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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昌蘭煽顛案,沒有收到批文,延長羈押就是違法

2017年02月13日

2月12日是廣東佛山維權人士蘇昌蘭案由最高法院第三次批准延長的三個月審限屆滿的日期,其辯護律師劉曉原詢問佛山中院是否收到最高法院延長審限的批文,該案審判長稱還沒有收到,可能在郵寄途中。律師說沒有收到批文,現在對蘇昌蘭的羈押就是超期羈押。鑑於中院從沒有給律師提供過高院批文的複印件,律師質疑中院是否向最高法院申請過批准延長審限並取得了批准。

蘇昌蘭於2014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被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起訴,至今已被羈押二年零三個多月。


蘇昌蘭煽顛案,沒有收到批文,延長羈押就是違法

劉曉原律師

到昨天(2月12日)止,蘇昌蘭被控煽顛案由最高法院第三次批准延長的三個月審限屆滿(按佛山中院說法)。

今天下午,我打電話給佛山中院刑一庭法官(蘇昌蘭案審判長),詢問是否收到最高法院延長審限的批文?法官稱,還沒有收到可能在郵寄途中。我說沒有收到批文,現對蘇昌蘭的羈押就是超期羈押。法官又說在春節前就向最高法院申請批准延長審限了。

我說,以前每次審限屆滿時,我問你們是否收到最高法院延長審限的批文,你們都說在郵寄途中。事後,也不提供批文複印件給辯護律師,我懷疑你們沒有向最高法院申請延長審限,而是故意拖著不作結案。法官說我冤枉了他們。我說,那憑什麼相信你們已報最高法院申請批准延長了審限並取得了批准呢?

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報最高法院申請延長審限,必須案件有特殊情況。

我再問法官,案件到底有什麼特殊情況,需要一而再再而三地延長審限?法官又不作解釋。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向最高法院申請延長審限不受次數限制。這樣一來,地方法院就會以案件有特殊情況為由,向最高法院申請批准延長審限對案件久審不決,長期羈押被告人了。

最高法院是否批准過蘇昌蘭案延長審限問題,我曾在去年向最高法院寫信反映過,至今沒有任何回复。

蘇昌蘭是在2014年10月27日被刑拘(現被羈押二年零三個多月),2015年11月12日,被起訴至佛山中院,2016年4月21日開庭審理。蘇昌蘭案件起訴到法院後,在三個月審限內未開庭審理,佛山中院稱報請廣東省高院批准延長三個月審限,之後四次報請最高法院延長審限(包括這次,每次三個月),辯護人多次申請取保候審被法院以有社會危險性為由拒絕。

蘇昌蘭案的案情並不復雜,起訴書指控蘇昌蘭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文章三篇、微信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