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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芳刑滿獲釋,在囚禁中受虐待

2014年12月19日

上海維權人士李玉芳被當局以“妨害公務罪”判刑一年後,於12月18日刑滿獲釋。

李玉芳告知中國人權,獲釋當天,上海市中級法院的副院長、楊浦區法院法官、楊浦區大橋派出警察以及街道辦事處人員逼迫她簽署一份“取保候審書”,被她堅決拒絕,因為該案二審程序沒有完成,而且已經服滿刑期;達不到目的後,他們又改成“監視居住”,讓李玉芳簽字,也被她拒絕。

在僵持5個小時後,大橋派出所警察強行將李玉芳拉上警車,將她扔在她家小區附近的馬路上。她穿著囚衣追趕警察,到大橋街道辦事處討說法,反而遭到街道辦事處負責人的施暴。

李玉芳說,在看守所被關押期間,看守人員指示同監室囚犯看管她,她被面壁罰站整6天,直到她兩眼發黑幾乎要昏倒時才停止體罰。其間,她的痔瘡病發作也得不到合理醫治;看管人員不許她蓋自己的被子;在6月炎熱的夏天,10天內不許她換洗內外衣;還拿走她的眼膏、牙刷等洗漱日用品,至今沒有歸還給她。

李玉芳表示,儘管現在已獲得自由,但她一定會堅持維權之路,抗爭到底,不會向腐敗的勢力低頭。

背景介紹:

李玉芳因自家房屋遭強拆上訪十餘年。2013年12月19日,她為申請社會福利到政府大門外上訪,敲擊不銹鋼碗,以引起路人注意。一名警察搶走其飯碗,她拉警察的衣服,要求歸還飯碗,該警察說:“我做了四十年的警察,還是第一次被人拉衣服,我不相信,是你狠還是我狠。”隨後,她被帶上警車送到平涼派出所拘留。2014年1月2日,李玉芳被正式逮捕,同年7月4日被楊浦區法院以“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7月14日,李玉芳向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