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这份报告是由一些在香港及纽约的独立团体联合制作,并得到多位中国国内及海外学者、妇女运动者的意见,加上许多志愿工作者的参与而得以完成。报告中大部份文章的导言、第七条条款和第十条条款的讨论内容,由亚洲专讯资料研究中心、中国劳工通讯、香港基督教工业委员会和中国人权联合制作,而整份报告则由中国人权撰写。关於妇女的问题非常广泛,在这份影子报告中不能一一涵盖。在此,我们只突出一些已经有足够资料,而我们又认为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今天,在中国大陆,妇女遭受着严重的歧视,众多中国女性承受着由国家经济、保健、控制生育等政策带来的负面影响。由此可见,中国政府在履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方面是严重失责的。
综观整份中国政府提交的报告,均严重缺乏具体歧视行为及歧视行为引伸影响的现况和资料,也没有交代在法律、政策或各种社会运动中如何甚或有没有实践对《妇女公约》的承诺。就是履行公约时遇到甚么障碍,例如是不是与传统风俗矛盾还是其他原因?哪些部门负责推行?对於违反有关公约的人有没有惩罚措施?有没有人曾经因此受到惩罚?……种种问题,在政府的报告中均没有交代。就连目前中国妇女所面临的各种最严重的困难,政府都没有提供一幅较完整或全面的图画。再者,中国政府在解释如何履行《北京行动纲领》的计划和政府对妇女做出的其他承诺时,也没有定下达到目标的时间表,监督成效的准则和详细的资源分配安排等。
所以,与其说那是一份中国妇女生活状况的报告,倒不如说它只是一份在法律底下妇女应有的理想状况的基础介绍而已。但中国政府的报告如此不堪,原因并非国内缺乏有关资料。拿这份影子报告为例,它虽然是由海外的非政府组织预备,但报告里大部份的资料,却都来自中国大陆的学者、妇运人士、记者、研究人员在国内出版的研究报告,或国内新闻媒体的公开报道。反观政府提交的那份报告,虽然由「全中国妇女联合会」(妇联)的干部编写,但却完全漠视其联会出版的报纸──《中国妇女报》上有关女性遭受歧视的报道及评论;更把组织内许多研究人员、其他学院研究员以及妇运人士所做的研究报告置若罔闻。
其实,自八十年代末以来,中国国内对妇女状况的研究已日渐增加。特别是到了中国主办第四届国际妇女大会前的一年,国内更掀起了研究妇女状况的风气,有关研究报告多不胜数,各所大专院校、妇联及独立研究院纷纷设立妇女研究部,更出版了许多有关妇女研究的刊物及书藉、举办很多研讨会、主动倡议并为妇女提供各种各样新型的社会服务。
民间讨论气氛之热烈与政府报告内容之空泛形成了强烈对比,正好反映出一个令人遗憾的事实──政府在制作妇女状况报告时,从来没有徵询个人及民间组织的意见。政府向联合国提交《妇女公约》报告的事,更不曾透过任何中国大陆的传媒向民间公告。因此,这个本来可以引起全中国人民认识《妇女公约》内容的机会,并没发挥其应有作用。
另外,事实也指出中国政府并不容许国内某些歧视问题被公开,包括政府的生育政策对妇女带来的各种侵犯、对性工业的直接报道、贩卖妇女现象日增的详细报告,还有政府对歧视行为承担甚么责任的分析和政府未能保障女性权益的例证。
漠视贫富悬殊
中国的经济发展明显地为部份人带来高收入及生活水准的改善,但在过去十年,经济发展不平等的现象亦迅速扩大,有些妇女被抛在经济发展外。然而,在政府的报告中却看不到经济发展对妇女影响差距的研究。中国政府并没有遵照一九九二年《妇女公约》委员会的要求,提交妇女状况分区报告。最遗憾的是,在一九九七年妇联妇女研究部出版了《妇女研究系列》,评估中国各省社会性别平等状况,当中用了两性比较分析资料,从健康、婴儿死亡率、就业、专业女性至文盲的比例去分析妇女状况,可惜中国政府却没有提及过这些资料。
在《妇女公约》的报告中,中国也没有提交少数民族妇女的资料甚或任何分省分区的妇女状况。不单如此,在其他公约的报告里面,中国也因未能提供足够反映国内不同层面状况的资料,而备受质询。例如一九九六年《消除一切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委员会对中国没有提各种少数社群在健康、教育、福利以至其他社会经济生活状况方面的资料表示遗憾。儿童权利委员会也表示关注中国在《儿童权利公约》报告中,没有提交城乡居民在教育、健康、社会保障及各项我们在这份报告中提出的範畴上的差别。以一个拥有十二亿人口的国家来说,总体或概括的资料往往可以埋没许多重要的事实。可是,中国政府向来在具体情况及分区研究方面下的功夫实在太少。
此外,大陆统计资料的可靠程度也受质疑。也就是说,政府许多时候描绘出来的美好景象,并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官方中国日报一九九八年的一篇报导指出,「当局曾经在全国抓获多个基层单位及官员,蓄意虚报统计数字的案件。这些统计数字涉及工业生产量、谷物储藏量、通胀增长、甚至出生率等。」特别以当中共设立了一些方针或目标,而地方不愿意执行,或无法达到中央的要求时尤为严重。这些情况主要以经济数据为主,但一些社会性的资料、政策运作等亦不能幸免。例如中国报告非常高的小学入学率,但实际上根据联合国发展项目的数据,实际比率「较之稍低」。
暴力
尽管《妇女公约》在委员会在第八届会议(一九八九年)一般性建义的第十二条表达了关注对妇女暴力行为,并要求在缔约国的报告中列入以下资料:
1.关於保护妇女在日常生活中不受各种暴力行为之害的现行立法(包括性暴
力、家庭内的虐待、工作地点的性搔扰等等);
2.为根除这些暴力行为而采取的其他措施;
3.为遭受侵犯或虐待的妇女所提供的支援服务;
4.关於各种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发生率和暴力行为受害妇女的统计资料。
但我们翻看整份中国提交的报告,都找不到造成国内妇女不断受暴力侵犯的「传统思想」的资料,以及阻碍中国履行《妇女公约》的因素。即使在中国政府提供的补充文件里面,提到曾经侦察及调查《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法)的执行情况,中国政府并没有交代它们到底发现了甚么问题。
另外,政府机关对妇女使用暴力的情况报告中更只字不提,在有关当局履行控制人口政策的问题上尤甚。结果,我们无法就中国政府提交的报告判断出有关情况,亦无法得知妇女受暴力侵犯的程度、其成因及其模式,亦无法得知政府对这类侵犯问题的解决方法。
纠正措施
虽然政府对妇女争取平等权利多番作出承诺,并就履行有关承诺制订法律及落实政策,但更普遍的情况是,妇女的权利总是被默许为其他社会目的而牺牲,包括吸引外资的「生产效率」、经济改革、社会和谐等等。
尤其当妇女的权利或利益与政府或政府官员有冲突,又或者遭受到政府机关的侵犯时,她们甚少有渠道去兑现她们的权利。正如我们在第一、第二及第七条条款中解释,法律纠正措施的真空以及结社、表达自由的限制,令妇女根本不可能去控诉政府的无所作为,甚或对她们权利的直接侵犯。
於是政府以妇女所面对的困境来指责她们,重复地告诫她们要「提升自己的素质」。我们在这份影子报告中提到《妇女法》第六条条款就是一个主要的例子。它提出「国家应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妇女应遵守国家的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政府在这条例中,不断重复着妇女所遭受的歧视完全是因为她们缺乏自尊、自信、自立和自强所致,女性的能力低於男雇员,女性教育程度较低,令雇主付出更大代价这种人云亦云的想法,从来没有怀疑这种思维是否正确。
政府在报告中讲述推动两性平等的活动,对象大部份都是女性,例如政府在其报告中提到的法律教育运动。但甚少将问题放在教育男性改变固有思想和阻止歧视行为方面。
政府经常逃避它应主动采取行动消除歧视、保障妇女权益的责任,只是把责任推卸到像妇联这类团体和一些慈善机构上。该报告中根本没有提到政府在履行它的承诺上具体投入过多少资源。
问题是,政府既然不愿意投入实际资源和努力去打击歧视行为,但至少也不应该阻止妇女为争取自己的权益呐喊,不应该阻止其他团体去保障妇女不受歧视才对。
下面我们就《妇女公约》的各项条款,依次总结我们对中国的妇女状况的主要关注。
《妇女公约》第二条:消除歧视的义务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谓:「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但并没有提到如何禁止妇女或其他任何种类的人受到歧视。有些中国法律学者称《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项「反歧视」的法律,中国政府也宣称它们通过这条法律是要履行对《妇女公约》的部份承诺。但事实上,《妇女法》并没有解释到底一种导致女性待遇与男性不同的社会习惯(即使该行为并非蓄意),是否构成「歧视」而会被禁止。该法例也没有载入任何案例,说明当某种歧视的行为对男性有利,而对女性不利是否会考虑被界定为「歧视」,又或者证明歧视需要提出甚么具体证据。显而易见,《妇女法》实际上并没有准备作「反歧视法」的用意。
无论《妇女法》还是其他中国的法例,在保障女性权益方面都有问题;既缺乏可行的法律机制,又缺乏政府的实际推动。本质上《妇女法》是否生效,几乎完全取决於政府是否采取行政手段,去达到该法律所作出的承诺。而很可惜,正如这份影子报告的作者所详述,中国政府绝少会这样做。
我们建议将《妇女公约》对歧视的定义写进中国法律里面,让女性(无论是个人或团体)都有权采取法律行动,保护她们自身的权利,并且当她们的权利一旦受到侵犯时,必须获得纠正或赔偿。
第六条:禁止剥削妇女
对於拐卖妇女的讨论,在政府的报告及补充文件中只限於宣读相关的法律和规定。但有关妇女及女童被人在国内拐卖,或拐卖到其他边境国家的报导,自八十年代就屡有所闻,而且其升之势严重更加令人关注。
有中国时事评论员,将持续不断的拐卖归咎於几个原因,包括经济转型、「封建思想」的顽固、区域经济差异等等。但是,一份官方报告声称,「没有充分镇压」这类罪行,以及对罪犯的「惩罚太宽松」也是其中的因素。勾结人贩的官员以及其同党拐卖妇女的利润,也未被仔细调查。疏於职守,未能防止拐卖及保护受害者权益的官员,一般都能逃离法网甚至免受责备。
现在政府严厉限制关於拐卖妇女的报导,这说明政府不许暴露解决这个问题的法律和政策上的不足。再者,反拐卖运动往往只是针对可能成为受害者的对象,这说明政府并没有致力於动员整个社会,去为这种令人发指的侵犯妇女权益的行为去抗争,或者去改变这种将妇女当牛一般买卖的社会风气。
政府应该容许社会对这种问题作深入报导,而不应只将焦点集中在专业的拐卖人贩上。政府应严惩贩卖妇女及女童的人贩,并拘捕与人贩勾结、救援及阻止拐卖人口失力的官员。
第七条:政治及公众事务
中国政府的报告宣称,中国无论在法例和宪章上,都没有阻挠女性参与政治或公共活动,但整体上缺乏妇女在国家高层权力核心的现况、加上政府对社团的严密政治控制,永远将对妇女的需要和关注放在较后位置,妇女实质上的代表权根本不能达到公约要求的水准。
最关键的是,全国性法律及政策赋予「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联)垄断妇女权益的代表权,并要求所有行动及关注妇女的组织都要受它控制。而且,根据妇联的「领导方针」是要去「联合和教育广大妇女,履行党最基本的路线……」政府的文件声明,这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到社会各阶层去履行政府的政策,从妇女工作做起。」
这意味着,若妇女的权益跟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利益有冲突,妇联是不能为其伸张的。因此,妇女即使屡遭政府政策所累,也每每伸诉无门,她们也不能够有力地促使有关政策改变。
所有中国妇女,特别是最贫穷最容易受伤害的妇女,都急需独立妇女组织的帮助,由这些组织代为伸张。因此我们建议,当局应容许结社自由,让这类组织得以自由成立。
第十一条:就业
中国劳动法第十三条谓:「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决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的录用标准。」但现实是,在现存架构下,妇女并不享有跟男性一样的权利。尽管当局有这样的法规,保障妇女这样那样的就业权利,但是遇到经济调整有人饭碗被砸时,妇女都会受到不成比例的冲击:虽然妇女目前只占城巿所谓职工不足四成,但是却占裁员人数中的六成之多。妇女也在求职和晋升的问题上备受歧视,甚至连政府机关也公开拒绝雇用她们。
女性工人往往无法享有雇主依法要向员工提供的福利,并经常要在健康和安全等措施都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工作环境下工作,以致健康受损,性命堪虞。至於在非正规劳动市场工作的妇女,例如家庭傭工和性工作者等,则仍然完全不受劳动法例保障。
妇女虽然在就业问题上遇到重重困难,备受歧视,大部份妇女承受恶劣的工作环境,但可供她们伸诉的途径却十分之少。因为大部分相关的法律都只是提供了执行的机制,但要具体落实必须由政府去推行。很可惜,政府在这问题上几乎没有甚么行动,也表明了中央或地方政府并不认为处理这些问题是当急之务。而且,中国没有独立的工会,没有独立的妇女组织,当然妇女就没有甚么途径去争取平等对待了。
虽然政府声称已经致力落实保障妇女就业权利的法律,但实际上并未做到。政府必须以落实现行法律为要务,必须制订必不可少的法例,让人们得以控告目前在就业问题上岐视妇女的措施,并确保包括性工作者、家庭傭工在内的所有工人权利均受保障。
第十二条:同等的保健服务
中国政府日前特别针对妇女所订的健康政策,几乎全都着眼於如何为人母亲的问题上,而在健康推广工作上也着力於促使妇女节育和儿童或保命等方面。翻开政府的报告,你很难看到任何关於今天中国妇女健康状况的数据,也找不有关妇女健康的重大迫切课题。
由於中国现在的医疗制度正转成收费制,而百分之七十九的民众并没享有任何健康保险或救济,在这情况下妇女的处境便尤其不利。妇女地位低落,自然是难以应付日见昂贵的医疗服务,这种情况以农村妇女尤甚,她们所能得到的保健服务是严重不足的。目前百分之六十的政府公共医疗开支,用於全国人口百分之十五的城巿居民身上。然而根据一九九三年的统计,农村人口中四份之一最贫困的民众,总共只分享到政府公共医疗开支的百分之四。
中国的精神健康服务固然长期备受忽视,而其中以中国妇女迫切的精神健康问题——自杀成风——尤为令人忧心。据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的数字,在所有提交统计数字的国家中,中国的自杀率高踞第四位。而在「严重健康问题」研究中,自杀是中国第五大健康问题之一。农村自杀率更是城巿自杀率的三倍。中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女性自杀率高於男性自杀率的国家:中国妇女只占全球妇女的百分之二十一,却占全球妇女自杀人数的百分之五十六。
近年性病蔓延甚快,感染爱滋病的人愈来愈多。政府并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对抗这些疾病,也没有特别协助妇女,尽管妇女往往由於无权掌握自己的性生活而较易罹患性病,当中尤以性工作者和被拐卖的妇女为典型。
政府必须多做一点工作,设法找出不同年龄妇女特有的健康需要,进而采取有效措施。我们建议,政府要马上行动为农村的贫民提供基本的保健服务,并就妇女精神健康问题咨询妇女和专家意见后,推行一个专为妇女而设的全国性预防自杀计划,着力处理农村妇女问题。
第十四条:农村妇女
尽管中国政府的报告的确有提及种种为农村妇女而设的计划,但是甚少触及她们的具体处境。究竟农村妇女怎样继续面对种种城市妇女毋须面对的特有困难,这些报告都只字不提。报告也完全没有提及,农村妇女因为城乡发展日见不均而受到的影响,也对几乎所有促进妇女权益的新型活动都只在城市举办的情况视而不见。而农村的妇联干部由於要落实人口政策,也就可能难以得到妇女的信任,又或者根本再没有时间去处理其他问题。
中国农村妇女遭遇最苦,她们大部份很穷、居住环境卫生恶劣、保健服务不足。不少农村妇女遭到人口政策带来的种种折磨,在重男轻女的传统偏见之下备受歧视,以至得不到平等的教育机会等等,不一而足。城乡发展日见不均,农村民众失业或就业不足,农村居民缺乏社会保障,还有农业日趋女性化在祸及农村妇女。即使她们离开农村,碍於户口制度,她们搬到城市后也改变不了其次等地位,并会因而受到剥削和苛刻对待。
农村妇女主要遭受到的歧视和暴力对待,许多都包括在这份报告的其他部份,这些问题继有拐卖(见第六条)、保健服务不足、自杀人数日增(见第十二条),因控制人口政策带来的人身侵犯(见第十六项)和家庭暴力等(见第十六项)。
第十六条:婚姻法和家庭法中的平等
尽管委员会审阅中国政府上一份报告时,已表明关注中国政府人口政策某些方面及其影响,但是中国政府在这份报告中,对此几乎完全没有交代,甚至对人口政策已造成的破坏只字不提。
当然很多妇女拜人口政策所赐,得以行使她们应有的节育权利,这一点是应予肯定的,可是当局每每为了落实人口政策,而无视妇女的需要和权益,以致妇女在强制性措施下遭受暴力对待。政府坚持要贯彻人口政策的目标,再加上中国社会的传统文化,许多妇女在生计、健康和社会地位等方面都已备受威胁。人口政策现在仍然是「国家重点政策」,在落实人口政策的过程中导致暴力的结构性因素至今仍未见改变。当局一般还是把政策的负面影响归咎於「封建思想」,言下之意,他们是没有责任的。可是多年来,来自全国可靠消息人士提供的资料均指出,政府的行径是有其一贯的模式,显然是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政府不但未能采取行动,制止侵犯妇女的行为发生,也忽视了该政策严重歧视性后果,比如男女出生率失衡、妇女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危害等。政府在这些问题上无所作为,显示政府并没有遵守在公约中清楚订明的有关准则,也没有遵守联合国国际人口发展会议和《北京行动纲领》的规定。
不过,中国也有几点进展是值得一提的,我们很高兴看到中国政府於一九九七年,批准在多个农村试行讨论已久的联合国生育协会计划,让民众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接受家庭计划。计划着力於提供优质服务,不会利用强制性的措施,或以人口政策目标挂帅。另一进展是最近当局修订了《领养法》,让大批被人遗弃,呆在福利机关的儿童和婴儿更快找到归宿。
我们敦促中国政府,不要再以官员能否达到由中央制定、苛刻僵化的人口配额要求,作为评核奖赏或晋升他们的准则。据我们所知,政府人员从来都不会因推行人口政策受到检控,当局这样做,只会使这些强制性措施继续贯彻下去,只会使继续受到歧视,受到暴力对待。
第一和第二条:歧视的定义和与之斗争的措施
中国政府的报告列举了很多旨在贯彻《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的法律和政策。报告点明了产生对妇女歧视的原因,并指出在经济和社会条件方面存在的实现完全平等的障碍,包括“传统观念的影响”。报告承认男女平等还没有完全实现,“轻视、歧视甚至侵害妇女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解决这些问题的主要方式是政府在发展经济、改进法律制度和“消除一切歧视妇女的落后观念”的行动,以及在北京召开第四界届世界妇女大会时通过的《北京行动纲领》的实施。
[1]
报告根本没有提到公约第一条。至於第二条,报告列举了一系列为实现这些目标颁布的法律、政策和项目。在相关条里提供了有关这些措施的更多细节。
但是,整个报告明显缺乏有关现存歧视的性质及广度的情报,以及已有的法律、政策和项目是否确实被实施,实施过程中所遇的(包括传统习惯的)障碍,哪些政府部门负责执行这些法规,违反有关行为会受到哪些处罚,这些处罚是否被使用过。
因此,报告主要叙述了根据法律情况应该是怎样,而不是妇女的现实状况。 《儿童权利公约》委员会在评审中国报告时特别强调了法定状况和现实状况之间的不同,和应同时提供两种状况的情报的必要:“报告更多的关注国内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内容,而不是它们的实际实施。
[2] ”并且,在评审中国根据《妇女公约》所做的第二个报告时,委员会成员要求中国在下一个报告中提供更具体的关於妇女实际状况的信息。
我们认为此次报告在这一点基本上失败了。
正如这个影子报告的简介及其它章节显示,在许多情况下,这个失败并不是由於缺乏情报。自从八十年代末期,特别是在中国召开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前几年,有大量的关於妇女地位的研究,一些大学、全国妇联和民间机构建立了妇女研究中心。研究产生了许多出版物,这些出版物包括一厚本有关妇女状况的统计数字、全国妇联就各省妇女平等程度以几种指标衡量所得的评估、中国社会科学院每年出版的蓝皮书中对妇女状况的回顾、有关中国南方妇女流动人口的研究、以及许多课题广泛的论文和文章。
还有许多有关的讨论会和各种新方案,向妇女提供新型社会服务。
政府报告和国内深入研究的脱节突出了一个令人遗憾的事实,中国的许多组织和个人没有被允许参加政府报告的评审。这个政府报告没有被传阅,甚至没有被媒体公开报导过。这样,中国政府就《妇女公约》提交的报告并没用如预期的那样,被用於在国内引起对中国执行公约程度的关注。如果不被用於提高公众意识、不显着报导需改进的方面;如果联合国各人权公约委员会的建议不在后来的报告中体现,则向联合国各人权公约提交报告的工作就成了无意义的演习。
中国报告的质量也表明在中国国内某些歧视妇女和女童的情报不能公开发表。这包括与人口政策有关的人权侵犯行为、有关性行业的坦率研究、拐卖妇女的广泛程度的细节报告,还有政府对歧视行为的责任和它失於对妇女和女童的保护的事例。
这一节集中讨论《妇女权益保障法》(简称《妇女法》),因为它是政府所建立的执行《妇女公约》的主要机制。而且它的特点说明了中国制度的更广泛的问题,而这些问题阻碍了反对歧视妇女的行动。
第一条:歧视的定义
中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妇女“在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同样的权利”,并且“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但是,它没有提到禁止歧视妇女或其它群体。虽然有些中国学者声称《妇女法》是一个“反歧视法”,中国政府也曾声明此法律的通过部份为了执行在公约下的义务,但是政府报告却说《妇女法》的主要宗旨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3] ”。这是和“反歧视”略有不同的方法。这个方法虽然在处理不平等的问题上提供了显着的界定,但和反歧视还不等同
[4] 。“歧视”这个词虽然在《妇女法》和各省执行《妇女法》的法规中出现,但却都没有定义。
[5]
更具体地说,《妇女法》和各省执行法规都没讨论这一问题:如果一种行为引起对妇女的待遇不同於男子,即使主观并不想歧视,这种行为也是歧视性的应该禁止。例如《妇女法》第二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因性别拒绝雇用妇女,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能“以结婚﹑怀孕﹑生育或哺乳为由”解雇女工,但现实中,一个顾主拒绝雇用或解雇女工时,很少明说是因性别或怀孕,但可以其它借口或方式达到同样的目的(对此题目更多的讨论,见第十一条)。《妇女法》对引起对妇女事实上的歧视的行为模式或不行动是否证明歧视的问题保持沉默。所以,《妇女法》及有关执行法规没有指明什么行动足以证明歧视。
总的来说,我们认为《妇女法》及有关执行法规都没有引入《妇女公约》中对歧视的定义。并且中国其他法律没有用到,宪法中也没有这个词,所以没有任何该如何用的说明。
这表明《妇女法》实际上不是被用作反歧视的法律。
第二条:
反歧视的法律和政策
《妇女法》和各省执行的法规,以及政府报告中提到的其它法律,广泛提供了保护《妇女公约中》所指的大部分权益的条款。我们欢迎建立这些法律。但是,
这些法律的实施还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既由於缺乏执法机制引起的,又由於政府缺乏实施法律的行动。基本说来,《妇女法》的实施几乎完全依赖於政府是否选择利用行政手段实现法律保护。正如一位学者指出:
尽管一再声称《妇女法》是妇女保护她们合法权益的强大武器,但事实上《妇女法》不是为受歧视者的使用所设计的...《妇女法》基本上是一套行为准则,要靠宣传教育来实施。利用法律系统执行这一准则的过程,也就是对侵犯妇女权益的人进行惩处,则几乎完全由国家随意决定。
[6]
《妇女法》第 四十八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二条还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但是,《妇女法》的主要问题是它没有提出任何新的刑事起诉依或民事诉讼依据,或违法后有任何新的惩罚或补偿。任何为保护《妇女法》中所列举的权益或惩处违反《妇女法》的人的诉讼,不管是刑事起诉还是民事诉讼,都必须依据另一个法律,例如刑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知。
虽然《妇女法》第四十八条允许妇女根据民事通知起诉,以补偿对她的《妇女法》权益的侵犯,并且中国学者也支持对《妇女法》如此解释
[7] ,但是中国法律只允许对财产或人身侵权的补偿
[8] 。因此,例如以雇用为由的诉讼就不可能依据民事通知起诉。除非原告能证明某一具体的法律条文被违犯,而且法律提供了具体的补偿措施,否则中国法院一般不会受理。
行政诉讼法对这一原则阐述得很清楚。
此法允许中国公民起诉侵犯了他们权益的政府部门,但是此法的可用范围有很严格的限制,并且法院有很大的随意权拒绝受理。只有当某一法律或法规条文具体说明某一事项可以被受理,或者某一争论事项包括在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范畴?堙A才可以提起诉讼。
[9]
行政执行
由於缺乏直接的法律渠道,权益被侵犯的妇女必须找负责有关事物的行政部门提出控告。正如中国其它处理民间控告的方式,负责处理意见的部门往往就是侵权的部门,因此很难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有些情况下,应该找哪个部门都不清楚,部分原因是法律对此很模糊。一些私人的事,例如某一妇女自由婚嫁的权利受到干涉,可能不牵涉任一部门。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妇女的唯一办法是找全国妇联,要求帮助。但是全国妇联没有任何权力执行它对某一具体案例的裁决。即使某个行政部门同意接管一个案子,可实行的惩处一般不太有效。
在没有特定的法律处罚的情况下,政府只能依靠行政制裁,包括对侵权人提出警告,降级以及其它手段。这些处置不包括罚款或纠正侵权行为。行政制裁其实只能在政府和国有企业有效,因为这些单位可以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纪律管束。但在私人企业或个人、家庭,这些行政措施就没用了。
再者,在许多情况下,违法者很可能就是负责解决问题的行政部门的领导。
正如一位中国法律学者指出的:
许多侵权行为──例如因为结婚、怀孕、生育或哺乳而解雇女工,在分配田地时违反男女平等对待的原则──都是受害人所在单位负责人所为。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指望那些单位领导会纠正错误或对侵犯妇女权益的直接肇事者实行行政制裁。
[10]
她的结论是尽管有《妇女法》,“妇女的合法权益仍然没有可靠保障”。
[11]
中国人权 建议《妇女公约》委员会向中国政府代表提出以下问题:
一.请提供根据《妇女法》处理的问题和诉讼的细节,由案件性质﹑地区和结果分类。对想根据《妇女法》提出诉讼的妇女,
政府给予哪些帮助?
二.中国政府能否就检查队在检查《妇女法》执行情况时所发现的问题给出更多细节?
三.根据政府报告,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持召开了中央和各省,部署实施《北京行动纲领》,并要求他们“制定妇女发展规划”。
中国政府能否提供这些规划的详情,以及为实行规划所拨款项?
建议
一.中国法律应加入与公约内容一致的“歧视”的定义。
二.《妇女法》应被补充,允许权益受侵害的妇女利用法院寻求公正和补偿。
三.在《妇女法》完善之前,全国及各地妇联应负责调查有关违反《妇女法》的申诉,并被授权执行《妇女法》。
[1]
CEDAW/C/CHN/3-4
[2]
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2次会议, 1996年6月,
CRC/C/15/ADD.56.
[3]
CEDAW/C/CHN/6
[4]
保护特殊人群的权益的主张,包括未成年人﹑残疾人﹑老人﹑工人等,正在改变中国对待权益问题的做法。
有关讨论, 请看罗纳德 C. 克斯(Ronald C. Keith)《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妇女儿童权益的立法》,载《中国季刊》(The
China Quarterly)1997年3月第149期。
[5]
自从1992年,已有31个省级地区(包括直辖市和自治区)颁布了《妇女法》实施办法。
[6]
约翰逊.海特《中国对妇女权益的法律保护:人权规範的随意实施》,载《人与人权》1995
年秋季。
[7]
有关例子, 请看王德意《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载《中外法学》1992年第4期。
[8]
虽然在中国法律?堙A个人权利的概念相当广泛,但是实际的案例只有关于婚姻,毁坏名誉和知识产权。
[9]
后者包括一些人被判劳动教养的案例和有关人口政策的案例。
但是第二种情况?堙A有些地方的法院得令不许受理。 (详情请看第16条。)
[10]
马忆南《中国法律和保护妇女人权》,载渥太华的人权研究和教育中心所出的《人权:中国和加拿大的观点》。
[11]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