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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冤、蒙羞上告無門 張光華籲人權組織關注

2014年12月07日

年近65歲的張光華本想到鄰居家串門緩和一下原有的矛盾,沒料到進門不到兩分鐘,竟給自己招來了“猥褻兒童”的罪名和3年的牢獄之災。獲釋後他上訴、上訪,不僅冤情得不到昭雪,反而被以“擾亂單位秩序為由”拘留5天。無奈之下,他投書海外,呼籲中國人權組織和海外媒體關注,以促使貴州省各級司法部門解決其冤案,早日還其清白。


張光華致中國人權的呼籲書

尊敬的中國人權:

我叫張光華,男,1946年3月4日出生,身份證號:522427194603040014,漢族,初中文化,居民,中國貴州威寧縣人,住威寧縣草海鎮南泉路前進村一組,現已刑滿釋放。

請求呼籲事實如下:

2010年7月17日上午9點過鐘,張光華去所謂受害人雷婭的姑媽雷海燕家串門,在雷海燕家呆了兩三分鐘後,即轉身回家。到自家門口時,就想到龍國敏家和自己有一點矛盾糾紛,去龍國敏家串一下門,目的是把矛盾糾紛緩和。門沒有上銷,一推門就開了,張光華就走到龍國敏家屋內,家裡只有龍國敏的女兒雷婭在家。張光華問:“你家媽在家沒有”?雷婭說:“沒有在家,去海子裡打豬菜去了”。時間不到兩分鐘,張光華正準備走,龍國敏推門進屋,看見張光華與女兒在家,就先打女兒,接著誣陷張光華脫她女兒雷婭的褲子,準備強姦雷婭。把她家親戚都喊來一直說:“張光華強姦我女兒”。張光華說:“你不要鬧,如果我犯罪了,有公安機關在,你去報警。帶雷婭到醫院檢查,一切費用我出。”龍國敏不同意報警,也不到醫院對雷婭進行檢查。事過了兩天,她叫著村里的干部喊著張光華到刑偵中隊,並在網上發布:“60多歲的張光華強姦龍國敏7歲的女兒雷婭”。不知情況的網友們當然說什麼的都有。龍國敏教唆12歲的雷倩向公安機關作假證,這一點雷倩已向公安機關陳述清楚。

請求呼籲的事實理由:

1、首先從法律上看:猥褻兒童罪的行為主要指以摳摸、指姦、雞姦等淫穢下流手段猥褻兒童的行為。所謂受害人雷婭在公安機關兩次詢問,時間分別是2010年7月19日和8月8日,兩次詢問都涉及同一問題,即:張光華是否摸你?兩次雷婭都講了真話,都說沒摸,那麼張光華在沒有摳摸、指姦、雞姦雷婭的前提下,怎麼構成猥褻兒童罪呢?怎麼領刑三年呢?這就是雷婭的母親龍國敏為了報復張光華,用自己女兒的名譽自編自演的結果,加之威寧縣、畢節市、貴州省學法、知法、懂法的法官太少,都是一群法盲所組成的人民法院,導致張光華在沒有摳摸、指姦、雞姦雷婭的前提下判張光華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的結果。

2、2010年7月19日,威寧縣人民醫院的《疾病證明書》檢查時,雷婭處陰前庭部及處女膜充血,處女膜處有一破口約0.05cm。雷婭已經在公安機關,兩次陳述清楚,張光華沒有摸她,並且事情發生在7月17日上午,檢查時間是7月19日,事隔兩天,雷婭處女膜充血及破口和張光華毫無半點關係,貴州省各級法院將此證據定罪於張光華,簡直是一群烏合之眾所為。

3、雷婭第一次向公安機關詢問時的陳述稱:“張爺爺(張光華)扭著我的頭髮把我扭到家裡把門關上,張爺爺把我抱到凳子上把我的褲子脫了,張爺爺還把自己褲子脫了。然後我媽媽就回來了,我媽媽推開門後就和張爺爺吵起來……。”這一證據同樣不能作為定罪給張光華背著的證據,這一證據屬於雷婭的母親龍國敏自編誣陷張光華的羞恥證據,因為張光華不知她家裡有人還是無人,怎麼就扭著頭髮抱到家裡的凳子上把她的褲子脫了呢?為什麼張光華不把雷婭帶到山上去或者帶到旅館裡去呢?再者:中國法律規定:“一人作證屬於孤證,不能作為定案依據。”雷婭的母親龍國敏明白這一點,於是教唆12歲的雷倩到公安機關作假證。當公安機關問她作假證要負法律責任時,雷倩向公安機關陳述了真實情況,是雷婭母親龍國敏教她講的。目的就是要把張光華判去關押,再者龍國敏能教唆雷倩作假證誣陷張光華,肯定能教唆自己7歲的女兒雷婭說假話誣陷張光華。再者,雷婭第一次向公安機關的陳述與第二次第三次在公安機關的陳述相互矛盾。法官將這一陳述定罪給張光華背著更是豈有此理的定罪。更是一群不要臉的法官所為,既然將陳貴芳、杜炳英聽見吵架到場看吵架經過的證言作為張光華犯罪的證據定給張光華背著。

4、雷婭的母親龍國敏既然親眼看見了張光華的無恥行為,為什麼​​不及時報警?為什麼不及時到醫院檢查?張光華強烈要求她報警帶雷婭到醫院檢查,她為什麼不同意張光華的要求?因張光華的侄兒和龍國敏家姑子雷永嬌結婚時,張光華和龍國敏鬧取了矛盾,故此,龍國敏有意誣陷張光華的事實成立。

5、本案的社會背景

通過龍國敏大吵大鬧,向街方鄰居表明張光華強姦她女兒,並通過網絡發布“60多歲的張光華強姦龍國敏7歲的女兒雷婭”後,社會負面影響太大,公安卷宗移送人民檢察院,檢委會議研究:因沒有張光華犯猥褻兒童罪的證據,決定不批捕張光華。龍國敏得知後,將女兒雷婭帶著用圍、跪、哭的方法跪在時任縣委書記楊興友面前。楊書記打開網絡,一氣之下,聽說一個電話打給人民檢察院“張光華強姦幼女一案必須批捕”。就這樣人民檢察院只好按照“雷婭第一次向公安機關的陳述和縣人民醫院出示的和張光華毫無半點關係的《疾病證明書》”指控張光華涉嫌犯猥褻兒童罪提起公訴。

人民法院開完庭,合議庭合議張光華無罪,龍國敏還是用跪、哭的方法打著縣委楊書記的招牌對合議庭的法官施壓。檢察院的檢察官也證實確實是縣委楊書記叫批捕的。就這樣人民法院將無罪判決改成有罪判決。判張光華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錯誤地下達(2010)黔威刑初字第360號《刑事判決書》。

張光華不服,上訴到畢節中級人民法院,畢節中院是一群法盲,什麼叫猥褻兒童罪都不懂,一審人民法院錯判,二審不給糾正,下達(2010)黔畢中刑終字第453號刑事裁定書和(2011)黔中信訪複字第18號《通知書》,通知書稱:“你的申訴再審理由不能成立,其申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再審條件”。張光華不服,申訴到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二審錯判,三審同樣不給糾正,下達(2011)黔高調刑監字第41號《通知書》駁回了張光華的申訴。

本案張光華於2014年4月30日到全國人大信訪局正常反映所受冤情,未把表交全國人大,被地方政府以“擾亂單位秩序為由”下達威公拘解字2014(804)號將張光華拘留5天,張光華沒有擾亂任何單位。

綜上所述:原判在龍國敏大吵大鬧,通過網絡發布自己女兒被強奸的前提下,無法收場的情況下採取給縣委書記下跪的低級手段求得縣委書記的同情后,一審法院採信了龍國敏自編自演的證據,錯誤地下達了(2010)黔威刑初字第360號《刑事判決書》判張光華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審人民法院,三審人民法院審理此案的法官是一群法盲。一審錯判,二審三審都不以事實為根據,法律為準繩地給予糾正錯誤。同樣錯判,錯上加錯,這是貴州司法腐敗的主體要求,因此,出現錯判及(2012)黔畢中刑申信訪複字第18號和(2011)黔高調監字第41號駁回申訴的錯判結果。故,張光華的申訴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內容。敬請最高人民法院調卷立案公開開庭審理,撤銷貴州省三級法院的錯誤判決,宣告張光華無罪,同時敬請廣大讀者和同仁幫助呼籲中共中央、中央政法委調卷督促開庭審理,還張光華一個清白。

在張光華沒有任何路子可走的前提下,敬請中國人權以人權為重,貴州省的司法部門已嚴重觸犯人權,幫助張光華呼籲解決其冤案,同時敬請海外媒體幫助呼籲,早日還張光華的名譽為感!

 

盼呼籲人:張光華

2014年12月7日

附件(均為複印件):

威寧縣公安局對雷婭、雷倩的詢問筆錄

        

威寧縣公安局對張光華的訊問筆錄

         

貴州省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張光華的申訴狀

      

貴州省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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