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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發布管理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新規定

2014年08月08日

中國監管網絡信息的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於8月7日發布《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對提供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作出新規定,涉及微信(騰訊)、 易信(網易)、飛信(中國移動​​)等,嚴厲限制一般公眾帳號發布轉載時政類新聞。

自2011年1月騰訊推出微信以來,即時通信服務在中國大幅增長。這些服務使得群體成員和註冊用戶能夠即時分享信息。用戶還可以通過電子郵件和在微博上用鏈接來分享信息。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稱,制定這一規定是為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點擊查看中國人權的英文譯文

新規定(簡稱“微信十條” )要求業者對使用即時通信工具服務的用戶實行後台實名制,其第七條規定特別引起了外界對其可能影響言論自由和獲取網絡信息以及用戶隱私權的擔憂。

第七條規定:

  • 新聞單位、新聞網站開設的公眾賬號可以發布、轉載時政類新聞,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的非新聞單位開設的公眾賬號可以轉載時政類新聞。其他公眾賬號未經批准不得發布、轉載時政類新聞。
  • 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可以發布或轉載“時政類新聞”的公眾賬號加註標識。
  • 服務提供者應審核服務使用者開設的公眾賬號,並向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分類備案。

該規定對“時政類新聞”缺少明確的定義*,為限制言論和獲取網絡信息敞開了大門,不符合國際人權標準。


* 新規定雖未提供對“時政類新聞”的定義,但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和信息產業部於2005 年聯合發布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中已作了說明,該規定第二條中稱:“本規定所稱新聞信息,是指時政類新聞信息,包括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報導、評論,以及有關社會突發事件的報導、評論。 ”(感謝香港中文大學法學院研究助理教授Flora Sapio提請我們注意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