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理事會由聯合國大會於2006年3月15日設立,以取代備受批評的人權委員會。自設立以來,人權理事會一直作為全球性政府間的主要人權機構行使其職責。根據聯合國設立人權理事會的決議,人權理事會的職責包括:
人權理事會的職責之一是協調其任命的從專題角度或具體國別角度對人權問題進行審查的獨立人權專家的工作,這一機制稱為“人權理事會特別程序”。此外,理事會進行普遍定期審議,定期審議每個聯合國成員國履行其人權義務的情況。人權理事會每年舉行三次定期會議,分別在3月、6月和9月舉行,也可以在三分之一成員國的要求下隨時舉行特別會議,以應對在人權問題上發生的緊急狀況。
人權理事會由47個成員國組成,基於公平地域分配原則分配席位:非洲國家:13席;亞太地區國家:13席;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國家:8席;西歐和其他國家(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亞和美國):7席;東歐國家:6席。
在上述分配的席位之內,理事會成員由聯合國大會通過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理事會成員任期3年,在連任兩屆後不得立即再選。會員國在選舉理事會成員時,應考慮候選國對促進和保護人權的貢獻以及為此作出的自願保證和承諾;根據設立理事會的決議,當選為理事會成員者“在促進和保護人權方面應堅持最高標準,與理事會充分合作”。事實上,理事會成員如果嚴重蓄意侵犯人權,大會可以出席並投票成員的三分之二多數,暫時取消其在理事會的成員資格。
中國最近一次當選為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成員是在2013年,任期到2016年。在競選理事會成員時,中國作出了以下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