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於1992年批准了《兒童權利公約》。
當一國成為國際條約的締約國時,它有權作保留、諒解和聲明,澄清國家對特定條款的理解,或改變條約規定的國家權利和義務。為確保條約有效,任何此類條件不能違背條約本身的目的。在批准《兒童權利公約》時,中國對第六條作了保留,該條款要求締約國確認每個兒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權,並最大限度地確保兒童的生存與發展。
中國的保留 [1]稱:
在《公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五條有關計劃生育的條款、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條規定的前提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將履行公約第六條規定的義務。
2009年,中國也批准了《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 [2]及《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 [3]。
自批准《公約》以來,中國接受了三次委員會審議。下一次審議將於2019年3月進行。下面是有關中國落實《公約》情況審議的官方文件和中國人權的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