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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請求依法追究公安部數百警察對全國200多位律師和公民 涉嫌嚴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誹謗、徇私枉法罪刑事責任

2015年08月04日

2015年7月31日—8月4日

7月31日,一些律師、被害律師親屬及其他公民在網上發出致中央紀檢委、最高檢察院的控告信並征集簽名,要求依法追究公安部數百警察對全國200多位律師和公民涉嫌嚴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誹謗、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責任。截至8月4日9時,該控告信獲得200人聯署,並於當日16時前以特快專遞寄送中央紀檢委書記王岐山、最高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中共總書記習近平、全國人大委員長張德江、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次日查詢該信已送達。


請求依法追究公安部數百警察對全國200多位律師和公民
    涉嫌嚴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誹謗、徇私枉法罪刑事責任

    
    控告人  中國部分律師、被害律師親屬、公民,姓名等信息見正文尾頁。

    被控告人(違法犯罪嫌疑人):

    1、對全國200多位律師和公民涉嫌上述違法犯罪的公安部,北京市和天津市公安局,福建、廣東、湖南、河南、山東、黑龍江等省公安廳負責人;

    2、其他決定和實施對全國200多位律師公民強制談話、違法傳喚、非法拘禁的公安部和相關省市數百名警察;

    3、涉嫌誹謗罪的犯罪嫌疑人:黃慶暢(人民日報記者),鄒偉(新華社記者),央視新聞主播歐陽夏丹、鄭麗、顧國寧 ;記者楊紹功、朱國亮、齊雷杰、劉林、陳文廣、李麗靜;決定和提供新聞材料的公安人員。
    
    控告事項:

    1、依法監督公安部部長郭聲琨、北京市公安局局長王小洪、天津市公安局局長趙飛、黑龍江公安廳廳長孫永波、福建省公安安廳長王惠敏、廣東省公安廳廳長李鋒、湖南省公安廳廳長黃關春、山東省公安廳廳長等,立即依法糾正所屬公安機關人員涉嫌本文所述的違法犯罪行為,拒絕履責監督糾正的,追究其玩忽職守或共同犯罪刑事責任。

    2、依法監督責任公安偵查機關立即撤銷對律師王宇、王全璋、謝燕益、李和平、黃力群、謝遠東和李姝雲(兩實習律師)、劉四新,公民包龍軍、高月、王芳、趙威等人的違法立案,予以釋放。

    3、如有新証據証明上述被羈押人涉嫌違法犯罪的:

    1)監督依法立即向律師王宇、周世鋒、王全璋、謝燕益、李和平、黃力群、謝遠東和李姝雲,公民包龍軍、王芳、高月、趙威的親屬,送達實施強制措施通知書,明確告知涉嫌罪名和羈押場所;

    2)監督辦案人員告知被羈押人有權聘請律師辯護、投訴控告的權利;

    3)上述被羈押人聘請的律師要求會見的,監督責任公安機關在48小時內依法安排會見(法律規定會見需要許可的,按照許可程序)。

    4、責令辦案公安機關立即向以上被羈押人的親屬聘請的辯護律師要求后依法介紹涉嫌罪名、採取的強制措施、已經掌握的涉嫌犯罪事實。 

    5、分別追究以上被控告人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泄露國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和誹謗罪刑事責任。

    6、以上被控告人未構成犯罪構成違法的,依法追究政紀、黨紀責任。
    
    被控告人涉嫌犯罪事實:

    據官方媒體報道和公開的信息,在公安部部署和指揮下,北京、天津、黑龍江、山東、福建等多地公安,從2015年7月9日凌晨開始,先后刑事拘留了北京律師王宇、周世鋒、王全璋、周力群、謝遠東和李姝雲、劉四新(助理),謝燕益、李和平,還有公民包龍軍、王芳、高月、趙威、胡石根,另廣州律師隋牧青、湖南律師謝陽、廣西兼職律師陳泰和分別被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當地公安監視居住或刑事拘留。之前北京律師劉建軍、吳淦、翟岩民以尋舋滋事被刑事拘留。共20人,其中12名律師。7月11日和18日,中央電視台、新華社、人民日報等官媒,根據辦案公安機關提供的偵查材料,大篇幅報道了周世鋒擔任主任的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為平台的,少數律師、推手、“訪民”相互勾連、滋事擾序的涉嫌重大犯罪團伙,自2012年7月以來,周世鋒等人先后組織策劃炒作40余起案事件,嚴重干擾正常司法活動,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2015年7月10日起幾天內,全國各地公安警察數百人分別找全國234多人(名單附后,大部分是律師)強制談話、違法傳喚、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強制談話的主要內容是威脅警告不要介入、支持王宇、周世鋒案,不要發文和轉帖、評論等。

    到2015年7月31日,僅被羈押人陳泰和被允許律師會見,其余被羈押人親屬均沒有接到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通知書,王宇、李和平、劉四新、高月等被羈押人的辯護律師到北京、天津兩地公安機關查找具體辦案機關,依法要求會見和介紹案情,都推脫說不知道;劉書慶等辯護律師擬動身到天津、北京等地會見李和平,被警察阻攔。

    根據官方媒體報道的案件事實和已知辦案程序,我們認為,此次由公安部指揮的大規模地抓捕律師和強制談話的威脅警告行動,是對中國律師和公民合法權益的嚴重踐踏,是對中國法治的巨大破壞,也是對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依法治國、依法治黨要求的公然挑戰,是有組織大規模的公安人員嚴重違法犯罪。

    為維護被害律師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尊嚴,推進國家法治,請求中央紀檢監察機關、國家檢察機關等有權機關履行職責,立即依法監督糾正被控告人的違法行為,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員涉嫌犯罪責任。

    被控告人主要違法犯罪事實如下:

    一、在全國大規模對234人以上律師和公民強制談話、違法傳喚、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涉嫌濫用職權罪。

    按照法律規定,警察隻有在公民涉嫌違法犯罪,可以在出示警察証和執法文件(如傳喚証、詢問通知)后對其訊問或詢問,現場涉嫌違法犯罪的,可以出示警察証后盤問,除此之外無權強制找公民談話。這次北京、天津等地數百甚至上千警察,強制找全國200多位律師和公民談話,有些強制談話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如對廣州律師葛文秀的強制談話出具了治安傳喚証(涉嫌尋舋滋事),但“詢問”內容和尋舋滋事無關;警察開始對長沙律師文東海強制談話,遭拒后轉為強制傳喚;北京律師余文生、重慶律師唐天昊等人還被多次以限制人身自由方式強談;河南律師孟猛和常伯陽被強談后還被要求寫出保証書;重慶律師游飛翥被強制談話6次······

    根據刑法第397條的規定,最高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准規定:“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4、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根據以上事實和法律規定,決定和參與大規模找200多位律師和公民強制談話的全國數百警察,超越法律授權,干涉律師和公民言論自由,甚至限制被強制談話人人身自由,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引起國際廣泛關注和譴責,嚴重損害國家聲譽,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涉嫌濫用職權罪。應當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的濫用職權罪刑事責任,其余人員應當給予濫用職權的行政處分和黨紀處分。

    二、拒絕向大多數親屬送達被羈押人被採取強制措施通知書,侵犯親屬知情權,剝奪了被羈押人依法及時獲得辯護權,涉嫌玩忽職守罪。

    據了解,上述被羈押人的親屬,除隋牧青、謝陽、陳泰和案外,均沒有接到強制措施的通知書。律師去遞辦案手續,參與辦案的天津、北京公安均稱不知此案。隋牧青和謝陽律師親屬雖然接到了監視居住通知書,但公安辦案人員拒絕依法向其辯護律師介紹已經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三十六、三十七條以及六部委關於實施刑訴法若干規定等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採取強制措施情況、已經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實,提出意見;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依法要求會見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至遲不得超過48小時。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刑訴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拘留后,“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而逮捕后應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

    據官媒公布的案情,被羈押人王宇、周世鋒、王全璋、周力群、謝遠東、李姝雲、劉四新,謝燕益、李和平,包龍軍並不屬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應當在採取刑事拘留后24小時內通知家屬,但家屬至今未收到通知。

     我們認為,被羈押人大多數是律師,在被限制人身自由后,做出的第一個決定應當是聘請自己的辯護律師,但至今未見到辦案機關向親屬轉告被羈押人的要求。

    刑法第397條,最高檢的立案標准是,“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根據上述事實和法律,控告人認為,公安辦案人員上述不通知親屬、不向辯護律師介紹查明被羈押人涉嫌犯罪事實的行為,剝奪親屬的知情權,剝奪被羈押人獲得律師辯護的權利,破壞法律正確實施。被控告人中負有通知和告知義務的辦案警察和決策人員,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嚴重損害國家聲譽,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的,涉嫌玩忽職守罪。

    三、決定和辦理王宇、王全璋、謝燕益、李和平、包龍軍、黃力群、謝遠東、劉四新等人刑事責任的人員,涉嫌徇私枉法罪。

    2015年7月11日新華網和央視新聞《公安部揭開“維權”事件黑幕》、7月18日《北京鋒銳律所案追蹤》等報道,根據辦案公安機關提供資料,報道了以上人員涉嫌犯罪的事實:警方查明,犯罪嫌疑人所稱的“維權圈”大體分為三個層級:組織核心層,包括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主任周世鋒、行政助理劉四新、律師黃力群等人;策劃行動層,包括律師王宇、王全璋和推手吳淦、翟岩民、包龍軍等人;跟風參與層,包括劉星、李某某等“訪民”。具體涉嫌犯罪事實10起:1、慶安事件,謝燕益等6律師造謠“警察槍殺訪民”在網上傳播,以及在火車站舉牌,吳淦10萬元懸賞案發現場視頻,翟岩民組織五批訪民去聲援,國內外網上炒作;2、今年1月周世鋒派遣謝遠東到雲南大理代理一起案件,吳淦開車在法院院內來回轉,並高喊著法院院長的名字;3、2015年4月沈陽市沈河區法院一起刑案開庭時,王宇大罵法警和法官流氓、禽獸,擾亂法庭秩序;4、2013年4月江蘇靖江市法院一起案件開庭時,王全璋未經法庭許可擅自用“雲錄音”狀態的手機錄音、拍照,被司法拘留,一批人在法院聚集鬧事;5、2014年周世鋒代理了鄂爾多斯一起涉及商標犯罪的案件,為了能代理這個案件卻提出做無罪辯護,抹黑主審法官、大鬧法庭、網絡炒作;6、劉建軍代理徐某某貪污罪上訴案,策劃下翟岩民聯系了10多名“訪民”前往濰坊市法院門口舉牌、打橫幅、喊口號,導致大量圍觀、交通嚴重堵塞;7、2010年8月王宇在天津火車站將18歲檢票員張格非耳朵打聾重傷,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半、附帶民事賠償,辯護律師組織一批與案件不相干的人員,頭戴白帽,在法院門口高呼口號、向法院施壓;8、王宇在代理江蘇范木根案時,在網上發帖故意歪曲案情,開庭時聚集了數百人“聲援”、圍觀,庭審中,王宇大鬧法庭,直至被當場帶離,然后在庭外跟“訪民”互動,一起打橫幅、高喊口號,引來更多人圍觀;9、今年3月27日,原告代理律師不服許昌中院判決,聯絡了幾十名職業訪民要求法院道歉,並在法院辦公區域扎帳篷過夜,嚴重擾亂了法院的秩序。現場有一個名叫劉星的人,外號“老道”,是一個職業訪民的鬧訪組織者。10、周世鋒與多名女子有不正當男女關系,涉嫌偷漏稅、行賄涉嫌犯罪正在偵查。

    以上公布的“涉嫌犯罪事實”,絕大部分依法都不是犯罪事實和北京鋒銳律師所、與周世鋒無關。公安人員和官媒報道,把完全不相干的、根本不是犯罪的一些情節瞎亂拼湊在一起,假造出一個有組織、有計劃的犯罪團伙和大案。

    1、關於慶安事件。經謝燕益等律師調查,5月2日乘客徐純合買了兩張火車票探親,被檢票人員以是訪民為由阻攔不讓進站,構成不法侵害,他以攔阻其他乘客不讓上車的方式“防衛”,警察李樂斌控制住他,后用警棍毆打他身上多處出血,徐純合“奪”過警棍還擊,李樂斌拔槍將其擊斃。謝燕益等律師接受死者徐純合母親委托后展開調查取証,多級公安機關拒絕依法接待。后代理依法提起行政復議要求確認打死徐純合違法,並提出國家賠償250萬元,還有政府信息公開。復議機關要求申請人徐母權玉順補正材料,案件真相的律師調查、依法追責法律行動正在進行中。

    雖然哈爾濱鐵路公安部門自己調查說警察使用槍支合法,但車站人員攔阻公民上火車違法違約行為在先,在徐純和赤手空拳、車站有很多警察和工作人員可幫助制服情況下,李樂斌當場擊斃徐純合完全沒有必要。公安拒絕完整公布現場視頻,不依法公開公正處理,公眾會長久質疑,最終的處理結果將會對今后警察和公眾行為產生重大影響。如果槍殺徐純合的警察李樂斌不需要負法律責任,之后將會出現兩種極端情況:警察執行職務時殺人行為會越來越多,而民眾覺得法律無用,就會有更多的人效仿在上海警察局內殺死6名警察的楊佳採取私力報復,會有更多公民和警察死於非命。這種趨勢我們不願看到,但難以避免。

    謝燕益等5律師而非6律師並沒有在火車站舉牌,隻是在不接待的省公安廳舉牌抗議。這種行為是律師、公民的正常意思表達,不是犯罪。

    謝燕益等律師的上述行為,也和周世鋒、與鋒銳所沒有任何關系;和之后的吳淦、翟岩民等幾批訪民去抗議也沒有任何關聯性,律師和訪民沒有接觸。且吳淦、翟岩民等訪民的抗議活動也是行使憲法法律所規定的公民監督權,雖然這種監督的方式可能會有一些爭議,但不構成犯罪。

    2、吳淦開車在雲南大理法院院內來回轉並高喊著法院院長名字,是民事行為不是犯罪,除了可能與周世鋒有關外,與其他人無關。

    3、王宇在沈陽沈河區法院法庭大罵法警流氓、禽獸,是因為之前有幾個法警當庭用腳踢女被告人李東旭的腿扳腳腕並按打,其辯護人董前勇律師大聲說,她在偵查階段被警察扒去衣服威脅用電棍電擊打陰部,要求追責你們不管,現在還當庭打她,要求審判長制止,審判長反把董前勇驅逐出法庭。王宇見此情形上前痛罵打人的幾個法警流氓、禽獸,要書記員記錄在案,這是常人憤怒時的正常反應,也是律師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她因此也被審判長驅逐出法庭。因辯護權受到嚴重侵害且無人身安全,其他三個律師王全璋、李中偉、蘭志學憤然退庭去檢察院投訴控告。法庭竟然在沒有一位辯護人的情況下繼續違法強制開庭審理,嚴重侵犯訴訟權。如果王宇是無理大罵法警,法院早就會對她進行司法處罰了,為什麼沒處罰,是法警和法官嚴重違法在先、理虧,實在是沒理由對她進行處罰。雖然王宇大罵法警“流氓”的方式值得商榷,但絕不是犯罪。

    這次開庭和周世鋒無關、和鋒銳所無關,和其他涉案人員無關。

    4、2013年王全璋在靖江法院被司法拘留,是因為法院認為他未經許可在法庭上拍照、錄音,他自己辯解是在法庭上拍照自己交法院的材料留底,被法官誤認為是拍照庭審情況和錄音。可以有庭審錄像佐証。后王全璋申請復議和訴訟,有權機關拒絕。這事件是“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且已經被該法院司法處罰,不可能是犯罪。

    這是王全璋律師本人的單獨的行動,和鋒銳所、周世鋒以及其他涉案人員無關,當時他還未調入鋒銳所,近幾個月前才調入。

    5、鄂爾多斯案,多個被告人的案情不同,周世鋒和其他辯護人的意見不同做無罪辯護,符合辯護人應當依法對被告人做罪輕或無罪辯護的法律規定,律師法規定律師法庭辯論意見有豁免權,不受法律追究。對被告人做無罪辯護倒變成周世鋒的涉嫌犯罪事實,辦案人員和官媒人的此種觀點太離奇,與文革無異。視頻上的畫面是休庭時間,審判長已經能夠離開座位,他在和其他兩個法官隨意在闡述自己的觀點,近似於聊天。難道休庭時和法官聊天、在法庭內走動和說話,也成了犯罪?如果周世鋒的行為構成擾亂法庭秩序,法院完全可以對他進行司法處罰。法院沒有處罰周世鋒即認為他沒違法,偵查機關倒認為是犯罪,不能成立。

    6、至於辦理徐某某貪污案的二審,律師劉建軍和翟岩民找來的訪民在聚集在法院外的拉橫幅、打標語,主要是因為法院違法剝奪了到場公民的旁聽權,人群無奈聚集在法院外,肯定要表達對法院剝奪旁聽權的憤怒和不滿,至於在法院外打出內容有對判決結果期待無罪的標語,也是一種言論自由。如果把這看作是一種集會,最多也就是違反了治安管理的行為,決不是擾亂司法的犯罪行為。如果都被允許在法庭內旁聽,庭外無人,還有人在法庭上打出這樣的標語嗎?

    本案和周世鋒、和鋒銳所,和其他涉案人員,都毫無關系。

    7、2010年王宇在被天津市的法院以過失傷害罪判處二年半有期徒刑。該案事實不清証據不足,王宇已經多次申訴。申訴理由主要是:自己是個瘦弱女子,怎可能和多個年輕力壯車站工作人員面對面對打,還把人高馬大的檢票員張格非耳朵打聾,控方沒有出具案發前該檢票員的體檢証明,不能証明在此之前他的耳朵聽力正常、其耳聾和王宇的過失傷害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但辦案機關拒絕調取該檢票員以前的體檢証明以及案發時王宇打檢票員的錄像証據。王宇認為,判決依據的事實虛假,是自己投訴車站警察打人,惹惱了有些人,對方編造事實對自己陷害,所以“被害人”在判決生效后一直沒有申請執行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賠償部分。這次警方集中抓捕律師之前,在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時后才申請執行,有理由認為這應當是被安排的。王宇的“前科”不可能作為本案她涉嫌犯罪事實。難道她被判過刑就終身是罪犯,就應當被官媒反復譴責嗎?偵查機關和媒體還要再判決她一次?本案發生時王宇不是鋒銳所的律師,她根本不認識周世鋒,本案與鋒銳所、與周世鋒無關。

    8、范木根案,王宇等律師被趕出法庭,是因為之前法官違法拒絕糾正律師退庭去檢察院控告,再次開庭時法官認為律師沒有辯護權。把王宇趕出法庭恰恰証明是法院違法。法院有司法處罰權,為什麼不對王宇“大鬧法庭”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進行處罰,証明法院認為自己違法理虧在先,實在不好意思處罰律師。本案王宇違法都算不上的沖突,被公安追訴成涉嫌犯罪事實,貽笑大方。該案是王宇個人參與辯護,是獨立正常的律師業務,與周世鋒以及鋒銳所沒有什麼關系。

    9、許昌案是因為法院取消原定知名人士賈靈敏起訴的行政案開庭,事先未通知辯護人也未向社會公示,三位辯護人和全國想參加旁聽的人按原定開庭時間趕到法院,造成很大損失,要求許昌法院賠禮道歉。這本是法院自己過錯造成他人的損失應當賠償損失和賠禮道歉才對,但未做,辯護人和要旁聽的公眾的滯留要求法院道歉。僵持了一夜,法院方面最后答應正式開庭時一定提前通知和公布,大法庭開庭滿足公眾旁聽需要。這怎麼可能是犯罪?

    參與此案的袁裕來、朱孝頂、張維玉律師都不是鋒銳所的律師,此案和鋒銳所、周世鋒沒有任何關系,也被栽贓到鋒銳所和周世鋒身上。

    10、周世鋒的與多名女子的“不正當關系”屬於私權,他人無權干涉,公安和官媒把這作為涉嫌犯罪事實披露,涉嫌名譽侵權。周世鋒偷漏稅、行賄的涉嫌犯罪事實並沒有查實,卻違法提前披露。

    刑法第399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構成徇私枉法罪。《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准的規定》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對明知是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証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以及警方通過官媒發布的案情,除周世鋒涉嫌偷漏稅、行賄,劉建軍和翟岩民、吳淦涉嫌尋舋滋涉嫌犯罪的事實需要繼續偵查外,其他涉案人員均沒有任何犯罪事實,至今未見公布涉嫌罪名,也說明不涉嫌犯罪。明知被羈押人沒有犯罪事實而追究刑事責任,決定和實施立案、偵查的公安人員,涉嫌徇私枉法罪。

    四、黃慶暢(人民日報記者)、鄒偉(新華社記者)、央視新聞主播歐陽夏丹、鄭麗、顧國寧,記者楊紹功、朱國亮、齊雷杰、劉林、陳文廣、李麗靜11個記者,以及決定報道的人,決定和提供新聞材料的公安人員,誹謗多名被羈押人,並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涉嫌誹謗罪。

     報道的10起“涉嫌違法犯罪事實”,隻有鄂爾多斯案、大理案和周世鋒、鋒銳所有關,其他涉案事件和涉案的大多數人員謝燕益、李和平、謝陽、隋牧青、包龍軍、劉建軍、高月、趙威等都不是鋒銳所人員,辦案人員和官媒人把這些毫不相干不是犯罪的事件和人員亂七八糟堆砌在一起,編造出虛假的律師團伙犯罪的大案要案。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二條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根據上述規定和事實,控告人認為,在明知報道的被羈押人多數的“涉嫌犯罪事實”不是犯罪事實,被控告人言論屬於“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達到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程度。因為,被告人誹謗言論文章和視頻的信息網絡閱讀量大大超過5000次,僅僅鳳凰資訊一家的閱讀量就達到11萬和3萬多次,社會影響和國際影響極其惡劣,涉嫌誹謗罪。

    為維護被害律師和控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媒體、記者、主持人以及互聯網自由言論依法和規范,應當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官媒人誹謗罪的刑事責任。被害人及其親屬可自行對相關媒體提起名譽侵權訴訟和對記者、主播的誹謗罪刑事自訴。

    六、結束語 本案“涉嫌犯罪事實”的主體部分是律師和法官辯審沖突,主要原因是法官不能保持司法中立,

    媒體特別是官方媒體,報道案件立場應當客觀、中立,在明知報道的涉嫌犯罪事實大部分不存在,卻利用官媒的壟斷地位,作為偵查機關單方信息的傳播機器,大肆炒作,操縱輿論,意在混淆是非、欺騙公眾,對檢察院、法院施加強大輿論壓力,形成媒體審判的的高壓態勢,真正地在干擾司法、破壞司法獨立。

     在公安和官媒公布的10起“涉嫌犯罪事實”,有7起涉及到律師和法官的沖突。為什麼應該在法庭上充分說理,希望自己的代理意見被法官採納、應當非常尊重法官的律師,明知自己態度不好會“得罪”法官,可能導致對自己的當事人不利的裁判,卻和法官激烈對抗?前面已經分析,這都是因為法官法院違法在先,阻止律師依法履行職務,律師為維護辯護權而導致對抗。常見的法官法院違法有:不讓(全部)閱卷復制;在法庭上限制律師依法正常發言;律師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由法院院長決定的,合議庭越權直接駁回;在一些所謂敏感案件庭審時法官不准許律師談法律、不允許做無罪辯護;被告人和辯護律師的訴訟權利被侵犯,辯護律師維權時反遭整治,對律師違法進行司法處罰、毆打、在法庭被抓走。如程海律師代理丁家喜律師因組織參與主張官員財產公開、教育公平的活動被以破壞公共場所秩序罪案審理過程中,海澱區檢察院和法院有阻礙辯護權、秘密審判等多處違法拒絕糾正,程海律師退庭投訴控告維護辯護權,審判長范君竟然以擾亂法庭秩序無端警告兩次,后還司法建議北京司法局行政處罰停止執業一年,報復陷害,“隻許法官放火,不許律師點燈”。2015年初武漢律師張科科代理信仰案件,法官不允許做無罪辯護,他依法做了無罪辯護,庭長指揮公安警察把他從法庭上抓走。遇到法官違法,律師依法能做的無非是當面交涉,向該院紀檢和院長、向檢察院等機關投訴,但大多數投訴如石沉大海。在正常的法律救濟無效的情況下,迫於無奈,有些律師轉而採取網絡曝光,舉牌抗議等方式維權,以引起有權機關的關注,督促其監督糾正法官和法院的違法行為,這無可厚非。

     律師和法官沖突的主要原因,是部分法官喪失中立立場,違法偏向控方一邊,直接與律師對抗,把辯護律師看做配合走過場的擺設。就刑事案件而言,律師的作用是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方面的辯護力量,找出控方錯誤,幫助法官查明事實、准確地適用法律,從而更公正地裁判案件。律師隻是說出與控方不同的意見,但採納與否完全由法官定奪,兼聽則明、偏聽則暗,絕大多數冤假錯案的發生都是限制律師作用、或根本不理睬律師意見的結果。對於律師和法官沖突,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最近公開的調查報告分析的非常客觀中肯,認為大量存在但不應當發生的辯審沖突,主要在於部分法官沒有恪守司法中立,為了訴訟效率犧牲律師的辯護權,對律師的司法處罰有時草率失當,與律師的溝通不夠等,解決辯審沖突,主要要由法院法官來解決。不重視律師辯護權利的庭審,並不能真正維護當事人權利,最高法院院長周強向各高院院長提出要求,“各地法院要切實解決‘庭審虛化’、走過場和擺形式的問題,隻有解決這些問題才能實現公正司法”。

    公民有權旁聽公開開庭案件,這是法治教育和社會監督的需要。一些法院對所謂敏感案件借口旁聽座席少等理由,違法剝奪公民和記者的旁聽權,是導致庭審時法院和旁聽公民沖突和拉橫幅喊口號的主要原因,責任也主要在法院,應當予以糾正。

     律師是一國法治最主要的社會監督和推進力量,限制律師的作用,就是破壞司法公平、破壞法治。公安機關和官媒,這次對中國律師和公民的大規模違法犯罪行動,將極大地破壞中國的法治,如果不依法制止和追究違法犯罪責任,依法治國就成了一句空話。

     司法部和律師協會應當按照律師法等規定,保障律師的依法執業權和合法權益,官媒報道后,司法部官員和律協官員不去認真調查維護被害律師的合法權益,反而發表不當言論幫助公安和官媒辦案,嚴重違反律師法和公務員法的規定,應當依法給予政紀協紀處分。該案還遠沒有進入審判階段,在明知官媒的報道不客觀中立,中國法院報竟然對報道予以轉載,變成前者的附庸或幫凶,共同違法,應當予以糾正。
    
     此致
    中央紀檢委、最高檢察院
    
    抄報:中共中央政治局、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
    
    控告人(律師、被害律師親屬、公民):
    名單附后
    
    2015年7月31日
    
    控告人(律師、被害律師親屬、其他公民):

    律師和法律工作者控告人(律師、被害律師親屬、其他公民(200人):

    律師和法律工作者(48人)

    程 海 北京律師18910535236 吳魁明 廣州律師 黃漢中 北京律師 文東海 湖南律師 
    余 丹 北京律師 王道剛 山東律師 李春富 北京律師 董前勇 北京律師 余文生 北京律師 
    李靜林 北京律師 陳金華 湖南律師 王國芳 深圳律師 楊 陽 湖南律師 藺其磊 北京律師 
    黎雄兵 北京律師 張建國 北京律師 葛文秀 廣州律師 呂方芝 湖南律師 葛永喜 廣州律師 
    張重實 重慶律師 成准強 廣州律師 舒向新 山東律師 戴曉晨 長沙律師 張贊寧 江西律師 
    蔣援民 深圳律師 常伯陽 河南律師 游飛翥 重慶律師 唐天昊 重慶律師 夏 鈞 廣東律師 
    燕旺利 湖南律師 李威達 河北律師 宋玉生 北京律師 謝德平 四川律師 劉長中 湖南律師 
    付愛玲 廣東律師 蔣永繼 甘肅律師 何 偉 廣東律師 馮延強 山東律師 劉正清 廣東律師
    劉榮生 山東律師 石文好 湖南律師
    江天勇律師 吳旭明 廣東律助 唐吉田 律師 劉微律師 馮岩 黑龍江法律 
    徐 秦 北京法務

    被害律師和公民的親屬(4人) 原珊珊 北京 王峭嶺 北京 游明磊 趙鳳俠 天津

    其他公民(148人)

    夏傳艮 安徽企管 李 蔚 北京自職 王友志 河南工人 王 倩 河南工人 王奎林 河南工人
    王喜春 山東自職 劉詩民 廣東醫生 徐自民 湖北自職 周國淮 滬傳教士 吳兆禎 江蘇
    刁尚華 江蘇工人 徐 武 湖北消防 李國偉 鄭州 陳文忠 湖南教師 殷會龍 山東退伍
    野靖春 北京自職 李世維 北京司機 吳孔太 海南教師 錢 進 安徽 曾全民 湖北工人
    李啟東 遼寧 林春芬 湖北 文 韜 廣東自職 余建鳳 廣東 魯 明
    王有棟 河南工人 宋再明 北京自職 吳 莉 四川 顧 劍 江蘇 甄江華 廣東社工
    任躍華 成都 鄒定民 重慶下崗 陳兆志 北大退休 張有為 安徽 許桂英 遼寧
    王麗君 西安 羅琴美 上海 陳闖創 美國自職 江 琴 上海旅美 桑海峰 安徽 
    江和水 謝塘東 廣東 路春山 天津 李英之 北京自職 馬新立 北京自職
    梁陰權 廣東 田發全 陝西漢中 楊勤恆 上海 杜聰波 長沙 戈覺平 江蘇
    於艷華 江蘇 鄭建慧 天津 盧志強 山東 陳學梅 福建 劉 華 遼寧
    
    陸國英 就是 盛曉明 山東 高明明 山西個體 唐新波 天津 常洪艷 黑龍江 
    周廣棟 山東 何觀嬌 福建 丁玉娥 山東 李延香 北京 李茂林 山西 
    郝淑娥 黑龍江 蔡通海 北京作家 黃 燕 廣東 彭克芳 北京 顧義民 江蘇
    尤克文 湖南自職 孫 濤 湖南廚師 廖 俊 福建下崗 羅 勁 長沙 姚 八 寧夏
    鞠 力 天津 吳金聖 河北作家 程彥龍 陝西物管 鄭勝洪 福建自職 劉嘉青 江西工人
    楊燕勇 廣西自職 王喜春 周玉花 福建 邱 蓓 上海 武華中 河南醫生
    張耀華 河南 林 杉 江蘇 高 雙 黑龍江 胡 軍 新疆義工 潘淑榮 黑龍江
    李晨陽 山東 黃偉明 福建自職 段水華 湖北下崗 劉海民 吉林 黃根寶 江蘇建筑
    杜 彬 江西 劉峰華 山西國企 陳 艷 北京自職 毛善春 湖北 楊 毅 河南技師
    劉士春 廣東自職 張玉祥 江蘇 陳玉華 湖南下崗 胡龍霞 廣州自職 張翼翔 河北建筑
    
    陳 娟 福建理療 郭 明 江工人 侯欣 北京自職 董永權 河南獸醫 黃 峰 安徽物流
    李卓熹 湖南保安 馮 軍 湖南自職 黃邁華 廣東農民 謝 飆 長沙自職 沈愛斌 江蘇
    麻貴紅 河北 謝守東 湖北農民 倪世忠 貴州 趙長福 就是無業 周再強 長沙自職
    吳 雙 北京教育 張淑風 北京 張德利 北京 薛 丹 陝西 李冬梅 北京農民
    解春暉 遼寧車飾 陳宗瑤 福建 余洪明 福建 王婉平 蘇州退休 劉海寬 江西個體
    鄭勝洪 福建自職 張雲忠 四川 蕭迪孝 廣東銷售 鐘 武 武漢企業 張寶成 北京
    成懷山 就是 羅亞玲 重慶退休 謝文凱 陝西工人 王 成 河南工人 李 康 河南工人
    王 怕 河南工人 孟 林 河南工人 於 夯 河南工人 王友田 河南工人 牛領釵 河北
    倪玉蘭 北京 古 懿 四川留學 
     截止2015年8月4日9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