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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議法院程序違法,趙常青案庭審休庭

2014年01月23日

北京海淀區法院今天開庭審理維權人士趙常青案。由於法院在程序上嚴重違法,不可能對案件進行公正審判,趙常青當庭宣布:一、將違法的起訴書退回公訴人;二、解除對兩名辯護律師的委託——他們在這種情況下難以進行充分和有效的辯護。法院宣布休庭。趙常青有15 天的時間重新聘請辯護律師。

趙常青是“新公民運動”呼籲官員財產公示的積極倡導者,於2013年4月被逮捕,被指控涉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該罪最長刑期為5年。

根據張雪忠律師和藺其磊律師今天在網上發布的《趙常青案開庭情況介紹》,兩位辯護律師在退出法庭之前對法官和檢察官說:“在法庭之內,你們在對趙常青先生進行審判,在法庭之外,人民也在對你們進行審判。我們相信,歷史最終將會公正地判定,在今天的法庭之上,到底誰是為了國家進步而無懼犧牲的義人,誰又是為了迫害無辜而不惜毀棄法律的罪人。 ”

他們還詳細說明了他們在庭審開始就提出的4個重要的程序問題,概要如下:

1.法院非法剝奪了辯護律師複製案件證據的法定權利,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38條的明確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因此,辯護人至今仍未獲取本案的全部證據,根本無法為被告人進行有效的辯護。

2.從起訴書的內容來看,公訴機關顯然認為,許志永、趙常青、丁家喜、李蔚、袁冬、張寶成、侯欣等人的行為屬於共同犯罪。由於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了許志永的案件,趙常青案亦應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明確規定:“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併案審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於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根據上述規定,辯護人認為,海淀區法院無權管轄趙常青案,應當依法將案件移送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判。

3.公訴人莊偉等人根本不具備擔任本案公訴人的資格。在莊偉等人仍擔任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檢察員的情況下,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臨時任命他們為代理檢察員,這種做法並無法律依據,在檢察官法中,也根本不存在所謂“代理檢察員”的職務。

4. 辯護人懷疑法院並未貫徹公開審判的原則,未能允許媒體和公眾旁聽案件的庭審,而是安排內部人士佔據旁聽席位,對案件進行變相的秘密審判。

趙常青是《零八憲章》簽署人,曾因參與1989年民主運動入獄半年;1998年被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刑3年,2003年又被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刑5年。在獄中,他曾4次被關禁閉,有一次長達10個月。 2007年他出獄後,繼續從事維權活動,推動公民行動,其中包括公民聚餐、教育平權、官員財產公示等。 2011年,“茉莉花”集會遭當局打壓後,他和其他人倡議開展“同城飯醉”活動,交流信息,推動公民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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