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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博士案辯護人申請75名主要證人出庭作證備忘錄

2014年04月03日

檢方指控許志永涉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而且認定“新公民運動”為一個犯罪集團,法院一審判處許志永4年有期徒刑,許志永要求二審開庭審理,而且所有出具過證言的人都要出庭作證,他的辯護律師向合議庭提交了《要求二審開庭審理法律意見書》,並經過一遍遍瘦身,最終申請出庭的證人名單從199人減至75人。這些證人中包括對許志永案出具負面證言的警察、保安、維穩人員37人——律師質疑:他們的證言,到底有多大證明效力?


許博士案辯護人申請75名主要證人出庭作證備忘錄

律師劉書慶

檢方指控許博士涉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而且認定“新公民運動”為一個犯罪集團。按照檢方的想像和設計,許博士是首要分子,下面有骨干成員如王功權、丁家喜、李蔚、孫含會、王永紅、趙長青,再下面有積極參加者如李剛、張寶成、袁冬、候欣、張向忠、李煥君、等人,指控的犯罪事實包括2012年7月5日在教育部的集會;2013年1月27日在朝陽公園南門和清華西門集會;2月23和24日在中關村E世界及清華北大校門集會;2月28日北京市教委門前集會;3月9日中關村集會;3月19日長峰賓館集會;3月31日西單集會等。案卷共有119卷。為尋找印證屬於“犯罪集團”的蛛絲馬跡,偵查機關可謂煞費苦心,將丁家喜​​旅遊會見朋友,將張崑和阮榮華自主決定的“官員公示財產南北行”都稱之為串聯。在這卷帙浩繁的案卷裡,共有186人被詢問,14人被訊問,這14人中包括許博士本人及同案被告13人,外加因它罪羈押中的江西新余人劉萍。因此可以為許博士作證且在偵查機關留有筆錄的共有199個。如果再算上在偵查機關沒有單獨做筆錄但在他人筆錄中出現的名字如笑蜀等人,可供選擇的證人范圍堪稱龐大。

許博士在給北京高院的親筆信中要求二審開庭審,而且所有出具過證言的人都要出庭作證。辯護人尊重許博士的意見,向合議庭提交了《要求二審開庭審理法律意見書》,並提出要求同案被告、控方證人、主動申請為許博士作證的新證人出庭作證,而且要求鑑定人出庭說明情況。

辯護人在仔細閱卷後,從減少訟累角度考慮,將非主要證人悉數拋掉,只申請主要證人出庭作證。這個工作很繁瑣,一遍遍瘦身。最終申請出庭的證人名單從199人減至75人(不含主動要求為許博士作證的人,這些人員名單由張慶方律師整理)。

為讓合議庭重視辯護人的意見,辯護人盡力將出庭作證申請書寫的全面,包括每個證人的身份證號碼、現住址、戶籍地和聯繫方式;每個證人在偵查機關出具的重要證言;要求該證人出庭的理由;值得一提的是,在這75名證人中,除去同案被告12人,剩餘63名證人,其中對許博士案出具負面證言的37人中,警察16人,保安14人,維穩人員3人。

從常識講,警察是所有公權力中最易對公民自由權利造成傷害的人,因此對他們的執法嚴格約束是現代國家的共識,尤其當他們以證人的面目出現時,更應該謹慎。相較普通人,其具有高度的做偽證能力。而考慮到中國的司法現狀,對警察權力的製約和監督一直是薄弱環節,所以屢屢有警察破假案的現象發生。

而本案中的保安有些直接隸屬於派出所管理,有些隸屬於高校。基於他們自身的利益,他們對秩序的嗜好,在他們對自由和秩序進行權衡時,傾向性也是顯而易見的。而本案中的維穩人員非法限制上訪人員的人身自由,更是這個社會不能見光的力量。

他們的證言,到底有多大證明效力?

我們辯護人提及這點,只是意在表明其法律邏輯上的荒誕性。不意味著我們對這些證言看重,哪怕這些證言完全基於作證者的內心確認,而不是基於利益取捨做出。因為他們只看到有人演講、打橫幅、散發傳單、集會,他們就以為違法,甚至以為犯罪,他們不知道這些都是憲法保障的公民權利。

所以哪怕它再真實,它充其量是證據,而不是違法的證據,更遑論是犯罪的證據。

寫下上面一席話,算是為申請75名主要證人出庭作證做個備忘。

2014年4月3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