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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權評論: 中美人權對話

2015年08月12日

中美人權對話定於8月1314日舉行——正值外界普遍認為中國政府自1989年以來實施最嚴厲打壓之際。雖然中國是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大國,美國需要與其合作以共享國際安全和貿易利益,但這是一個關鍵時刻,美國政府應利用這次對話和9月份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的訪美,支持此刻在中國正受到嚴厲鎮壓的律師和獨立的民間社會行動人士。此外,中國政府在立法過程中以“國家安全”的名義設限的做法,極大地擴展了其對正在成長中的公民社會發揮作用的控制。這兩種趨勢破壞了中國在國際秩序中作為一個大國和作為美國的一個重要夥伴的國家所需要的穩定和法治,因此是有損於美國的核心戰略利益的。在這樣一個關鍵的時刻,美國政府理應強烈表達對中國人權狀況以及習近平領導下實行加強社會控制策略的關切。

從7月初開始,有260多名維權律師和活躍人士分別受到公安機關的拘留、抄家、恐嚇和騷擾,甚至其家庭成員,包括未成年的子女,也成為當局打壓的目標,受到恐嚇或騷擾。截至8月12日,至少還有32人仍處於被拘留、被監視居住或被失踪狀態;其中至少有3人已被控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中國官方的宣傳部門也在媒體上發起對維權律師和活躍人士的惡毒誹謗行動。面對這種前所未有的鎮壓和恐怖的氣氛,被拘留律師的家屬和代理過的當事人,以及其他維權人士繼續勇敢地發出聲音,揭露當局的無法無天。

  • 《國家安全法》,2015年7月1日通過。該法引起中國法律專家和聯合國人權事務專員的深切關注。香港大學法學院教授傅華伶與孔杰榮教授的看法相同,警告說其危險性在於它把整個中國社會置於“國家安全”的鏡頭之下。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扎伊德·侯賽因譴責這部法律的術語和定義“太寬泛、太模糊”。
  • 《網絡安全法(草案)》強調“網絡空間主權”的概念(第1條),它包括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第25條)的寬泛定義,要求運營者在中國境內存儲其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公民個人信息等重要數據(第31條),允許以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為名對某些地區網絡通信採取限制措施(第50條)。這些規定引起了人們對獲得信息、隱私權和網絡運營者責任等問題的嚴重關切。
  • 《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草案二次審議稿)》受到各種非政府組織和不同背景的國際專家的廣泛批評,它要求外國非政府組織要接受公安機關(第7條、第45-47條)和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部門對其所有活動的高度監督管理(第11、24條)。這些要求很可能會導致境外非政府組織急劇減少對國內民間團體的資助,並為當局出於政治目的而使用法律來壓制反對聲音打開方便之門。
  •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包括一些有問題的條款,它們給政府以超越已有法律的地位來​​懲罰那些敢於揭露公檢法違法情況(如程序性違規行為)(第35條)和“擾亂法庭秩序”(包括安排在法院外的抗議)(第36條)的維權律師。非政府組織已對一些條款提出格外的關注:1)關於恐怖主義的條款,將禁止擁有被認為是宣揚恐怖主義或極端主義的書籍和資料(第120條);2)關於網絡安全的條款,將會以“網絡安全管理”的名義懲罰不按政府的審查要求進行審查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第286條)。

即將舉行的中美人權對話給美國提供了一個發出強有力信息的重要機會:中國利用立法手段和警察力量給和平致力於保護權利並確保法律制度公正的公民維權活動和律師的努力定罪,損害了中國的長期利益及其政權的合法性和社會的穩定,而且損害美國的利益。

我們敦促美國政府利用這個機會在對話中向中國政府提出下面要求:

  • 停止官方媒體對維權律師和活躍人士的誹謗和抹黑;
  • 無條件地釋放7月初以來在全國性打壓中抓捕的律師和活躍人士;
  • 公開所收到的對法律草案提出的所有建議和意見的內容;
  • 對嚴重威脅和影響中國公民社會空間和個人權利的立法草案條款著手進行實質性的修訂,最迫切需要修訂的是《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網絡安全法》和《刑法修正案(九)》。

美國應向中國政府施加壓力,敦促其緊急採取具體行動,這將使美國在關注中國的鎮壓和立法與國際社會保持一致;將會促進美國的利益和核心戰略:促成一個穩定並遵守規則的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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