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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權法律備忘錄:五位被拘女權活動人士取保候審

2015年04月13日

在被拘留37天后,王​​曼、韋婷婷、鄭楚然、李婷婷和武嶸嶸以“取保候審”的方式獲釋。她們並沒有獲得真正的自由,而是繼續作為“犯罪嫌疑人”。她們目前的狀況涉及到幾方面的限制和管束,包括:

  • 行動自由;
  • 通訊,以及
  • 可能接到傳訊以進行進一步調查。

局應該無條件釋放五位女士。“取保候審”就像懸在五位活動人士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在法律上隨時可能依著當局的意願對公民行動進一步打壓。鑑於中國政府正尋求用成文法律手段來解決家暴問題,試圖阻礙公民行動只能使其為解決中國面臨的嚴重社會問題而做出的努力付之東流。

“取保候審”簡介*

  • 這一被稱作“取保候審”的程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79年,於1996年和2012年修正)第六章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於2012年修訂)第六章第二節中“強制措施”的組成部分。(雙語鏈接:)
  • 無需人民檢察院批准:實質上,公安局、法院和檢察院均可決定實行“取保候審”。
  • 期限12個月: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但是,期間不遵守限制性條件可能會受到法律處罰。
  • 可以在羈押期限屆滿但公安局仍想要繼續偵查的情況下使用。公安局可以在“羈押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時候使用“取保候審”。(參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77條(四))。
  • 有實體文件:公安機關需草擬“取保候審”文件,經過批准(必要時可以只要內部批准),向犯罪嫌疑人宣讀,由犯罪​​嫌疑人簽名並捺指印。(參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79條)。
  • “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交納保證金或提出保證人:不得同時交納保證金或提出保證人,但必須取其一樣。(參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80條)。
  • 有許多附加條件:獲得“取保候審”的人士需要遵守兩組條件。強制性條件和選擇性條件(參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85和86條):

強制性

選擇性

(1)未經公安局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1)不得進入與其犯罪活動等相關聯的特定場所;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公安局報告;

(2)不得與證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同案犯以及與案件有關聯的其他特定人員會見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3)不得從事與其犯罪行為等相關聯的特定活動;

(4)不得以任何形式乾擾證人作證;

(4)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這是一個概略性的法律備忘錄,並非用來就某具體案件提供法律建議。

更多關於《中國刑事訴訟法》的資源可見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