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面这些浅近的说明来看,似乎人权的观念在西欧世代相传,从来没有受到挑战。然而,这又不尽然,大约来说,从一八一五年拿破伦失败后,欧洲传统秩序恢复,到一九三零年代希特勒暴政兴起这一段时期中,自然权利观念淡薄。挑战来自许多方面,浅近来看,最少来自三个方面:
- 保守力量,诸如 Edmund Burke,英国哲学家、政治家。他们确信传统秩序乃是社会稳定和渐进的基础,奢谈自然权利必会引起大革命,带来祸害。
- 激进派,诸如功利主义大师边沁(Jeremy Bentham)。在他们看来只有真实的立法才有真实的权利,他们认为自然权利的学说流於空谈,於事无补,政府大可通过几个空洞的人权宣言,敷衍了事,不会认真解决问题。
- 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提倡唯物史观,主张无产阶级革命,认为在无产阶级革命成功以后,一个完美的社会必定出现,那时个人获得真正的自由,个人的利益与社会一致。在这一思想指导下,人权与自由实为马克思主义所不容。这在以后讨论中国情况时当会再论及。
当前有关国际人权理论的争论有哪些?下面简单提出两项来讨论:
-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或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孰为优先的争论
这两种权利孰先孰后,近些年来引起不少争论。一般说来欧美学者,尤其是接受传统文化影响的学者,大都认为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优先。在他们看来,公民权利是改善民主政治的基础,经济、社会的权利乃是从其衍生而来,只是次要的权利。若干学者更认为对亚非国家来说,要求政府保障工作权或受教育权利显然超过财政上的负担,难於实现。至於世界人权宣言中“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第二十四
条)更是疑人说梦。
多年来苏联及东欧共产国家官方立场即持相反意见,他们引申马列主义,强调经济、社会权利优先於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尤以共产国家没有失业现象自豪。但一九八五年戈巴契夫执政以后情况有所改变。
如果进一步分析,上述这项争论实在没有多大意义。显而易见,这两类权利相辅相成,缺其一都必影响个人的精神与物质生活。若干权利,似不属於其中一类;若干权利,又似属於两者。举例来说,参加劳工组织,包括罢工权利,一方面是保障工作权,争取公平待遇及工作条件不可或缺的权利,但另一方面也是和平集会与自由结社的一种特殊分类。再说,缺少了经济及社会权利的保障,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必然空洞而不实际,难以发生作用。一个失业的人,生活无着,言论自由似乎对他没有多大帮助,但少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必然容易成为政府的恩赐,难以持久享用。历年来联合国大会决议一再强调这两类权利的统一性,并坚持在人权工作上兼顾。我也同意这个看法。
上面说到,二次大战后,亚非殖民地人民纷纷起来争取独立,因之他们对政治自决及经济自主权利最为重视。这些权利不是个人所能享有的,只有对一个“人民”来说才有意义。政治自决乃是对殖民政府而言,而经济自主当带有对抗殖民地政府或跨国公司的意义。对这两种权利欧美及许多学者都不能同意,认为与西欧传统人权观念大不相同。在他们看来,宗教、语言等少数所享有的“群体”权利,基本上也是个人的权利聚集而成。但从一九六零年代以后,亚非国家在联合国力量日增,又得到苏联、东欧及中国的支持,政治自决与经济自主的权利已为国际社会所公认。虽是如此,但这两项权利的基础是一个特定的“人民”,而如何界定一个“人民”,实际上常常引起纠纷。比如说,当前国际社会公认南非黑人及中东巴基斯坦人是一个“人民”,应享有政治自决的权利,来建立他们自己的国家。然而若干其他争取独立的群体,如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或早一年赖及利亚的比阿弗拉省,算不算一个“人民”,是不是因而应该享有独立的权利,至今没有定论。在这种情况之下,如何来解决民族、宗教、语言、少数的问题,实在值得大家多多讨论。
一九九一年六月