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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判郭飛雄凸顯中國的司法濫權

2015年11月27日

今天,廣州市天河區法院開庭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和“尋釁滋事”兩罪合併,判處中國著名的活躍人士郭飛雄(本名楊茂東)6年有期徒刑;而後一項罪名是在庭審前新增加上去的。

與郭飛雄同案的孫德勝,被以“尋釁滋事”罪判刑兩年半;而劉遠東案則單獨審理,其案曾於2014 年 1 月開庭審理,直到今日才做宣判,法院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判其有期徒刑3年。

法院給郭飛雄新加的罪名,是在庭審前才向郭的兩位律師李金星和張磊宣佈的。對此,兩位律師感到震驚和憤怒,張磊律師說:“他們要給郭飛雄直接增加一個‘尋釁滋事’罪名。我出離憤怒了!太黑暗了!裝模做樣聽取律師意見,卻又不讓律師發表意見,我們四人稍說幾句辯護意見就被法官鄭昕強行全部中止發言!現在他聲稱已經聽取了辯護意見,讓我們就地等候開庭!”律師表示,郭飛雄將上訴。

中國人權執行主任譚競嫦表示:“即使在這次當局以增加新罪名,對郭飛雄進行明顯的政治迫害之前,郭飛雄在羈押期間所遭受的酷刑和虐待及其權利所遭受的踐踏,已經引起國際社會的嚴重關注。中國當局必須對這些違反中國法律和國際法的侵權行為負責。”

郭飛雄自2013年8月8日被關押以來所遭受的虐待包括性侵犯和性騷擾、被戴黑頭套、上緊銬和精神折磨。為此,郭飛雄在2015年6月的行政起訴狀中對廣州市天河區看守所提起訴訟,指控看守所讓在押人員脫光衣服檢查;他在國家賠償要求書中表示,他在參加庭前會議和兩次開庭被廣州市天河區法院法警押解的過程中,遭到戴黑頭套、手銬反銬、戴腳鐐等虐待,致其身體遭到傷害並留下後遺症;“這些肉體尤其是精神折磨,的確給我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士可殺不可辱”。

郭飛雄在最初被關押的3個月中不被允許會見律師,在整個關押期間——超過800天,沒被放過風,跟30多名犯人關押在一間30多平米的牢房中。

中國當局給在押人戴黑頭套和過度扣緊手銬腳鐐的做法,曾在2005年被聯合國特別報告員認定為是要特別關注的問題,而10年之後,這種做法仍然在中國繼續。

中國當局的這些行為,明顯違反了中國在其法律和國際法(包括《禁止酷刑公約》)要求對其公民所應盡的職責,這是對10天前中國在禁止酷刑委員會審議其執行公約情況時所做回答的嘲弄:

 “一些報導中所謂的‘持不同異見者’被禁止與外界接觸、拘留時間超過3個月 以及遭‘酷刑’的說法是不真實的。”

現在美國的郭飛雄的妻子張青對這個判決非常氣憤,直斥“太黑暗、太無恥了”,並對郭飛雄的身體狀況非常擔憂——律師告訴她郭飛雄很是消瘦,記憶力和表達能力明顯下降。

對當局的重判,郭飛雄毫無畏懼,他在書面的“最後陳述”中說:“我實在的告訴你們:你們的這一可恥的政治迫害,是不可能達到壓制中國浩浩蕩蕩的民主浪潮的政治目的的。相反,它將幫助世人更加認清你們反民主的本質,將有更多的公民由於憤怒或覺醒而勇敢的站出來,山峰般崛起,加入到我們的行列。”

49歲的郭飛雄是中國著名的人權活躍人士,自學成才,積極宣導公民行動,推動新聞自由,要求官員公示財產。當局指控他組織了2013年1月在《南方週末》報社門口舉牌、演講聲援該報社員工抗議新年獻詞被篡改的活動,以及和孫德勝等人策劃了2013年4月至5月在武漢、廣州、深圳等八個城市要求官員公示財產的“街頭舉牌”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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