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要做法律工作,千万别当律师;如果你要当律师,千万别办刑事案件;如果你要办刑事案件,千万别取证;如果你 要取证,千万别取证人证言。如果这一切你都做不到,你就自己到看守所报到吧。”概论--《法制日报》引述一名资深律师的话
一个独立的律师行业意味着律师能够在一个免於骚扰、拘留或遭报复恐惧的环境中工作,这对保障和促进中国的人权至关重要。但是,实际上在中国从事律师工作可能困难重重,很多中国律师对此都可作出证明。
那些为了改善中国的人权状况而工作的人们,包括争取土地和宗教权利的活动人士、设法揭露人权侵犯事实的新闻记者、上访人士和其他人士,都经常受到骚扰、殴打和拘留。一个由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组成的捍卫维权人士权益的群体已经在中国出现:他们致力於维护被拘留者的权利、确保媒体对他们的报道、在法庭上为他们提供有力的辩护。近年来,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群体本身受到越来越多的攻击,包括监视、恐吓、骚扰、人身攻击、被刑事起诉等。中国近年来通过的一些法律也使从事律师工作更加困难。将於2008年6月1日生效的《律师法》究竟能否使律师工作更具独立性、使律师享有更大的权力有效地代表委托人?这些都还有待观察。由於新《律师法》与现行法律之间存在着一些冲突,因此新《律师法》在实施中也许并不能为律师提供更大的保障。
2001年,北京奥组委负责人刘敬民表示,举办奥运将帮助中国“构建一个更加公平与和谐的社会,一个更加民主的社会,并且能够帮助中国更好地融入世界。” 2008年2月,中国人权的“共同尽责2008:人权奥运活动”将焦点集中在陈光诚案例和健全法制这一对推进民主与人权都十分必要的更广泛的议题上。陈光诚是一名盲人“赤脚律师”和维权活动人士。他被当局以 “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刑4年3个月,目前正在服刑之中。这些强加在他身上的罪名,是当局对他为人权遭侵犯的民众提供法律咨询所作的报复。在这一网页中我们将提供对中国律师状况的概述、有关的信息资源以及为支持中国的律师和一个独立的律师业能够采取的行动。
中国律师的整体状况
中国律师人数的增长
自文革结束以来,中国虽然在重建法治方面有所进展,但是一直以来,尤其是近年来,律师和法律工作者遭攻击事件也相应增加。1979年,全中国只有212名律师和79家律师事务所,但到了2007年,据中国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估计,中国执业律师约有13万人,律师事务所有12,428家。
虽然总数增加,但刑事诉讼律师人数下降
虽然律师总人数增加,但是承办刑事案件的律师人数却仅占总数的1/3。2004年,著名维权律师莫少平估计,只有不到30%的刑事被告聘请到了辩护律师,最近的评估显示,这一数字进一步下降。这种情况可能反映了刑事案件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足够的辩护方面受到很多阻碍:被限制会见委托人和接触证据,如果案件敏感,律师有时还要受骚扰或恐吓。
尽管限制重重,仍有律师愿代理维权案件
尽管限制重重,仍有一些律师愿意承办敏感的刑事案件或维权案件。例如,对地方政府腐败问题提供法律意见。虽然一些统计显示只有很少数律师能够积极代理维权案件,有人认为全中国只有大约20名这样的律师,但是,愿意承办涉及更广泛的权利问题的案件的律师就比较多,这些权利问题包括环境、劳工和消费者保护等。还有一些承办刑事案件的律师也许不能被纳入维权律师的范畴,但是他们所代理的案件却有政治上的敏感性。
中国律师受到的限制
虽然国际准则支持独立的律师业,但是中国的律师在执业中面对实质性、程序性和超越法权的各种限制。
国际法确定了法制对於人权保障的极端重要性,以及每一个人都有权受到公正的审判。允许律师自由执业是这一国际法体系的核心,也是其他国际准则和指导原则所公认的。
但是在中国,律师在履行其专业职责过程中却面临一些实质性和程序性的障碍。许多律师因担任敏感性政治案件中的被告辩护而使他们的处境更为困难。此外,代理维权案件的律师还常常发现他们自己成了侵权和骚扰的对象。下一节概述了刑事诉讼律师受到的限制。
对律师的恐吓和骚扰
在过去几年中,许多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在承办案件过程中遭当局或当局参与共谋的恐吓甚至殴打。维权律师因其工作性质已成为各种监视和骚扰的目标。人身恐吓等手段被用来促使律师放弃对一些案件的代理,或者以此警告他们不准为某些刑事案件中的某些当事人进行辩护。
当局常常把有组织的或被认为制造动乱的群体,当作实施骚扰和拘留的目标。2006年1月,公安部要求公安机关要坚持“严打”,平息社会骚乱。广东省公安厅随后发表了一份谴责所谓“维权”导致骚乱的报告。人权活动人士和律师在2006年2月开始的绝食运动中,要求当局还公道於那些受非法迫害或暴力攻击的劳动者、农民、知识分子和自由宗教信仰人士,导致了当局更强力的镇压。尽管抗议活动是和平的,但这些律师和人权活动人士还是成了政府镇压的直接目标。
在2007年,律师继续成为暴力攻击的目标。2007年10月23日,王桂荣律师试图协助农民工追讨拖欠的工资,结果被暴徒用刀砍去左手四指和手掌,后经抢救被接上。2007年9月29日,国庆前的一个周末,北京维权律师李和平被一群不明身份者用布袋套住头绑架到北京郊外的一处地下室,在被绑架过程中,他遭殴打、羞辱和酷刑,暴徒还用电棍击打他。直至9月30日早晨,暴徒才将他扔到北京昌平区小汤山的树林里。暴徒在殴打他的时候,叫嚣着要他全家滚出北京,否则将有更严重后果。当回家清点物品时,李和平律师发现他的律师证、移动硬盘、律师事务所的门卡、手机、SIM卡、名片夹、笔记本和一些案件资料都被抢走了;他的电脑硬盘也被完全格式化,丢失了大量的资料。
律师作“伪证”和“虚假证词”罪
中国《刑法》第306条是阻碍律师工作的主要法律条款。这一针对律师的条款允许检察官可以以作“伪证”和“虚假证词”的罪名起诉律师。根据这一条款,当律师被指控犯有毁灭、伪造证据或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的时候,律师自己可能成为被告。如这些罪名成立,最高可处以7年徒刑。
《刑法》第306条行文模糊,致使一个律师在积极地为一起敏感案件进行辩护时,有可能被当局随意运用这一条款进行指控。
- 律师有可能因为指导委托人改变或撤销因遭刑罚作出的供词而被逮捕。
- 如果一名辩护律师呈堂的证词与检察官的证据相左,检察官可以伪造证据罪拘留辩护律师。
律师辩护中遭遇的障碍
为了在刑事案件中为委托人作有力的辩护,律师必须能够私下会见自己的委托人、接触证据和调查案情。这些正是律师应该具有的权利,但在中国却受到严重限制。《刑事诉讼法》对於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施加了更为严厉的限制。
当一个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时候,《刑事诉讼法》要求被拘留者必须得到批准才能聘请律师,而律师必须获调查机关批准才能会见委托人,而调查机关通常就是公安局。在案件处於调查阶段的时候,《刑事诉讼法》还允许调查机关派员参加律师和其委托人的会面,从而限制了律师与其委托人自由沟通的能力。其他限制还包括,在一些案件中,律师接触案情资料受限;检察院可以决定什么是构成一个案件中允许律师接触的“主要证据”;律师只能从包括证人在内的那些拥有并同意提供证据的有关方面搜证。
违反司法程序的做法不仅获许用於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而且也被扩展到一些并非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中。众多律师反映,即使案件并不涉及国家秘密,律师会见委托人也必须获得批准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侦查机关对批准律师会见委托人预设条件,条件中包括不能谈论案件的详情;律师与委托人会见的时间也受限制,而这些限制都未写入法律。
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对各级司法程序和刑事诉讼律师的工作产生了巨大影响,导致了上述违反司法程序情况的发生。此外,由於有关法律把任何正在调查的刑事案件的详情都贴上“国家秘密”的标签,因此辩护律师很容易被指控为泄露国家秘密。
新的《律师法》会给予律师更大的保护吗?
2007年通过的新《律师法》是2001年《律师法》的修改版,将於2008年6月1日生效。新法可能会加强律师的一些权利,比如,会见委托人等,但是很多问题仍然存在,很多限制性条款仍被写进了新法。修改后的《律师法》能否为律师提供更大保护,很大程度上将取决於怎样履行各项条款和怎样解决其与其它中国法律的潜在冲突。
新法重申了律师在委托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在不被监听的情况下会见委托人的权利。这一条款比《刑事诉讼法》和其它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进步,《刑事诉讼法》和其它规定都规定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参加律师与其委托人的会见。2007年新《律师法》也放松了律师搜证时必须征得个人同意的要求。因此,新《律师法》同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存在着许多冲突。新《律师法》中的条款将如何实施,以及上述的这些冲突将如何解决,还有待观察。
新《律师法》中第41条说,“律师在法庭上为代理、辩护目的而发表的意见,不受民事和刑事责任追究”,但又说,“律师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藐视法庭的言论不包括在内”。正是这些“不包括在内“的言论,总是可以被当局做出宽泛的解释。另外,这一条款所适用的仅仅是律师的言论,其提供的保护并不适用於第306条对律师的指控,如指控律师伪造证据等。
律师承办“敏感性”案件受到阻碍
许多地方法规阻碍或防止律师代理“敏感性”案件,严重妨碍了律师工作的独立性。比如,深圳司法当局规定,代理“敏感性”案件的律师要接受外国记者的采访,必须先获当局批准。另外,当局要求律师汇报代理任何“敏感性”案件的情况,包括提供案件事实、是否牵涉任何官员、律师准备怎样进行辩护等。如果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如何处理敏感性案件无法达成一致,律师被要求接受听取他们报告的地方当局的指导。由於不遵守地方当局的规定可能遭到重罚,因此,律师在承接那些会使维护公民权利与某些政府当局的利益相冲突的案件时,事实上再一次受到阻碍。
整体上缺乏独立性
作为一个民间组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实际上必须对中国司法部负责,因此,这一组织现在还不是一个愿意或能够代表其成员进行有效和独立呼吁的行业组织。虽然其独立於司法部的自治性正在增长,但是其独立性仍非常有限,比如,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秘书长就是由司法部任命的。1997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了《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会规》,一年后正式成立了《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尽管全国律协因此拥有了维护律师权益的更大权力,但是却很少见到委员会在处理这类案件方面的报道。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必须执行官方的政策,为此,它常常限制了律师在处理案件时所能发挥的作用。2006年3月20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旨在确保敏感性争议不要危及社会稳定。这一指导意见规定,承办涉案人数超过10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或“重大敏感性案件”的律师,必须立即向有关司法部门报告,并接受管理和指导。这一新的规定还警告律师,不鼓动、不参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上访活动,不要同外国组织和媒体联系;只有“政治素质好的律师”才能办理“群体性、重大敏感性案件”,而且在承办这类案件之前,他们必须获律师事务所至少3名以上合伙人的集体批准。
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中国的司法系统仍在“关系网”和各级党组织的控制之中,这使执法部门面对腐败网络和官员逍遥法外的现实软弱无力。党的政法委员会对法院和案件保持着严密的控制。据报道,律师为了完成他们的工作,常常需要贿赂官员和法官,包括支付“案卷检索费”、“服务费”以及法官转介费,美其名曰所谓“现金案件”或“友谊案件”。
为使热心於辩护工作或某些特殊案件的律师罢手而特意设计的法律和规定,再加上人身恐吓和有可能的刑事指控,所有这些确实对律师行业产生了威慑作用,限制了愿意承办维权或敏感性案件的律师人数,破坏了律师行业整体的独立性、合法性及法律制度的问责性。这对於中国法制建设的总体发展,对於获得公正,对於法律在有效及公平地裁决社会问题时所发挥的作用,都会产生潜在的影响。
中国人权就律师权利所做的呼吁和媒体工作
- HRIC Trends Bulletin: Setback for the Rule of Law—Lawyers Under Attack in China (英文)
- Take Action: Lawyers in Prison or Under Surveillance, (China Rights Forum, no.2, 2007) (英文)
- 强烈谴责当局对郭飞雄的虐待和酷刑 (2007年12月31日)
- 黑社会式暴力必须立即停止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