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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條約機構與中國

聯合國條約機構是指負責監管9個核心國際人權條約落實情況的專家委員會。每一個國際人權條約都設立了相應的獨立專家委員會,其人選由各國政府提名和選舉並以個人身份履職。通過提出一般性意見和進行定期審議,這些委員會扮演著澄清條約義務範圍和評估各締約國落實條約情況的重要作用。此外,在獲得締約國認可的前提下,某些委員會可以接受來自個人的申訴和來文,或者向受到反人權行為指控的締約國展開調查。

截止到2014年年中,中國是六個聯合國人權條約的締約國。按照批准時間先後列舉如下:

儘管中國於1998年10月5日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但是至今尚未批准。因此,中國並不受該公約具體條款的約束。然而,作為締約國,中國有義務遵守而不是違背其核心宗旨。近年來,來自中國國內和國際社會要求中國政府批准《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的呼聲越來越高。例如,有越來越多的中國公民以公開信的形式敦促其領導人批准該公約。他們的聲音也受到了國際社會的呼應。在中國2013年的普遍定期審議中,30多個聯合國成員國提出了與批准《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相關的評論和建議,使之成為該次審議中被最廣泛推動的議題之一。

中國批准的人權條約
錯誤 | Human Rights in China 中国人权 | HR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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