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拘留37天后,王曼、韋婷婷、鄭楚然、李婷婷和武嶸嶸以“取保候審”的方式獲釋。她們並沒有獲得真正的自由,而是繼續作為“犯罪嫌疑人”。她們目前的狀況涉及到幾方面的限制和管束,包括:
當局應該無條件釋放五位女士。“取保候審”就像懸在五位活動人士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在法律上隨時可能依著當局的意願對公民行動進一步打壓。鑑於中國政府正尋求用成文法律手段來解決家暴問題,試圖阻礙公民行動只能使其為解決中國面臨的嚴重社會問題而做出的努力付之東流。
“取保候審”簡介*
強制性 |
選擇性 |
---|---|
(1)未經公安局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
(1)不得進入與其犯罪活動等相關聯的特定場所; |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公安局報告; |
(2)不得與證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同案犯以及與案件有關聯的其他特定人員會見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
(3)不得從事與其犯罪行為等相關聯的特定活動; |
(4)不得以任何形式乾擾證人作證; |
(4)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
*這是一個概略性的法律備忘錄,並非用來就某具體案件提供法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