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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检察院 2008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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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鸡检刑诉[2008]63号
被告人袁显臣,男,1964年11月2日生,身份证号码为230304196411024018,汉族、中专文化,系滴道区东兴法律服务所业主,住鸡西市鸡冠区局东委十组(户籍所在地,鸡西市适道区白云一委7组)。2008年5月29日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被当地公安局刑事指留,同年6月30日经鸡西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批准逮捕,当日由鸡西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显臣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於2008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於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袁显臣的辩护人李方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审查后於2008年8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於同年10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5年5月,被告人袁显臣因其经营的滴道东兴法律服务所办理执业证和人员年检注册等事宜进京上访,在上访期间写了题为《实行真正民主法制,挽救中国》的文章,内容大意是“呼吁国家实行真正民主,反对一党制”,“中共是全中国的太上皇,是民主法治最根本、最庞大的破坏者”,谩骂“中国共产党独裁”、“呼吁广大中国人民行动起来,努力争取建立民主体制!”,“废除中共独裁体制,才能挽救中国!”。在北京南站附近的复印社打字并复印后,给在北京上访的人员散发了二、三十份。
2.2007年袁显臣非法接受境外“大纪元”网站纪者方晓采访三次,其中2007年8月13日在“大纪元”网上报道了袁接受采访的内容,大意为:“呼吁中国广大军人觉醒,解放中共,表示在他有生之年致力於推动中国的民主,愿学习杨春林(杨春林系佳木斯人,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叛有期徒刑五年),做无名英雄,向老百姓宣传民主的理念。”“希望借助媒体呼吁,中国大陆的人权律师能站出来,到佳木斯或富锦为杨春林辩护。”
3.2007年冬先后接受潘晴(中国自由民主党中央委员会主席)以境外“维权抗暴联线”名义资助的五千元人民币和邓太清(“中国维权联盟”分类版主)以“中国维权联盟”的名义为袁提供的经费两千元人民币。袁显臣用邓太清提供的两千元购买照相机,将下岗职工联名拍照后上传给邓太清,用以支持邓太清在“中国维权联盟”网搞的“敦促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联名活动。同时袁显臣参加了“中国维权联盟”网,并被邓太清任命为该网站黑龙江版主。
自2005年6月至案发,被告人袁显臣撰写大量攻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反动言论文章二十余篇,案发后被侦查机关查获。
2008年5月24日被告人袁显臣在北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实行真正民主法制,挽救中国》、《批驳中国大陆中共〈宪法〉违背事实和世界民主宪政》等反动文章原件;
2.书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
3.证人於金财、张淑芝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袁显臣的供述;
5.鸡西市公安局文字检验鉴定书;
6.视听资料:取款录像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显臣接受境外网站采访,散布反动言论,接受境外网站的资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二款、第一百零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云荣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附:
1.被告人袁显臣现羁押於鸡西市第一看守所;
2.证据目录1页;
3.证人名单1页;
4.主要证据复印件115页。
鸡西市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
鸡公国诉字[2008]03号
犯罪嫌疑人袁显臣、男、1964年11月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系滴道区东兴法律服务所(个体业主),户籍所在地适道区东兴派出所,现住鸡冠区局东委10组,身份证号码为230304196411024018。
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袁显臣有以下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袁显臣2005年5月在北京撰写攻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煽动性文章,并印刷二、三十份进行散发,其中一份给了全国人大信访办,其余的均散发到全国各地在北京上访人群中,该煽动性文章的标题是《实行真正民主法治,挽救中国》,内容大意是漫骂“中国共产党独裁”、“呼吁广大中国人民行动起来,努力争取建立民主体制!",称:“废除中共独裁体制,才能挽救中国!"。2007年非法接受境外“大纪元”网站记者方晓采访三次,其中第二次在“大纪元”网上报道了(大纪元8月13日),袁接受采访的内容大意为:“呼吁中国广大军人觉醒,解散中共,表示在他有生之年致力於推动中国的民主,愿学习杨春林,做无名英雄,向老百姓宣传民主的理念。”“希望借助媒体呼吁,中国大陆的人权律师能站出来,到佳木斯或富锦为杨春林辩护。”(杨春林系佳木斯人,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冬先后接受潘晴以境外“维权抗暴联线”名义资助的五千元人民币和邓太清以“中国维权联盟”的名义为袁提供的经费两千元人民币。其中邓太清提供的两千元钱明确了款项的用途系用於购买取证用的照相机,袁参加了“中国维权联盟”网并被邓太清任命为网站黑龙江版主。2008年2月末,袁以国有企业破产法律观察组的名义,以维权法律顾问的身份,伙同於金财,组织滴道媒矿被开除和买断工龄的职工起来,与滴道煤矿清算和分配在企业的财产。袁为了达到将工人组织起来的目的,用李志英(自称北京维权人士)通过网上邮箱给袁显臣发过来的以国有企业破产法律观察组的名义撰写的题为“黑龙江省鸡西矿业集团滴道煤矿职工开始清算和分配在企业的财产权力”的文章,伙同於金财印刷成传单千余份,在滴道矿散发,鼓动矿工进行所谓的“维权”。2008年2月末至4月8(袁显臣逃匿之日)止,袁显臣、於金财在袁的办公处所,即滴道区东兴法律服务所,以为滴道媒矿职工维权为名,组织滴道煤矿职工登记签名,据不完全统计登记人数近三千人,在登记期间,袁见前来登记的矿工日渐增多,便与於金财进行了分工,於金财负责登记签名,袁本人负责给前来登记的矿工办班讲课,讲课内容的大意为:传单的内容和诬蔑我们国家没有人权、不民主等,并计划每百人选10名代表,拟在7月份进京“维权”。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袁显臣的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鸡西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鲍华
鸡西市公安局
2008年7月21日
注:
(1)犯罪嫌欵人袁显臣现羁押在鸡西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2)附本案卷宗共二卷1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