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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弱勢無能的被徵地農民和待,下崗職工以及和諧穩定含著特再向黨和政府建個議

2018年01月01日

四川省蓬安縣失地農民陸大春向“黨和政府各位領導人”再次發出公開建議書,反映大量未建立征地社保關係的被征地拆遷農民和大量被待崗、下崗的職工在征地、改制過程中失地、失業而致其無法生存問題。建議書呼籲政府按照國策和關於征地的有關規定,為被征地農民辦理農轉非等手續,補發應有的社保金;為待崗、下崗職工建立養老保險等,以使其結束無止境的上訪、阻攔工程甚或被迫走上偷摸扒騙的違法犯罪道路等無奈之舉。


為弱勢無能的被征地農民和待、下崗職工以及和諧穩定含淚特再向黨和政府建個議

陸大春

尊敬的党和政府各位領導人:您好!

我叫陸大春,男,54歲,漢族,小學文化,四川省蓬安縣人,身份證號碼:51292619630204401x,蓬安縣相如鎮黎家店村二社失地農民。

我今含淚特反復一再向您們反映我縣大量被征地農民如今正面臨“種地無田、上班無崗、社保無份、創業無錢、最基本生存難、長期上訪、阻攔工程、除了被強制穩控之外、就是無人理睬”的困境和大量被待崗、下崗不穩定不和諧等新舊嚴重民生問題如下:

這些不穩定不和諧的新舊嚴重民生問題,既有歷史性的老難題,也有政府任意而為,不顧百姓正當權利的現實性新動態新難題,總之都是事關百姓生存的正當權利的切身利益問題。

首先是,在2009年前,蓬安縣普遍未給被征地農民建立社保關係,未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征地的有關規定安置被征地農民,只是簡單粗暴的強行壓低征地價,少拿點錢給被征地農民了事;

其次是,從2009年開始,只是給被征地農民大力宣傳了建立征地社保關係的重要性,但未強制貫徹實施,是由被征地農民自願決定建立社保關係與否。由於地價太低和被征地農民們的愚昧無知,認為政府要求用征地款項建立失業、醫療、養老等保險純屬一種欺騙行為的抵觸情緒很大,自願參保率很低下,只有5%至10%不等的老人自願或者勉為其難的參了保,而其餘的絕對多數人均未參保;

其三是,從2010年開始:一方面是政府強制貫徹實施,二方面是部分被征地農民已經看到過去參保到了年齡的已經在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事實了,也都強烈要求必須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征地的有關規定,並簽了辦理農轉非等手續的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但在強制貫徹實施中,政府任意而為,單方強制將原簽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改為“農業安置”了。

所謂的農業安置,就是強行壓低征地價,少拿點錢直接發給各集體經濟組織,實行人人一分了之。在這人人一分的過程中全是任憑弱肉強食;

其四是,部分被征地拆遷農民,雖都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征地的有關規定和征地補償安置協定,辦理農轉非等手續,但是在征地報批之前未經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未告知被征地農民聽證權利也沒有舉行過聽證,更未出示征地批文和征地公告,也未出示和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在徵用部分良田耕地時,未經縣國土資源局參加的情況下,就強征了農民的良田耕地,並強迫社員代表在政府事先擬好的“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書”上簽字,不簽字就不放人回家,先用後征、少批多征、少征多用、以租代征;在強征強拆中,簡單粗暴低價壓制群眾,征地拆遷程式不合法,補償標準過低,補償不到位和難到位等等,也是事實所在。

待崗職工與下崗職工的兩個區別和兩個共同性

在我縣待崗職工與下崗職工的兩個區別和兩個共同性是:區別一,下崗職工是給了幾萬元至拾萬餘元的少量的錢,買斷了工齡,與所在企業單位解除了勞動關係。而待崗職工說的是暫時待崗,沒有買斷工齡,沒有解除勞動關係,由所在企業單位,給每人每年發放1000元生活費,職工養老等保險主要是由所在企業單位給買,職工個人只承擔少部分,就從每人每年1000元生活費中扣除了,但是所在企業單位只扣費未繳費,導致待崗職工們的養老等保險一直欠費未繳費;

區別二,部分待、下崗職工參加了房改,以房改價購買了原居住企業單位的公房,而部分待、下崗職工未能參加房改,原居住企業單位的公房,只能繼續繳納房租;而當初幾元錢一月的房租,一旦遇到征地拆遷時,未能參加房改的待、下崗職工和離退休職工等,就只能無條件地卷起鋪蓋走人了!如:我縣汽車六十七隊,在征地拆遷時,還是在我的抗議性的建議下,政府才給他們大家解決了公租房;

共同性之一,部分待、下崗職工,由於學歷、技能、年齡、身體等原因,不具備重謀生路的條件,於是只好回鄉與家人一起務農維持生計,但是一旦遇到征地拆遷時,由於待、下崗職工不屬被征地拆遷的安置對象,被拆遷房屋屬於被待、下崗回鄉職工的部分,即使根據歷史能認定為合法的或者具備四證一費一切合法手續的被拆遷房屋,時而也等同於被沒收一樣;

共同性之二,部分待、下崗職工,由於學歷、技能、年齡、身體、無鄉可回等原因,不具備重謀生路的條件,於是只好以打臨工和撿破爛或者向周邊農民求要土地耕種,艱難地維持生計,一旦遇到征地拆遷,就會失去所耕種的求要土地。

大量未建立征地社保關係的被征地拆遷農民和大量被待崗、下崗職工,都是改制和工業化、城鎮化、城市化進程的重大犧牲品,失去了賴以生存的唯一來源。

這兩大社會問題,涉及到人多面廣,家庭眾多,是無止境的上訪和無止境的阻攔工程以及被迫走上偷摸扒騙等犯罪道路的根源。

按照國策和省政府關於征地的有關規定,辦理農轉非等手續,補發被征地農民應有的社保金,為待崗、下崗職工建立養老保險等關係,發放相應必須的生活費,解決他們最基本生存難的具體實際問題,結束他們無止境的上訪和無止境的阻攔工程以及結束他們被迫走上偷摸扒騙的違法犯罪道路。為此重複建議如下:

一、應為之前的被征地農民中的老弱病殘等人員建立社保關係,並應為弱病殘等人員發放相應必須的生活費,或者在城鎮、城市也實施“精准”扶貧幫困,專門解決之前未建立社保關係的被征地農民和未建立職工養老等保險關係的被待崗、下崗職工中的老弱病殘以及因各種原因而特困等等人員最基本生存難的問題;

二、對於2009年為被征地農民建立征地社保關係後,因政府任意而為,單方強制將原簽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改為“農業安置”了的,理應由政府為被征地農民建立社保關係,辦理農轉非等手續,補發所有被征地農民們應得而未能得到的社保金》解決他們最基本生存難的問題,結束他們無止境的艱難上訪和無止境的艱難阻攔工程;

三、讓過去該參保而未參保,如今想參保但又不能參保了的絕對多數人,順利或者適當繳點滯納金參保;

四、對過去因所得款項不足以參保所需而未參保的,應補足或者重給參保所需;

五、對於家有病殘人員和年齡偏大的特困戶,應重給參保所需;

六、對於在實施失業、醫療、養老保險前的失地農民中家有病殘人員和年齡偏大的特困未就業人員,應由財政或者用地單位給其提供相應必要的生活、醫療並為其買足失業、醫療、養老等保險;

七、對於45歲以上60歲以下難以就業的體弱病殘等人員,應先納入最低生活保障或者提前五年領取養老金;

八、應允許以後的所有失地農民,一次性參保到位。至於因未到領取年齡而死亡和兒童後因升學參幹參軍提幹不需要原有醫療、養老保險的,可准許其後人繼承或轉讓給其家庭後來成員及其直系親屬或者退還本金,盡可能的做到便利於民;

九、對於待崗時說的是暫時待崗,沒有買斷工齡,沒有解除勞動關係,由所在企業單位,給每人每年發放1000元生活費,職工養老等保險主要是由所在企業單位給買,職工個人只承擔少部分,就從每人每年1000元生活費中扣除了,由於所在企業單位只扣費未繳費,導致待崗職工們的養老等保險一直欠費未繳費的待崗職工們,應仍由其所在企業單位,給其足額買足職工養老等保險,但是對於其中所在企業單位確有具體實際困難的,則應由政府財政給其足額買足職工養老等保險;

十、為了不讓待、下崗職工失業又失家。因此,農村征地拆遷時,對於未能參加房改就回鄉與家人一起務農維持生計的待、下崗職工原有根據歷史能認定為合法的或者具備四證一費一切合法手續的被拆遷房屋,必須給予市價足額補償;

十一、對於關停並轉和破產及至今效益依然較差等企業的待、下崗且家有病殘人員和年齡偏大的待、下崗人員,應由財政給其提供必要的生活、醫療並為其買足失業、醫療、養老等保險,同時將領取養老金的年齡縮短即提前五年;

十二、對於普通待、下崗職工中,待、下崗時已經年齡偏大且如今繳納失業、養老、醫療等保險確有實際具體困難的,凡是原企業如今效益依然較差的,則應由政府財政給其買足失業、醫療、養老等保險,凡是原企業如今效益較好和特好的,則應令其原企業必須為其買足失業、醫療、養老等保險;

十三、農村拆遷時,對於參加了征地補償安置後,去參加工作的人員原有根據歷史能認定為合法的或者具備四證一費一切合法手續的被拆遷房屋,同樣必須給予市價足額補償;

十四、對於人多房少的被拆遷戶,應按戶籍實有人數,實行基本住房兜底保障;對於人少根據歷史能認定為合法的或者具備四證一費一切合法手續的房多的被拆遷戶,實行按房不按人,給予市價足額補償,屬營業門面房的,應按營業門面房的市價給予足額補償;

十五、征地拆遷必須結束簡單粗暴低價強制化,只顧把地征到手,把房拆掉了事,不顧被征地拆遷農民原有吃住生活水準的強征強拆法,必須確保被征地拆遷農民原有吃住生活水準不降低,長遠吃住生活水準有保障。

以上建議妥否,僅供參考。

建議人:陸大春
電話:15390292672

2018年1月1日于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