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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常青、張寶成案二審維持原判

2014年06月27日

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分別駁回維權人士趙常青張寶成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今年4月,北京市海淀區法院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對趙、張兩人作出判決:判處趙常青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張寶成有期徒刑二年。趙被指控策劃了2013年初在北京舉行的舉牌和演講活動,張寶成則被指控參與了這些活動。隨後,趙常青和張寶成提出上訴,但法院拒絕二審開庭,宣布維持原判。

本月中旬,趙常青的辯護律師房立剛遞交法院的二審開庭審理申請書中指出,一審判定趙常青“參與組織策劃”活動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趙常青“組織策劃”2013年2月和3月的三次舉牌活動,也沒有事實基礎。

在申請書中,房立剛律師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17條“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的規定,要求二審開庭審理,但被拒絕。

張寶成的律師劉正清遊飛翥也申請開庭審理,也被拒絕。遊律師隨後在網上發布了一段他與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的對話記錄,那位法官告訴他,由於張寶成提出的異議不影響定罪量刑,因此不會開庭審理。

據網上發布的消息,張寶成的妻子劉珏帆表示,張寶成將繼續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