會的情況下獲取了李和平“滋事擾序”和“被採取了刑事強制措施”的具體信息,指名道姓的進行報導,此舉置《刑事訴訟法》於何處?置新聞來源的合法性於何處?

其次,經向北京市司法局網站公開信息查詢,李和平是北京高文律師事務所正式執業律師,《北京鋒銳律所案追踪》行文中將李和平排列在鋒銳律師事務所周世鋒、王宇律師之後,又在鋒銳律師事務所黃力群、謝遠東律師之前,讓人誤以為李和平是鋒銳律師事務所律師,混淆視聽。

再次,《北京鋒銳律所案追踪》新聞稿件除開頭提及9名律師時將李和平排在第三名的顯著位置外,整篇文章沒有再描述過李和平律師有過哪些行為,也沒有說明李和平律師是否參與過文中敘述的多起事件,“滋事擾序”和李和平律師有什麼關聯,行文刻意突出、污名化李和平的意圖十分明顯。

最後,李和平是否與鋒銳律師所事件有牽連尚無定論,即使公安機關對鋒銳律師案刑事立案,也僅是案件偵查取證的開始,所有涉案人員是否犯罪、是否為共同犯罪、是否為團伙犯罪需要司法最終認定。眾被告作為新聞媒體單位,在這一案件剛剛開始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現有證據還未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偵查終結去移送審查起訴的程度,就直接公佈9名涉案律師的全部姓名,且稱其“涉嫌重大犯罪團伙”,並在文中大量引用未經法庭質證的公安機關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供述,進行違反新聞職業道德的主觀傾向性評價,嚴重喪失新聞報導的獨立性、客觀性和嚴謹性,干擾後續的檢察院審查是否需要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是否構成犯罪的獨立判斷,情節十分惡劣!

綜上,原告丈夫李和平律師性情溫和,行事低調,原告堅信李和平無罪。未經人民法院宣告李和平有罪,且與鋒銳律師事務所案有牽連,原告要求眾被告立即刪除《北京鋒銳律所案追踪》一文中對原告丈夫李和平缺乏事實根據的污衊性報導,並公開在指定媒體上進行道歉、勘誤!

此致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原告:王峭嶺
2015年8月3日

另:法院已收下起訴材料,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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