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獄中聲明

2014年09月11日

維權人士郭飛雄在其被指控“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案開庭前一天發表《獄中聲明》,指出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在審理其案過程中存在多項違反法定程序的事實,尤其是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8條的規定,拒絕其辯護律師複製八個光盤的數字化案卷材料(包括現場視頻、照片等證據),嚴重侵害了辯護律師及其本人的法定辯護權。他說,如果法院9月12日繼續按原計劃開庭,那麼法院的庭審將是不正當和不合法的,也是完全無效的,他將在庭審中全程保持沉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