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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飛雄提起上訴,認為法院對他的定罪和判刑不成立

2015年12月04日

2015年12月3日,維權人士郭飛雄向廣州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認為天河區法院對他的判決缺乏基本的事實依據,依法要求重審此案,改判他無罪。此前,天河區法院於11月27日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和“尋釁滋事”兩項罪名,判處郭飛雄有期徒刑6年。

郭飛雄上訴書的主要論點是:

  • 法院未能證明201317日至9日他在南方報業大門外舉行的聲援南方週末的街頭集會活動“導致現場秩序嚴重混亂” 。 郭飛雄在上訴書中寫:“這一切,都有法庭上所放映的他的演講錄影、秘密員警即國保的數段錄影和演講現場斜對面的即時交通視頻直接為證。”
  • 袁兵、袁小華的證言,是二人遭受刑訊逼供和毆打折磨情況下被迫作出的,因此在審判中用作證據是非法的。
  • 法院假借列舉證據,對他的《法庭辯護詞》內容公開進行篡改、加節。郭飛雄在上訴書中寫:“我在預審階段對有關聲援南周和‘八城快閃’(2014年在8個城市舉行的舉牌要求官員公開財產的公開抗議活動)兩件事情的訊問完全實行零口供,根本不存在《判決書》上列舉的兩項‘供述’!我的《法庭辯護詞》完全是在進行無罪辯護,更不是任何意義上的‘供述’!”

此外,郭飛雄指出,天河區法院根據逼供的口供,無憑證地採納通過非法方式收集的證詞中嚴重可疑的、孤零零的、純口供的情節對他所作的判決,直接違背了《刑事訴訟法》第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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