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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助選志願者徐佩玲等4人申請國家賠償(圖)

2016年12月17日

協助馮正虎競選上海市楊浦區人民代表的四名助選志願者徐佩玲、崔福芳、範桂娟、戴中耀,於11月13日在楊浦區第115選區向選民發放《馮正虎向選民拜票》的宣傳單時,遭到楊浦公安分局五角場派出所警察的違法拘留,其手機都被浸泡在水里毀壞。就此,他們向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提出國家賠償申請,並要求追究相關人員的違法違紀責任。


上海助選志願者徐佩玲等4人申請國家賠償

【馮正虎按語】上海助選志願者徐佩玲、崔福芳、範桂娟、鄭培培、戴中耀協助馮正虎競選上海市楊浦區人民代表,11月13日在楊浦區第115選區向選民發放馮正虎的宣傳單《馮正虎向選民拜票》,遭到楊浦公安分局五角場派出所警察的違法拘留,個別警察還惡意將扣押的四部手機浸泡在水里毀壞。

這是繼10月29日崔福芳、徐佩玲遭到警察的非法拘禁二部手機被故意損壞之後的第二次故意損壞事件。就第一次損壞事件,崔福芳、徐佩玲已於12月6日用郵政特快專遞的方式(EMS:1098787844818)向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楊浦分局已立案受理,並發出《國家賠償申請補正告知書》。

就第二次損壞事件,崔福芳、徐佩玲、範桂娟、戴中耀已於12月17日用郵政特快專遞的方式(EMS:1002972926321)向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提出國家賠償申請。違法必究,損害必賠,督促依法治國,保障選舉秩序。
 

賠償申請書

請求人:徐佩玲
身份證:310103**********0425
住所地:上海市徐匯區永福路1*7弄**號***室    郵編:200031
手機:18121439381

請求人:崔福芳
身份證:310102**********886
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南碼頭路16*8號***室   郵編:200125
手機:13564097383

請求人:範桂娟
身份證:310102**********283
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上南三村2*號**2室   郵編:200126
手機:13472819335

請求人:戴中耀
身份證:310109**********839
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北蔡鎮五星路2**弄2*號1**室   郵編:200120
手機:15002138627

被請求人(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
法定代表人:陳誌康  局長
住址:上海市平涼路2049號
電話:021-65431000

賠償請求

被請求人所屬警察在2016年12月(本刊注:應為11月)13日-14日將請求人拘押在楊浦區公安局五角場派出所詢問室期間扣押並損壞請求人4部手機的行政職務侵權行為予以國家賠償:

1、手機已被損壞及其保存的個人資料也已滅失,給付相應的賠償金2000元人民幣;

2、賠禮道歉,追究相關人員的違法違紀責任。

事實與理由

2016年11月13日下午,請求人崔福芳、徐佩玲、範桂娟、戴中耀,還有另一人鄭培培,我們五人作為參加競選楊浦區人大代表的參選人馮正虎的助選志願者,在馮正虎參選的楊浦區第115選區內協助馮正虎發放競選宣傳單《馮正虎向選民拜票》,助選工作很簡單,就是把一張A4的宣傳單投入選民家的信箱內。

徐佩玲、範桂娟、戴中耀、鄭培培在第115選區的四平路1950弄內發放參選人馮正虎的宣傳單,受到個別居委會工作人員及保安的非法阻擾,警察不制止真正破壞選舉的違法行為,反而出面拉偏架,瞎說徐佩玲等四人在小區內有破壞選舉秩序的行為,抓他們進五角場派出所。崔福芳一人在第115選區的政民路沿線小區內,向選民信箱投放《馮正虎向選民拜票》,也受到同樣遭遇。

楊浦區人大代表換屆的選舉日是2016年11月16日。11月13日還沒有投票,法律容許參選人自我介紹並宣傳,也不禁止助選。我們助選馮正虎,向選民宣傳馮正虎,發放一張馮正虎編寫的宣傳單《馮正虎向選民拜票》,完全合法合理,絲毫沒有破壞選舉秩序的違法行為。楊浦區公安局五角場派出所警察抓我們進派出所關押了24小時,又給予5日的治安拘留處罰,實在荒唐違法。(該拘留案的不服另行訴訟。)

我們被抓進楊浦區公安局五角場派出所,四部手機被扣押,鄭培培沒有帶手機。崔福芳一部手機(Sins A68)、徐佩玲一部手機(NewmanC360)、範桂娟一部手機(ZIE-U V880)、戴中耀一部手機(海爾HL-6380T)。警察依法扣押並檢查我們的手機是正常的,我們會依法配合,但故意損壞我們的手機就不正常,是個人報復的違法行為。

11月14日下午,我們被行政處罰拘留5日,離開五角場派出所去楊浦拘留所時,崔福芳要求給家裡打電話通知一聲,承辦警察(警號:038406)同意,並讓派出所詢問室的保安將扣押的手機交還給崔福芳,崔福芳發現手機已被水全部浸濕,無法使用了,就讓崔福芳使用詢問室的電話。被扣押的其他三部手機同樣是被水浸壞的,徐佩玲、範桂娟、戴中耀是在拘留所釋放交還時發現的。戴中耀的手機還在保修期間,馬上送海爾手機維修店維修,店員檢查後告知:手機被水浸泡,是人為損壞,已無法維修。

我們與楊浦警察無怨無仇,但為什麼個別警察如此發泄私憤,心理齷齪,以損毀他人物品為快樂呢?10月29日崔福芳、徐佩玲被無辜抓進派出所,二部手機被楊浦警察故意浸泡在水里毀壞。11月13日這次徐佩玲等5人被抓進派出所,四部手機同樣被浸泡在水里毀壞。我們不清楚幹這件骯髒壞事的是哪位楊浦警察?在現場的承辦警察有許多,有039146、039626、039292、040052、038406警號等的五角場派出所警察,還有穿便衣的國保警察,請楊浦警察的領導查清,處理警察隊伍中的害群之馬,維護楊浦警察的形象與聲譽。

請求人訴請的事實與法律依據:

戴中耀的手機(海爾HL-6380T,有發票憑證,價格599元人民幣)、崔福芳的手機(Sins A68,無發票,無價)、徐佩玲的手機(Newman C360,無發票,無價)、範桂娟的手機(ZIE-U V880,無發票,無價)被損壞,無法維修,手機上的個人資料全部滅失。

請求人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二)項、第七條向賠償義務機關(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提出國家賠償申請。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二)、(三)、(四)項,若扣押財產損壞或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上述是請求人的陳述。請求人依據《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向侵犯財產權的公安機關(國家義務賠償機關)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請求公安機關領導明斷,遵守憲法法律,支持請求人的請求,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法制辦)

請求人:
徐佩玲、崔福芳、範桂娟、戴中耀
2016年12月17日

 

附件:

1、四部損壞手機的相片(海爾HL-6380T 、Sins A68、ZIE-U V880、ewman C360)

2、戴中耀的手機(海爾HL-6380T)發票憑證

3、戴中耀手機的送修登記單(上海凌訊通信電子有限公司)

4、《馮正虎向選民拜票》

5、崔福芳、徐佩玲、範桂娟、戴中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6、請求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圖一、四部損壞手機的相片(ZIE-U V880< /strong>Sins A68ewman C360、海爾HL-6380T

圖二、《馮正虎向選民拜票》

馮正虎參選傳單-3-20161113_頁面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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