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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弱勢無能的被徵地農民 含淚特向黨和政府建個議(附《徵地補償安置協議書》等有關文書)

2017年12月12日

四川省蓬安縣失地農民陸大春向“黨和政府各位領導人”發出公開建議書,要求責成蓬安縣縣委縣政府,按照四川省政府關於征地的有關規定,辦理被征地農民的農轉非等手續,補發被征地農民所應有的社保金,解決他們最基本的生存難問題,以結束其無止境的艱難上訪;要求為蓬安縣征地拆遷執行情況成立專案組,查證蓬安歷任縣委書記在征地拆遷中所涉及插手土地和工程以及坑害被征地拆遷農民等重大違法犯罪行為。建議書控訴,蓬安縣河舒鎮尖峰社區三個社的400畝良田耕地被強征,而當地政府未按照補償安置協議補償安置被征地農民,導致422名失地農民如今面臨“種地無田、上班無崗、社保無份、創業無錢、最基本生存難、長期上訪、阻攔工程、除了被強制穩控之外、就是無人理睬”的困境。


為弱勢無能的被征地農民  含淚特向黨和政府建個議
 

尊敬的黨和政府各位領導人:您好!

我叫陸大春,男,54歲,漢族,小學文化,四川省蓬安縣人,身份證號碼:51292619630204401x,蓬安縣相如鎮黎家店村二社失地農民。

我今含淚特向您們反映四川省蓬安縣河舒鎮尖峰社區4、3、2社的422名失地農民如今正面臨“種地無田、上班無崗、社保無份、創業無錢、最基本生存難、長期上訪、阻攔工程、除了被強制穩控之外、就是無人理睬”的困境問題。

他們長期以來都是以耕種維持生計,雖不很富裕但自然河水豐富,也基本豐衣足食。但是,自從2009年初,被河舒鎮黨委和鎮政府,按照縣委縣政府的安排部署,根據河舒工業園區發展需要,先是通知停止耕種,並從別處運去大量葉岩傾倒在他們4社的良田耕地裡,群眾極力阻攔制止不了,在4社大範圍堆滿葉岩的2011年7月21日、7月22日、7月23日,在既不出示征地批文和征地公告,也不出示和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縣國土資源局也未參加等的情況下,就強征了他們三個社的所有良田耕地400畝,並強迫社員代表在政府事先擬好的“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書”上簽字,不簽字就不放人回家。

政府後來單方強行毀約,將原簽“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書” 上共應安置農轉非建立社保關係422人的協議,強行改為“農業安置”了。

所謂的農業安置,就是將每畝各種費用一次性不足2萬5千元錢,直接發給各集體經濟組織,實行人人一分了之。在這人人一分的過程中全是任憑弱肉強食。

他們各社雖然都還剩有少量為數不等廣種薄收的坡地,但是由於每遇天旱就要減收、每遇大旱就要絕收,加之工業園區興不起來,多數廠房長期閒置未生產,適齡人員無法就近就業。因此,確實無法養活現有人口。

他們被征地前,除了極少數特困家庭需要政府救濟外,其餘絕大多數家庭的物產收入,都是自給自足有餘,每家每年都要餵養大量豬牛羊和雞鴨鵝,既能供自己吃,又能將多餘的賣錢。

而被征地後,由於斷絕了糧食和青飼料來源,不但不能再象從前那樣餵養大量豬牛羊和雞鴨鵝,而且連人吃的糧食甚至連有些人吃的瓜果蔬菜都要拿錢去買了。比如:過去幾乎是人均餵養一兩頭大肥豬,而如今一大家人只能餵養一小頭肥豬了,更多的家庭是根本喂不起豬了。

他們為了請求政府按照“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書”,與他們簽訂人員安置協定,辦理農轉非等手續,而從2013年1月就聯名群體反復上訪於鎮、縣、市、省,同時阻攔工程和反復不斷給各級黨政領導人寄去了大量特快專遞上訪信,至2014年冬和2015年5月,政府才先後把他們422個征地社保改為146個農村低保。由於未能從根本上給他們解決現實和長遠實際生計問題。因此,他們仍是聯名群體不斷逐級反復上訪和反復不斷給各級黨政領導人寄去了大量特快專遞上訪信。

然而鎮、縣政府除了知道窮盡一切手段來穩控他們的反復上訪和反復阻攔工程表達訴求等行為外,就是不知道給他們解決根本問題,對於他們聯名遞交的與他們《簽訂人員安置協定,辦理農轉非等手續》的申請,一直未予任何回復。

直至近日才同意他們自願自費1184004元(壹拾壹萬捌仟肆佰零肆元)去辦理被征地社保農轉非等手續;政府不岀一分錢;截止時間是12月31日,過期不再辦理。

但一是征地時的政策,是用“徵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為年滿45周歲的所有被征地安置物件一次性建立社保關係,不足的一律由縣財政補足,未滿45周歲的,按年齡自費續保,當時的社保標準連同財政補貼共計只伍萬多元;

二是當年被征地時連同附屬物費、青苗費等所有費用,我們人均最多的只分了三萬餘元,最少的只分了陸仟餘元不等,是政府先違反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書,侵犯了我們的生存權,我們大家才聯名群體反復上訪、阻攔工程至今五年多以來,不但未能得到應有的保護,相反,卻要我們分別倒貼錢自費最多的拾壹萬貳仟多元,最少的玖萬多元去買被征地社保,簡直就是在坑害我們失地農民;

三是他們被征地群眾直至近日才意外獲得“川府土〔2011〕256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蓬安縣2010年第2批鄉鎮建設用地的批復”的影本,該批復中明確要求“蓬安縣人民政府要嚴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後實施程式,按照徵收土地方案及時兌現補償費用,落實安置措施,切實安排好被征地農民的生產和生活,認真做好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征地農轉非人員全部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保證原有生活水準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維護社會穩定。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強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是該批復“徵收集體土地情況明細表”中的每畝統一年產值為“2.1750”萬元,而征地後付給被征地農民的每畝統一年產值卻只有“1450”元;

五是“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書”上雖然明確了一式五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甲乙雙方各持—份,公證處、財政局和縣國土資源局各持一份:但是,不但協議未給他們,而且就連影本也是費了很多力,才要到手的。

其實,上述這422名失地農民如今正面臨“種地無田、上班無崗、社保無份、創業無錢、最基本生存難、長期上訪、阻攔工程、除了被強制穩控之外、就是無人理睬”的困境遭遇,只是我們蓬安縣大量被征地農民的一個縮影。為此,含淚特向黨和政府各位領導人建議如下:

一、特建議黨和政府各位領導人能從日理萬機的繁忙中抽出點時間,站在換位思考的角度上,責成蓬安縣委縣政府,儘快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蓬安縣的歷次建設用地的批復”和“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書” 及當時的規定,與相同一樣的所有被征地農民《簽訂人員安置協定,建立社保關係,辦理農轉非等手續,補發所有被征地農民們應得而未能得到的社保金》解決他們最基本生存難的問題,結束他們無止境的艱難上訪為謝!

二、特建議黨和政府為蓬安縣征地拆遷執行情況成立專案組,進行專項查證蓬安原兩任縣委書記鄒平和袁菱主政蓬安時以及至今以來,在征地拆遷中所涉及插手土地和工程以及坑害被征地拆遷農民等重大違法犯罪行為為謝!

建議妥否,僅供參考。

    此致

敬禮

建議人:陸大春
15390292672
2017年12月12日

特附:4社的“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書”打字件和影本各一份

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書
 

征地單位:蓬安縣河舒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甲方)

被征地單位:蓬安縣河舒鎮尖峰村四組(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按照縣委、縣政府的安排部署,根據河舒工業園區發展需要,需在乙方徵用土地,根據《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定:

一、基本情況

乙方觀有耕地  畝,總人口  人,征地前人平耕地1.05畝,征地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1450元。

二、徵用土地範圍及征地面積

甲方將乙方轄區內的部分土地189.73畝(其中耕地189.73畝,非耕地畝)依法徵收(以國土局實測面積為准)。

三、徵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

本次征地均按耕地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1、土地補償費:189.73畝×1450元/畝×10倍=2751085.00元

2、安置補助費:189.73×10倍×1450元/畝=1650651.00元

3、應安置人數:190人

四、青苗、林木附著物補償費

1、青苗林木補償費:189.73畝×450元/畝=275108.50元

2、附著物補償費:共60060.00元

五、付款方式

本次徵收189.73畝土地應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青苗林木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共計4736904.50元(大寫肆佰柒拾三萬陸仟玖佰零肆元五角),一次性由甲方支付給乙方。其中人員安置補助費由乙方支付給被安置人員。

六、被安置的人員必須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並符合有關規定,人員名單由村社提供,按程式審核確定,簽訂人員安置協定,辦理農轉非等手續。

七、被安置人員失業保險按國家相關政策規定辦理

八、本協議一式五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甲乙雙方各持—份,公證處、財政局和縣國土資源局各持一份:

甲方:蓬安縣河舒鎮人民政府

法人代表:姚劍波

乙方:河舒鎮尖峰村四組

社員代表:唐建春、唐仙遠、唐容光、唐容華、唐俊、唐容建、唐顯和

村民委員會:王海、陸志明、唐建春

蓬安縣國土資源局:

蓬安縣河舒鎮人民政府公章

2011年7月21日

 

特注:群眾發現並質問安置補助費:189.73×10倍×1450元/畝=為何只有1650651.00?時,政府答覆是6倍筆誤成10倍了。

特附:川府土〔2011〕256“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蓬安縣2010年第2批鄉鎮建設用地的批復”及其“徵收集體土地情況明細表”的影本各一份。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川府土〔2011〕256號

四川省人民政府
關於蓬安縣2010年第2批鄉鎮
建設用地的批復

蓬安縣人民政府:

你縣《關於蓬安縣2010年第二批鄉鎮建設用地的請示》(蓬安府〔2010〕38號)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呈報的建設用地專案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徵收土地方案。

二、同意將蓬安縣河舒鎮尖峰村2、3、4、7、8組和九嶺村3組,碧溪鄉新橋村1、6組,錦屏鎮北門村3組集體農用地29.9203傾(其中:非基本農田耕地15.2946公傾,園地10.4730公頃,其他農用地4.1527公頃)轉為建設用地。同時,將本批次批准轉為的建設用地和上述農村集體原有的建設用0.5898公頃及未利用地0.370公頃,合計30.8801公頃土地徵收為國家所有,作為蓬安縣2010年第二批鄉鎮建設用地。

三、同意將被征地單位286名農業人口依法登記為城鎮居民,由蓬安縣人民政府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被徵收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川辦發〔2008〕15號)及有關法律法規妥善安置。

四、蓬安縣人民政府要嚴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後實施程式,按照徵收土地方案及時兌現補償費用,落實安置措施,切實安排好被征地農民的生產和生活,認真做好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征地農轉非人員全部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保證原有生活水準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維護社會穩定。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強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蓬安縣人民政府應按要求做好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在對具體建設專案供地時,要嚴格按照土地用途、相關政策法規及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審批供地方案並報國土資源廳備案。

六、本批文自批准之日起滿兩年未實施征地的自動失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土地審批專用章

 

主題詞:國土資源 南充 土地徵收 批復

資訊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抄送:國家土地督察成都局、省發展改革委、公安廳、民政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省地稅局、南充市人民政府。


建議人為上述事實的客觀真實性承擔一切法律責任,特建議黨和政府各位領導人,能夠重視並來實地核實為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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